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生物学论文 > 心理学论文

王智关于评价的心理机制的基本观点及其评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05 共13205字
论文摘要

  一、评价的意义与其心理机制

  评价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而广泛的心理活动。我们在生活中所遇到外界事物,无论是自然的物还是人的活动,都会对我们发生一定的影响,都有某种积极的、正面的,或消极的、负面的价值。我们必须对之加以评定,加以辨别和认知;有些时候,它们对我们的影响还没有发生,但却在未来可能发生,在未来的某些条件下,他们可能对我们发生正面的或负面的影响,而我们对这种未来可能发生影响的事物,也应该做出预先的认知和辨别。甚至连我们对这些外在事物的评价本身,它是否符合外在事物与我们的实际关系,是否正确地反映了这些外物的真实状况,我们也必须对之加以评价,加以认识和辨别。因此,评价实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

  评价活动又是一种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评价是一切适应活动的中心环节。人如果不能对具有不同价值的事物做出准确而及时的评价,就不能有效地实现趋利避害的活动,就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而生存下去,其存在也就岌岌可危,更遑论进一步的发展了。

  评价是心理活动在实现其对人的一切活动的调节中的重要的表现。像一切心理活动一样,它首先是一种过程,是由有其发端和结尾的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同时,它还携带着一定的内容,其中就包含有进行评价的尺度和标准。而这两方面又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

  从古时到现在,人们普遍地认为,人类有两种最基本的心理活动,一是认识活动,一是情感活动。

  由于人们自身经验和社会地位的不同,有的人特别重视认识、理性的作用,有的人特别重视情感、情绪的作用。前者被称为理性主义者,而后者则被称之为浪漫主义者。相应地,在对人类的评价活动的心理学阐释中,也分为不同的两派。一派主张评价是依靠人的认识活动即理性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另一派则主张评价是依靠人的情感、情绪即体验活动来实现的。由于每一种主张都只包含有部分的真理。因之,都存在一些不能使人满意地解决的问题。虽然有试图将两种主张结合在一起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尝试,但是,由于对认识和情感间的深刻的相互作用还缺乏了解,不能把二者真正结合、统一起来,因而对两者在评价中的相互作用也缺乏具体、深入的了解,难以给出一种把两种主张结合、融汇起来的,使人满意的解决办法。事实证明,对这一问题还须要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从认识和情感的内在关系的深度上,来探求两种评价方式间的关系。

  案头有一本王智同志所着的命名为《价值与体验》的书。这是一本目前在国内所仅见的有关评价的心理活动的有系统的着作。本书的篇幅虽不甚大,却涉及有关评价问题的各个方面的内容。为了写好自己的着作,作者从西方近代哲学家、美学家、心理学家的着作中引述了大量有关的思想资料;由于作者是主张以情感为主要评价手段的,因而还引用了不少国内外关于情感心理学的内容;而且,为了更好地发挥有关情感心理学方面的思想,作者还对作为情感发生的内在依据的需要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思考并提出一些宝贵的思想。从整个书的内容及其体系的安排上,可以看出,本书的写作是认真的,有创意的。另外,虽然本书的内容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些重要的论点是靠不住的,还有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认真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并大胆提出自己的系统的理论观点,还是有益的和值得欢迎的。至少可以这样说,能以自己的见解和问题,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兴趣,推动对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本身就是有价值的。

