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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版权保护中“被遗忘权”的应用问题

来源:视听 作者:赵梓杉
发布于:2019-06-04 共3152字

  摘    要: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 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紧密。公民也更加重视自身的一些权利, 这些权利不仅包含财产权利, 也有一些关系到自身发展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新闻版权保护现状以及“被遗忘权”的使用情况来论述“被遗忘权”在新闻领域中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如何将“被遗忘权”更好地融合在新闻保护之中。

  关键词: 被遗忘权; 大数据时代; 新闻版权保护; 数字遗产;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飞速扩张, 个人主义开始觉醒。在现如今的环境中, 公民越来越注重自身权利, 这些权利不光包括财产等实物权利, 也包括精神上的权利。在这些精神权利之中, “被遗忘权”因2014年5月14日的“冈萨雷斯案”而逐步进入大众视野。2014年5月13日, 欧洲法院对“谷歌西班牙案”作出判决, 确定《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适用, 搜索引擎应负有对“不适当、不相关、过时的数据信息”的删除责任, 否则将侵犯公民在网络领域所享有的信息“被遗忘权”。1

  一、“被遗忘权”的基本概念及研究现状

  被遗忘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信息主体相关的历史信息的权利。2这样的概念本是针对于那些犯罪之后接受处罚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罪犯, 这些罪犯有权要求自己的犯罪记录不再向他人公开的权利。作为人的常态的遗忘在如今的数字社会, 反倒变成了罕见的事情。那些你不记得或者是你不想记得的东西, 每一个你所使用过的数字平台都帮你记得一清二楚, 这俨然已经成为我们“数字皮肤”上的一道刺青。

  “被遗忘权”的明确定义最早出现在1995年由欧盟颁布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2012年, 欧盟又对这个法案进行了完善与修改。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有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的, 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 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3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也都在本国的法律修订中紧随欧盟的脚步对“被遗忘权”做出解释。

新闻版权保护中“被遗忘权”的应用问题

  2012年, 韩国在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络的促进利用与信息保护法》中也增加了“被遗忘权”的规定。4在这个权利的实施过程中, 重点在于信息自决和这些负面消息的时效。也就是说, 我们完全有权可以自己决定一些关于自身的负面消息的去留, 以避免这些“过时的”负面信息带来消极影响。

  对于“被遗忘权”, 欧盟与美国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在有关版权的法律法规上, 欧盟的法律法规一般在用户方面让渡较多, 而美国则更加严格。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2013年10月, 美国加州第568号法案———“橡皮擦”法案正式签署, 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5这一法案的颁布表明, 在美国, 未成年人也有权对自己的上网痕迹采取一些行为。

  二、“被遗忘权”在实际中的矛盾和问题

  互联网时代, 我国在新闻版权保护领域也在不断做出努力。“避风港规则”的出现给许多例如今日头条这样只做“新闻的搬运工”的公司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随着网络新闻版权侵害案例不断增多, 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针对“避风港原则”修正提出了“红旗原则”, 即明确标出作者以及不准转载的文章在被发现侵权时, 不得以“避风港原则”进行申诉。这些关于网络版权的法规出台和最近几年对网络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等, 表明相关部门对网络新闻版权的重视和广大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 但在具体实践中, 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其适用范围和可行领域。

  “被遗忘权”和“隐私权”上有一些相关之处, 但也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在大数据时代下, 我们可以把“被遗忘权”看作是“隐私权”的延伸, 权利主体完全有权利自主决定将哪一些信息公开给他人。而与此同时, “被遗忘权”与受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三者之间产生了博弈。

  美国国内对“被遗忘权”的态度没有欧盟国家那么强烈,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被遗忘权”的适用情形与美国国家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的。可预见的结果是, 谷歌等互联网公司为避免高额罚款必定会宽泛对待用户的删除申请, 最终对言论自由产生寒蝉效应, 减少“意见市场”。6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被压缩, 使得人们忌惮“被遗忘权”的后顾之忧, 导致发声的人越来越少。

  除了上述的矛盾以外, “被遗忘权”在以下几个方面也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第一, 被遗忘权将使新闻传播公信力面临挑战。网络新闻是网络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被遗忘权”的使用主体范围扩大之后, 网络新闻的发展必然会受到阻碍, 这会使新闻公众和专业人士面对信息困境;当新闻中出现的人物主体开始有权决定新闻事实能否公之于众的时候, 我们就要思考:衡量新闻价值的标准是否已经发生了改变?

