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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市场结构的考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24 共3760字
论文摘要

  我国信托业以 1979 年 10 月中信公司成立为标志,迄今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2007年3月,银监会出台“新两规”使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各家信托投资公司在新规的指导下,逐步建立起专业化的经营模式,信托行业开始步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在这高速发展的 7 年里,我国信托行业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本文将从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进入退出壁垒三个角度出发对我国信托业市场结构进行分析。

  一、信托业市场行业集中度分析

  行业集中率是对市场集中度分析最简单易行,也是最常用的计算指标。根据该指标计算结果分别对应贝恩市场结构类型中的6 种结构类型:极高寡占型、高集中寡占型、中(上)集中寡占型、中(下)集中寡占型、低集中寡占型、原子型。本文搜集了2007年到2013年间68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托资产规模、信托公司总资产规模、信托资产收入指标数据,以各指标值的总和作为信托市场份额的总和,分别计算出CR4、CR8 并进行比较,见表1。

论文摘要

  可以看出,2007年到2013年信托公司整体的集中度在逐年下降,根据贝恩市场结构类型的分类标准,我国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的CR8 集中度在 2007 年属于中(上)集中寡占型,而2008年和2009年发展为中(下)集中寡占型,从2010年开始进入低集中寡占型结构。

  由于金融行业的资本密集性和风险密集性导致高集中度始终是信托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的一大特点。数据说明,我国信托业从发展现阶段走向成熟也必然经历产业集中这一阶段。且通过上述四项 CR值对比可以发现,信托资产收入的集中度为四项中的最高。可见,信托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和完善,信托业利润可以通过资产、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化而得到提高。从截至 2013 年已披露的年报分析,信托业近 7 年来整体实现了信托资产、信托收入的增加,但公司之间差距明显,2013年 12 月 31 日,中信公司实际资产管理规模达到 8,174 亿元,其中信托资产规模为7,297 亿元,排名 68 家信托公司首位。而排名最后的华宸信托仅为127 亿元,中信信托的信托资产规模是华宸信托的57.76倍。

  二、信托公司产品差异分析

  信托行业虽然属于服务行业,但该行业为知识密集型,提供的产品是建立在信托相关业务基础上的一种服务关系,所以产品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成为信托公司产品的主要竞争力。目前,我国信托业的 68 家公司的信托产品主要有几种类型,银信合作产品、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产品、基础设施类信托以及私募股权信托。

  (一)银信合作产品。银信合作业务被称作信托公司的“三驾马车”之一。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定位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银行作为直接面对零售客户的主体,拥有丰富的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而信托公司只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理财产品。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银信合作资产规模2.19万亿,占资产管理总规模20.03%。虽然这类产品的边际收益仅为0.03%~0.1%,但巨大的交易数量使其成为信托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证券投资信托。信托资金运用的最主要方式是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与公募基金相区别,被称为“私募基金”。目前市场上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主要分为非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和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两大类。银监会于2009年 8 月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对已经清算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及时销户,存在应销未销账户的信托公司不得再申请新开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直到 2012 的 8 月 31 日,暂停达三年之久的信托开户得以重启。

  (三)房地产信托。2009 年和 2010 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大陆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信托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融资渠道,也相应开发出了房地产信托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会为投资者带来 12%或者更高的收益率。信托公司还发行了权益性产品。这些产品是在房地产项目不能满足信托贷款的严格要求时,作为为房地产项目融资的补充形式。近两年,房地产市场出现整体低迷,也使得相关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受到了一定限制。

  (四)基础设施类信托。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信托公司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信托业公布数据来看,政府在2008 年 11 月推出了 4 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使得信托公司基础设施投资额在2009年和2010年创下新高。为鼓励信托公司支持基建,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动了以“信政合作”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的发展。虽然这类产品的回报率偏低,但其风险也低,因而有很大的需求。

  (五)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及中小企业融资。2008 年 6 月,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规范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范围: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其他股权。信托公司的投资标的一般倾向选择创新类的科技企业或在新兴产业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这些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在寻求银行贷款时,往往难以符合严格的贷款抵押要求。信托公司可按照个别中小企业的需要设计可降低风险的债务或混合债务/股权融资计划,采用差别定价的方式提高融资的效率和可行性。因此,这类产品更具有灵活性。

  (六)QDII 投资信托。为鼓励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信托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QDII)的资格。但该业务牌照申请条件苛刻,目前仅有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平安信托、中海信托和中诚信托获得QDII业务牌照。通过该牌照,信托公司可以自主开发QDII产品,而无须再借助海外第三方机构。2010年,上海国际信托推出国内首个QDII信托基金产品,该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三、壁垒高低分析

  (一)进入壁垒。根据 Bain(1956)对于进入壁垒的定义,可以用在位者“能够长期以高于最低平平均成本生产和销售产品而又不会引发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大小来评价某一行业的进入壁垒高低。影响进入壁垒的结构性障碍因素有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必要资本量、政策法规。

  1、政策性壁垒。影响我国信托业进入壁垒的主要是政策性壁垒。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市场准入仍实行审批制。设立信托公司除需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取得产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相关经营许可。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原有业务的清理和规范给予明确指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我国短期内不批准设立新的信托投资公司,只保留原来经重组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

  2、资本壁垒。信托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进入该行业需要较高的资本金投入。我国 2007 年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这一办法的规定成为信托公司成立的资本壁垒。

  3、人才壁垒。由于信托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和高风险行业,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对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有较严格的任职、学历和从业经验的要求。而我国信托市场发展时间尚短,管理的资产行业跨度大,优秀的管理人才相当缺乏,这对于新的信托公司成立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门槛,所以人才壁垒也构成了我国信托业的一个特殊壁垒。

  信托业进入壁垒高,意味着信托业的内部保护程度较高,信托公司在 2000 年整顿之后有 60 家。而截至 2014 年 6 月我国有信托公司有 68 家,14 年间仅增加了 8 家。政府的行政性行为造成了中国信托业初期市场高集中度,严重妨碍了竞争。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现有信托公司追求规模经济、努力降低成本,我国的信托业市场结构进入寡占竞争型阶段。

  (二)退出壁垒。退出壁垒是指当市场前景不好、企业业绩不佳时现有企业欲退出该行业(市场)时所需承担的成本或者损失。影响我国信托业退出壁垒的也是行政壁垒。由于信托业有较高的进入壁垒,信托公司的后续行为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干涉,当某信托公司管理不善时,地方政府不会允许信托公司退出行业,相关利益集团只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解决问题。另外,从社会影响力来看,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涉及广泛的公众利益,如果一旦业绩不良面临破产,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进而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总之,信托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由高集中寡占型结构转入低集中寡占型结构,但由于政府政策法规的严格控制,信托行业本身的行业壁垒,使得我国信托行业竞争力不足,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性。

  从目前我国信托业产品来看,主要以传统低收益的银信合作产品为主,企业自主能力和产品差异化较弱,而且2014年7月2日银监会全面叫停银行人民币理财对接信托业务,无疑给信托公司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

  虽然QDII投资信托产品能有效使信托公司自主开发产品,增强产品差异化,但严苛的牌照申请条件又成了新的阻碍条件,信托行业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从政策上放宽对信托业管制,加快信托产品的创新性和多样性的步伐,促进信托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信托研究与年报分析 2011.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蒋国均.中国信托业的 SCP 分析[M].中国商贸,2014.13.

  [3]高笛.新规监管背景下浅析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风险[M].经济管理者,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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