  二、王智关于评价的心理机制的基本观点

  王智是很重视情感或体验活动在人的生活中的作用的。正是在这种对情感作用重视的前提下提出关于情感在评价中的作用的。王智非常高地评价情感在人生和活动中的作用。他说:“生存着的人除了新陈代谢的生命活动之外,关键是体验的人(王智,2008,第48页)。”“也可以把体验看作人生存的重要标志”(王智,2008,第50页)。他还把有无情感、动机和目的看作人与智能机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说:“我们之所以不把电脑的存贮、计算、设计、游戏等或智能机器人的工作看作人的活动,不是它们做得不如人好,而是因为它们没有情感、动机和目的”(王智,2008,第65页)。即是说,它们因为没有情感,没有独立的动机和目的,因而不能成为人,成为主体,而始终只是被动的、人造的机器。为了给情感以更高的作用和地位,还为了反驳理性主义者以为人与动物同有情感因而会成为卑下之物的诘难,提出了人与动物的情感有根本差别的见解,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情感,而在于获得情感的方式手段以及情感的内容和层次。人既然已经通过获得情感的高超方式和体验到的高级情感表明了自己高于动物,因而无须贬低、压制甚至消灭情感来体现自己同动物的区别”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关于不能把情感和理性对立起来的言论。马斯洛说:“把理性和动物性对立起来的两分法已经过时了。”“可以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理智和冲动是协作的,而且强烈地倾向于殊途同归,而不是分道扬镳”(王智,2008,第79页)。马斯洛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宝贵的。但是,可惜的是,作者并没有更深入领会这一思想的精神并加以认真的贯彻。因为,提出一种思想、一种思路,还是比较容易的。而认真地加以贯彻和实现,就不是轻易能够做到的事。就连马斯洛本人也未能在其以后的学术生涯中加以实现。

  王智同志关于评价的心理机制的基本观点,就是根据上述思想提出来的。这种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评价的情感机制的观点。他认为,人对事物的评价的心理活动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机制,一是由情感或情绪来进行评价,所运用的是情绪的标准;二是由观念活动来进行评价,所运用的则是观念的或逻辑的标准。然而,由于“无论从个体的发展还是从种族的发展来看,都是情感先于观念,因而以情感为标准的评价先于以观念为标准的评价”(王智,2008,第198页)。以此,在运用观念为评价手段和标准之前,必然有一段时间,人们在运用情感作为评价的唯一手段。“在过去绝大多数时期里,人们感到愉快的东西就是对人类进化有生存价值的东西,感觉良好的东西就是对人们有用的东西(王智,2008,第199页)。”为了进一步说明运用这种单纯的情感评价手段的必要和可能,他还引述、分析了历史上曾经被引用过的事物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性质的理论来加以论证。

  洛克提出把引起人们感觉的事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凡能引起事物的长短、大小、软硬等感觉的客观性较多的感觉的事物的属性为第一性质;而引起嗅觉、味觉、痛觉等主观性较大的感觉的属性为事物的第二性质;这种说法一直被人们沿用至今。其后,西方经验派美学家鲍桑葵等人又根据自身经验和需要提出事物的第三性质的概念。以为事物除了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外,还有一种不同的质,即在人身上引起不同的情感体验的特质。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只能引起单纯的感觉不同,第三性质在人身上所能引起的则是不同的情感体验。在这里,王智又引用了过去在价值问题争论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事实与价值。认为,第一与第二性质所给予人的只是对象的事实的描述。只有第三性质所给予人的才是对象的价值,而关于对象的事实的描述却是与价值的评价活动无关的。如关于草莓的说法,说“这种草莓是大的,鲜红而多汁”,只是对事物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描述,所给出的只是关于对象的事实。而说“这是一种好草莓”,“这种草莓真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王智,2008,第128页),则是对对象的价值的评定了。

  由于事物的第一、第二性质给予人的是关于对象的知识,而第三性质所显示于人的是对对象的体验、价值和评价,第一、第二性质与第三性质所给予人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无关的东西。由于“第一、第二性质不蕴含第三性质”,因而“不能用第一或第二性质来说明第三性质”(王智,2008,第126127页)。因此,关于事物事实的知识与关于对象的情感的评价是毫无关联的两个领域的事情。既已如此,那么,与对对象的认知无关的对象所引起的情感体验也就成了可以对对象进行评价的唯一的独立手段了。而“在过去的绝大多数时期里”,人们只凭情感的评价作用就可以区分对人类的生存有价值和无价值的东西了。

  第二是关于评价的情感手段与理智手段的关系的观点。王智同志显然也看到了只靠情感作为评价手段的局限性。认为,由于社会生活的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今天,出现了与过去全然不同的情况。“人们感到愉快的东西并非对人类进化有生存价值……恰恰相反,有些令人感觉良好的或感到愉快的东西也并非对人们有用的东西”(王智,2008,第199页)。因此,就必须用观念的评价手段和标准来代替或补足它。

