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1979年以来,新闻立法问题经历了几个起伏阶段,学界业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不置可否,《新闻法》的制定存在几大立法难点,但其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尽管出台《新闻法》还未提上日程,其所具有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本文将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新闻法的相关定义和发展现状、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就《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究,谈谈对出台《新闻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新闻法; 新闻自由; 法治建设;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概述
(一)新闻法界定
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及学者张诗蒂相继提出了相关界定。新闻法学家魏永征认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魏永征强调了新闻活动主体对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但未明确新闻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范围,故张教授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张诗蒂在《新闻法新探》中指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利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2]即新闻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等,两者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综合比较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张诗蒂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更为全面客观,故援引其说法界定新闻法。
“我国无新闻法”观点的存在是对新闻法定义的不明晰所造成的。事实上,应将新闻法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区分。宏观层面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而微观即专门的新闻法则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超过500条,涵盖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我国存在宏观上的新闻法。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例散见于宪法、基本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由此构成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法律基础,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等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等作出了法律解释,并对传播活动中涉及的犯罪活动制定相应制裁条例。
此外,诸如《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新闻行业自律规范;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如中国香港的《诽谤法》、中国澳门的《出版法》等,以及我国早些年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框架。[2]
二、关于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意义讨论
(一)对出台《新闻法》的观点概述
我国既已存在多项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文,是否还需要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呢?各界对这个问题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制定《新闻法》的呼声始于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率先提出制定新闻法。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赵超构口头提议我国应制定《新闻法》。1983年,纪卓如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新闻法起草小组随即在北京成立,正式启动了新闻法的制定工作。三年后,我国第一部新闻法草案起草完毕,至1988年共形成3个《新闻法》草本。制定《新闻法》在这几十年里受到强烈呼吁也面临了质疑和反对。未形成对新闻法的共识是其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有人认为《新闻法》的出台会出现“谁来做新闻”的问题,如果放开办报权会让“党管媒体”这一原则失去立足点;另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中已有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条例,只需通过完善现行制度加强对新闻事业的管理即可,不需要专门的《新闻法》。此外还有观点称世界上并非所有国家都有《新闻法》,可见《新闻法》非必须的成文法。
(二)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势在必行
对于是否制定《新闻法》问题,笔者持肯定观点:一、法律领域中一般认为“对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新闻法的调整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私权的范围;而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主体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其权利又属于公法性质。因而,若没有《新闻法》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言论出版自由等私权或许会遭到滥用,而缺少公法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又将受到限制,无法实现其舆论监督作用。二、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新闻传播的法律条文分布范围广,且法律解释较为宏观、适用性差,许多新闻侵权纠纷因此发生;三、就“非各国家皆有专门的《新闻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与不同国家各自的法律体系有关。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不成文法、习惯法、案例法等构成。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通过制定成文法来规范社会秩序,故不能以英美国家没有《新闻法》断定我国不需要新闻法。
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问题是重中之重,加之当前新闻传播环境较十年前发生了巨大变化,亟待一部完整的法律对新闻传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梳理、总结,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准则,让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政府、公民等的传播行为有法可依,创造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正如许多学者所言,《新闻法》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和认可新闻自由在法律限度下“既不可随意扩大,又不能被随意侵犯”。
三、《新闻法》与新闻自由
(一)新闻自由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可见新闻自由在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中的重要地位。[2]新闻自由是从思想自由发展而来,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逐渐延伸为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中包括表达自由、出版自由、传递自由和采访自由。[5]多数人普遍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自由范围更为广阔,但仔细研究可知,西方的新闻自由并非完全独立,在日常新闻传播活动中,媒体的新闻自由往往受到其所服务财团的利益制约,只有在面对国家利益时,媒体才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新闻法律关于新闻自由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完备,因而人民的新闻自由才显得更有保障。反观之,在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对于新闻自由的内涵避重就轻,导致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感到困惑,难以把握尺度,有时甚至会受公权力的过度限制。这也进一步说明我们迫切需要一部《新闻法》对新闻自由作出明晰。
(二)《新闻法》与新闻自由
保障新闻自由是新闻法治的必然要求。以保护立法而非限制立法的方式让新闻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制定《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首先要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损害国家安全、挑战社会秩序的新闻传播活动,都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专门的《新闻法》应对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自由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梳理整合,让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在足够自由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同时,将对滥用新闻自由权的刑罚规定统一规整到刑法典中,让新闻法制建设体系更加完备。
新闻自由与党的领导应有一致性。《新闻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而我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新闻法》中对新闻自由的确立也应与党的领导保持一致性。也许有人质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的新闻自由会缺少普世价值,笔者认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错误解读所造成的。新闻自由的界定应该与其所在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相符合,应辩证统一地看待新闻自由的内涵,而非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新闻法律规定,只有适用本国国情和传播环境的《新闻法》才能为当前纷繁复杂的新闻传播生态带来转机。
综上而言,《新闻法》的出台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实现立法指日可待,《新闻法》的出台会让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只有将《新闻法》的制定放到更为宏观的环境中进行考量,与法律学科、社会学科进行交叉探讨,才能更好地推动《新闻法》的出台进展。
参考文献
[1]魏永征.中国新闻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2][3][4]张诗蒂.新闻法新探[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5.
[5]丁建红.我国《新闻法》立法的若干问题[D].云南财经大学,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