  第二, 被遗忘权将阻碍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 影响企业经营能力, 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被遗忘权”在实行过程之中, 需要实行删除义务的是相关网络平台, 这些网络平台可能因为附加义务的出现或增多, 产生负面效果。当一个行业的准入门槛变高的时候, 市场就容易出现寡头垄断的现象, 使得市场的竞争不再是一个良性有序的环境, 这自然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公司的发展与运作。

  第三, 被遗忘权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在面对一些恶性犯罪事件时, 这些关于罪犯的相关信息理应保留较长时间, 即使这对改过自新的罪犯是一种名誉上的侵犯。在受到法律判决的相关罪犯回归社会时,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罪犯在回归自己的生活后是金盆洗手、改过自新的;但是在面对一些重罪罪犯时, 普通民众也应该拥有自己的知情权, 从而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015年, 任某在某度公司的网站上搜索时发现该公司网站上有大量“陶氏教育公司任某”等信息及相关链接。任某多次请求某度公司删除与其相关的信息, 但该公司并未理睬。任某认为陶氏教育存在颇大争议社会评价较差, 与其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 于是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主张依据被遗忘权要求某度公司作出技术处理, 在搜索其名字时将“陶氏教育”等关键词屏蔽。7这是中国国内首次认定“被遗忘权”的案件,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 法院作出了与“冈萨雷斯案”相反的判决。此案中, 任某在网上的相关信息并不是负面的, 而是其真实的工作经历, 并不能因为其主观的判断, 就删除这些内容。

  一个人决定一个信息删除与否, 理由大多出于其内容已经过时, 或者其对自身的控告已经不再真实。在新闻传播领域之中, 决定一篇新闻的传播范围和时间的是这篇新闻的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的界定又因为主体的多样性而改变。在某些特定场合, 二者就会起冲突。“冈萨雷斯案”中, 最后谷歌败诉, 删除了相关报道。但是只是删除了以自己名字搜索时的链接, 通过其他相关关键词仍然可以搜索到这篇报道, 并没有完全删除这篇新闻报道的来源。也就是说, 这篇文章还没有完全地“被遗忘”。关于冈萨雷斯的新闻报道只是一个法院的通告, 即使删除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但是在韩国素媛事件中的嫌疑人赵斗淳作为一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并且毫无悔改之意的犯罪嫌疑人, 理应让社会民众知道他的照片和其他一些相关信息, 能够在加强社会治安上起到一定作用。而如果让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行使“被遗忘权”, 对社会其他民众的权利其实是一种侵犯与危害。

  三、结语

  “被遗忘权”的出现代表着个人数据权内容范围的扩大。在现如今数据时代, 公民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物质财产, 也包括用户在相关数据平台上的数字遗产。而数字遗产的出现与监管, 也标志着研究的重点将转移到个人数据财产权上。

  在大数据时代, 面对大量的隐私泄露和信息贩卖, “被遗忘权”的出现以及逐步受到重视, 是公民对自身相关权利的一种觉醒。虽然关于被遗忘权的相关概念在国内学者中还未达成一致, 但已推进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

  注释

  1 漆彤, 施小燕.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J].财经法学, 2015 (03) :104-114.
  2 (7) 杨菲儿.互联网下的“被遗忘权”[J].法制博览, 2018 (32) :211-212.
  3 (4) 赵双阁, 孙苌蕊.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与新闻传播的冲突及平衡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 (02) :94-101.
  4 付筱竹.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研究与思考[J].青年记者, 2018 (25) :80-81.
  5 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 (01) :218-244.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原文出处:赵梓杉.浅谈“被遗忘权”在新闻版权保护领域中的矛盾与适用[J].视听,2019(04):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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