  观念即理性的评价手段之优于情感的评价手段,在于“以情感为标准的评价着眼于当下的‘已然价值’,其可靠性是即时的,甚至是片面的,不能保证未来的快乐,容易因小失大,得眼前短暂之乐而失将来,长远之乐”。“但这并不是因为情感标准会发生错误,而是因为情感标准的评价是“马后炮”。

  相反,“观念标准长于评价‘未然价值’”。“有了先于价值的观念标准,才能按照这个标准去创造价值”。“所以,观念标准不仅是价值评价的标准,也是价值创造的标准和目标”(王智,2008,第199120页)。然而,评价的观念标准也有其不足。在用观念标准指导行动时,长远的感情并未发生。指导行动的并不是现有的情感,而是对未来情感将要发生的理性预测。这种预测所依靠的价值观念以及这种观念所由以体现的行动规范都可能会发生错误,因而依据这些观念和规范所可能得到的结果并不一定符合所预测的东西。而有很大的或然的性质,其可靠性还是要用最终所获得的情感标准加以检验。

  在从总体上评价情感标准与观念标准的优劣与主次时,王智认为,“二者各有所长,观念标准更容易操作,更具客观性”,而情感标准则“更根本”。他还说:“无论理性多么高尚,都会以情感为根基,即以服务于情感为己任;如果不为情感服务,理性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真正的理性是为情感服务的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理性与情感的关系,其实不过是未来情感与当下情感的关系,深层情感与浅层情感的关系,长久情感与短暂情感的关系”(王智,2008,第79页)。

  三、对王智评价心理机制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于王智同志关于评价的心理机制这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它呢?它究竟是否符合人类的心理生活发展的实际状况呢?在这里,我们首先从他的情感的评价手段说起。

  王智所主张的情感的评价方式,是一种先于理智(认知)活动的评价方式。它所依靠的只是人的情感的活动和标准。按照他的进一步分析,这只是由事物的第三性质所引发出的情感活动或体验活动所完成的,而与事物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所引发的对事物的单纯感觉无关。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所引发的感觉只能构成事实,只能是对事实的描述,只有第三性质所引发的情感或体验,才包含和体现事物的价值。这些事实中并不包含任何价值,不能从中推导出事物的价值来。因此,情感的评价方式中是不包含任何对事物的认知成分的。这种不包含任何认知成分的情感是否是真实的情感呢?它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对事物的评价并对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定向活动发挥其指引作用呢?

  不难发现,人的情感对引起它的环境因素有一定的评价作用,由于这种评价使人可以在环境因素中有所趋避,并实现其适应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实现却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即这种情感总是指向于一定的外在对象,并与这种对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情感必须是对象化了的。而这种对象化,就是要把第一和第二性质所引起的感觉印象以及其构成物与由第三性质所引起的情感体验联系起来。而如果脱离这种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则第三性质所引发出的体验就只能是一种与外界现实毫无联系的、纯粹的、封闭起来了的内部状态。既没有评价功能,也不具有在环境中定向、适应的功能。因而也就不是正常的、现实的情感了。

  我们试以儿童对母亲的爱如何发生为例来加以说明。亲子之爱,如果只从婴儿对母亲之爱来看,是从婴儿对母亲的依恋开始的。而这种婴儿对母亲的依恋最初是怎样发生的呢?对于这种依恋的发生来说,作为第三性质的母亲的哺乳活动,以及为保持良好的发育环境而从事的洗洁、保暖活动,轻柔的抱持和抚摸等,是必然不可缺少的。正是母亲的这些活动成了满足婴儿的生存需要,使婴儿得到快乐的体验并从而给予正面评价的东西。没有这些活动及其后果,正面的评价是无由产生的。但是,另一方面,母亲的音容笑貌,走路的姿态,等等,这些属于第一、第二性质的东西,虽然并不直接影响到儿童需要的满足和体验的发生,但对于对母亲依恋的发生,却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正是这些东西才给予儿童有关母亲的真实知识,使儿童知道母亲的形象和特点,使那些快乐的体验有了存在的依据和对象。而如果没有这样的依据,就根本不可能有对母亲依恋的发生。所发生的恐怕只是对乳汁、取暖器或衣物的依恋了。

  这里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是一个体验的对象化的问题。体验的对象化是由事物所引起的体验与关于事物的事实知识之间联系的建立来实现的。这一联系的建立发生了两方面的效果。

  一方面是对所引起的情绪结果的解释和归因。另一方面,也是对发挥影响作用的事实的评价。这样,所引发的情绪效果也就成了有确定对象的东西,成为有明确对象的,可以引发出实际适应活动的东西,而体验也就成了有适应意义和定向作用的真正现实的情感活动。因此,可以说,对象化乃是使作为纯粹内部状态的体验变成为现实的情绪或情感的最关键的环节。我们还可以看到,此后终其一生的情感的发展,都是与情感体验的对象化这一重要环节任务的完成相联系的。情感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常常是与情绪对象化中的困难相关联的。而对象化中问题的解决,包括对象的进一步准确化,对象的提升等则是情感的进一步发展中的重要契机。

  除了忽视情感的对象化问题之外,王智的情感评价理论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关于对事物的第三性质的理解问题。应该承认,提出事物的第三性质的概念,以之与引起事实知识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相区别,从而引起对事物的体验的原因的研究,原本是有意义的事。但是,由此而否定事物的第一性质、第二性质与第三性质之间的联系,并得出第一性质、第二性质并不蕴含第三性质的结论,则是错误的,是对它们之间的差别的不合理的夸大。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使这种第三性质成为神秘的不可理解的东西,从而也阻碍了对它们进行研究的道路。

  错误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在于不了解作为体验发生的基础的人的各种需要形成的实际过程以及事物的一些特性所以成为满足需要对象的内在原因。人生之初,就有一些最基本的生理的需要。这些需要正是在所携带的遗传基因和母亲子宫内的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人生而具有的对食物和生存环境的各种需要,如气味、温度、软硬、味道等的需要以及具有相符合性质的对象之所以能够满足这些需要,正是遗传基因与母亲子宫内的环境条件所塑造而成的。这些不同需要以及能使之成为得以满足的对象的性质和特点,都是可以从之得到说明的。正因为如此,与母亲子宫内相当的温度、软硬与子宫内输送的营养物质成分相当的乳汁以及与其相应的气味和味觉刺激,不仅可以成为环境中的突出的、醒目的事实(第一第二性质所构成的),而且还可以成为能够满足需要而获得愉快和满意体验的事物的第三性质。这些性质之可以同时引起事实和价值,说明了第一第二性质与第三性质间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以及区别的相对性质。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不是不可逾越的。

  以后,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复杂,需要的社会性以及各种社会性需要日益形成并获得重大的意义。对于这些社会性需要来说,所由引发的事实和对象已经不再只是客体的自然物质属性,而是由这些对象所组成的人的行为或事件了。正是这些行为和事件由于其对人的意义而能成为引起需要的满足和情绪体验的对象。这时候,事物之引发需要的满足状态、体验状态、意义评价的显然已不再是事物的物理性质而是其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但是,社会意义及其变化却仍然依存于所由组成物的物理性质。例如,在人际交往中,仅仅是面部表情的差异,语言声调的变化,都可以显示出不同的社会意义而引起截然不同的体验状态和评价效果。在这里,事物的第三性质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从物理性质提升到它的社会意义。但它终归还是要以第一第二性质的变化为自己的开端并可以从其中找到某些端倪,它终究还是离不开第一、第二性质所给予的事实,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说明。显然,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表现出第一第二性质与第三性质的不可分的联系以及把二者全然对立起来,否认其间的依存关系的不适当。关于事物的第三性质与第一第二性质的作用紧密相联系,第三性质并没有不同于第一、第二性质的神秘性质的事实,显示了对事物的情感评价与对事物的事实的认知会同时发挥其作用的广泛可能,也排除了对事物的纯粹的情感评价的可能性。由上述可以看出,纯粹的无对象的情感评价是不可能的,而情感评价与对事物的事实认定又是不可分地同时存在的。因此,可以认定,不与对事物的认识相联系的单纯的情感评价方式是不存在的。

  我们再进一步考察、分析一下王智同志关于情感的评价手段与理性的评价手段(其所运用的是情感的评价标准与观念的评价标准)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王智同志给我们提供的最明确的观点是:二者各有所长,情感标准所擅长的是对“已然价值”的评价,而观念标准所擅长的则是对“未然价值”的评价。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情感标准的评价只是“马后炮”,只能登记事实而无预见的功效所致。至于这种观念标准如何能成为擅长于评价未来价值的手段,它是如何发生并发挥其作用的,在其产生之后如何与另一种只擅长于评价已然价值的评价手段在现实的评价活动中发挥其各自的评价功能,则没有给予明白的回答。

  关于情感评价手段只适用于已然价值的评价,而理性的评价则适用未然价值的评价,这一区别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这种区别把已然价值和未然价值不适当地割裂开来了。因而也把对它们的评价当作全然不同的两种手段。实际上,未然价值与已然价值是不能完全分割开来的。所谓未然价值是在已然价值发挥其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内在的趋势或倾向,而对未然价值的评价就是在已然价值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预知。把它们分归为两个不同的领域并把对它们的评价视为两种全然不同的心理活动的作用,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这样的分法,就意味着在未然价值的形成与评价中,已然价值及其评价不发挥任何作用,而未然价值的评价似乎是凭空发生而不依靠任何条件。

  可以想到,未然价值及其评价是在已然价值及其评价的基础上产生的。我们最初的评价活动应该是对已然价值的评价。在这时参与评价的心理活动,既包括情感,也包括使之对象化的认知成分。但由于外界现实的简单和认知活动的简单,所能达到的只是对已然价值的评价,还不曾涉及到未然价值的评价;只是以后由于环境条件的日益复杂多变,对已然价值的评价已不能适应生存与发展的要求,所以才有对未然价值的评价活动的出现。这种对未然价值的评价,自然包含着更复杂的心理活动的作用。只不过,这里发挥作用的心理活动仍然只是情感和认知两个方面,差异只在未然价值的评价中加入了人的认知活动的高级形式,而且是越来越多。而这种高级的认识形式,就是人类的思维活动。而正是这种高级的认识形式的日益频繁地加入,才使得人们获得了对未然价值的评价能力。

  对于这些已经提到的而王智同志未能予以明确回答的问题的解决,最好的办法是认真地对人类的评价活动的发展作细致的考察,考察所得到的结果自然能够回答这些问题。由于情感体验感受的直接性,人们大都倾向于以自己的体验来作为评价的手段和标准。因此,人类评价活动的发展自然和情绪,情绪作为评价手段和标准的情感评价的发展分不开了。而情感评价的发展,如果包括它的矛盾、困难,和这些矛盾和困难的解决,也就是人类评价活动的发展了。

  人类的情感生活的发展,情感的评价手段和标准的发展,大概都是遵循着这样一条发展路线的:

  从初生时的生物的生理的情感到社会性的情感;从指向生活的个别方面和领域的机能性情感到指向生活总体的存在性情感;在存在性情感中从生存性情感到发展性情感再进而达到超越性情感。人们的需要和情感最终达到的水平和境界可以不同,但都是遵循着这样一条道路。在最后人们也都会达到自己发展的顶端,成为一个成熟的社会的成员。而在这样一个成员身上,他的情感的评价手段也就可以达到超越了当下情感、浅层情感、短暂情感的未来情感、深层情感与长久情感,并能使之服从于自己的最高生活目标的调节和支配的境界。一句话,从对已然价值的评价到对未然价值的评价。

  这种情感的发展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除了引起情感的对象的变化,还有如何对待自己的体验以及如何对情感对象加以反映的问题等等。但是,只有对情感对象的确定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只有正确地确定情绪所由引起的对象,才能使适应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在人生的最初阶段。这样的情况可能短暂地存在过。在那时,只要使人感到愉快的东西就是有益的,而使人感到不快的东西就是有害的。这种引发不同情感的事物的性质与其所引起的情绪之间的一致性,情绪效果与情绪对象性质之间的一致性,其存在的时间可能是很短的。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复杂化,情绪效果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以至于渐渐失去了联系。寻找情绪状态与引发对象之间的联系由之而发生了困难。

  总观人的一生的发展,这种情绪对象化中的障碍和阻滞的发生,是由两类不同的情况引起的。

  其中之一是由于对象的外部条件的复杂所造成的分出对象来的困难造成的;另一种则是由于情感对象所引起的情绪体验性质的变化所引起的。两种情况都会引起情感状态与引起对象间的脱离,造成情绪对象化中的困难,引起情感生活中的矛盾和震荡。在这些情况下,强烈的情绪震荡都会引起思维的积极活动以寻求问题的解决。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前,那种以情绪的好恶作为对事物的评价标准的评价手段显然是不适用的了。

  在前一种情况下,影响人的情感或情绪的对象并未发生改变。但其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却有各种不同的变化。例如,对象的作用常伴有时间、地点的变化,有时还有他人的同时的影响。正是这些偶然的外部条件的影响的存在,使人们难以找到起作用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发现真正起情绪作用的对象,人的思维活动就必须对环境条件中各种起作用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概括,排除同时起作用的偶然因素,找到真正能发生情绪效果的东西。还要通过推理的过程,对这种对象之所以能够引起相应的情绪效果的原因作出解释,才算找到了情绪对象与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时候,能对人造成极大消极情绪后果的事件或行为会被一些形似毫无关系的事物掩盖得毫无形迹可察,甚至被矫饰为有亲善意图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就必须通过更加艰苦细致的思维活动,揭穿、抛却其虚饰、掩盖,然后才能找到其真正的原因。

  第二种情况则与上述情况不同,这里的困难并非由于情绪作用的对象被掩盖,而是由于情绪对象的意义和价值的改变所引起的。人有各种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影响下,随着人的发展和成熟,不断地发生着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转变。这种发展和转变对于人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来说,是非常之必须的。而由于需要的不断上升的变化,情绪对象本身的具体形态虽然没有变化,但由于人的需要的提升,其与当下最重要的需要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引起情绪的功能,其情绪意义却发生了变化。对于前行的需要和情感体验来说是积极的情绪的对象,能够引起正面情绪的,对继起的方兴的需要和体验来说,却成了只能引起不快情绪体验的消极的情绪对象了。于是就发生了情感的矛盾和冲突。例如,儿童在上幼儿园过集体生活以前,在家庭生活的气氛中,常常是只要有利于身体健康的发展的行为,都会得到鼓励和嘉许,因而会形成只顾自己的感受而不顾及他人,只要自己感到愉快的事都是好的习惯。但当进入集体生活之后,情感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变。集体生活要求,除了自己个人的利益和感受之外,还要顾及小伙伴们的利益和感受,因而有些危害他人利益和感受的行为就会成为不良的事而被批评和制止。这样,本来是正当的教育要求却引起情感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同样的行为引致完全不同的评价。而这样的情感中的矛盾,只有在新的情绪经验的积累的基础上,在逐渐领会新的要求的真实意义的基础上,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一转变也是积极的思维活动所促成的,其中心内容是对象意义的转变。从对象的个体意义到社会意义的转变,即深刻领会此前的行为标准的局限和新提出的行为标准的意义。在这转变实现之前,是无法使体验成为价值评定的标准的。

  相对于前一种情绪领域中的矛盾和困难,后一种矛盾和困难才是引起情感发生质的变化的主要原因。情感领域的质的变化,人的情感的进步和提高,主要就是经由这一种矛盾和困难及其解决所引起的。正是由于这两种矛盾和困难的不断发生和解决,人的情感得以不断地发展前进。各种不同的情感悉数出现,并不断地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迈进。而且,在人达到成熟的年龄阶段,这些不同的情感间的关系在多次调整之后,也依其重要性和意义的差别而排列成一个有序的整体,形成一种稳定的情感结构。在这个稳定的情感结构形成之后,凡是外来的情绪对象的作用,人们就可以依其与相关的情感关系的不同而引起不同的情绪反应。这时,才有如王阳明所说的那种“明镜之应物,妍者妍,媸者媸,一照而皆真”的情况(王阳明,2007,第190页),才会有情绪对象与其情绪效果相一致,因之可以情绪标准作为对外物的评价手段的情况再度出现。不过,在这里还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是:一是这种以稳定的情感结构作为评价依据与开始时的以情感作为评价标准,二者间是不尽相同的。如果以前的情感评价标准是一义的,少变化的,而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可能还要经过复杂的思考和权衡,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可变性;二是这种稳定的情感结构也不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在生活中的重大变故的影响下,随着各种情感重要性与位置的变化,这种结构也可能发生重大的改变。一切都视外部环境的变化大小而定。

  四、关于评价的心理机制以及对认识和情感关系的基本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说明,我们可以首先得出关于评价方式的几点结论。

  第一,根本不存在独立的情感评价方式。最初存在的情感或体验,由于其不具有一定的对象,尚不能成为评价的手段或方式。只有与对象的认知相结合之后,才具有评价的效能,但此时已有认知成分在内,已非纯粹的情绪。而且,此时以情感作为评价的标准,则亦只能存在极短时间,即失去其效能。于是可见,王智所云最初单独存在情感的评价方式,而且持续存在相当长的时期的说法是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是不真实的。

  第二,在该时期后,也不存在两种评价方式并存,并各自单独发挥其评价作用的情况。根据王智的说法,在第一个阶段之后,应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但二者是如何存在并发挥其作用的,王智未作具体说明。其实,在长期的人生发展的经历中,根本不存在两种评价方式各自独立发挥其作用的情况。就情感这一评价方式来说,其有效性,即对象与其情绪效果相一致的情况,只存在极短时期就被现实的复杂情况所取代。只有在认知的协同之下才逐渐形成稳定的情绪结构,对象与其情绪效果间的冲突才得到缓解。但在这种稳定的结构形成之后,也只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指导原则,真正把对象与情绪对象具体结合起来,还有待思维的进一步的裁定。另外,就认知的解决方式来说,从来没有正常的人只是为了认知而去评价对象的,而这种认知的评价总是由情绪的不安引发的;而认知之评价在解除了情感的冲突或困惑之后,终归还是要回到情感的评价上去。因此,无论就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离不开对方的作用的,都不可能是独立实现其评价作用的。

  第三,看来,唯有靠两种评价方式的共同活动,相互补足来实现人对现实的评价活动了。而两者又是如何互相补足其作用的呢?补足的办法只可能是以情感作为评价手段所得的事实为依据,由认识评价的方式和标准,对之加以再评价。找出以情感为评价手段进行评价所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对这些障碍所以造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困难和障碍所以造成的各种不同的条件以及改变这些条件的方法。在这里,这两个不同的评价方式有着极其不同的作用。情感的评价方式是整个评价活动的始发者,是其开端;而其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则是引入认知的评价方式的契机;迨至探寻到解决矛盾、冲突的方法并加以有效的解决,评价又回到情感的评价方式,评价活动以满意的后果告终。从开始到终结,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二者的作用则是各不相同的。

  此外,还可以从上述事实中,得出关于情感与认知活动及其间的相互关系的若干重要结论。

  第一,人类生而具有两种不同的心理能力,即认知能力和情绪能力。所谓认知能力,即根据外在事物性质和关系对之作出反映,而所谓情绪能力则是根据其与各种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之作出反应。

  二者都是由于人类种系的发展而形成的心理倾向,其中还包括着二者可以发生相互影响的可能。但是,这只是遗传所规定了的可能性。二者的实际活动以及其间的相互影响只有在后天的实际生活中才能得到实现。

  两种不同的心理活动具有其根本不同的特点。其一是活动的动力来源的不同。情感之反应或反映外界事物,是直接的或原发的。事物一接触,就以其与需要关系的不同,立即作出不同的适应性的反应,如满意或不满等;而认识之反应或反映的动力,则是继发的,是来自有关的情感的推动;其二则是反应或反映方式的差异。认识依其与词、语言的联系,能够以不同的感觉、知觉、表象以及概念的形式来标志千差万别的外在事物以及事物间的复杂多变的关系,在外界事物与认知活动间形成相关的关系,而且这种作用是无限的。而情感则不同,它只能以有限的几种情绪,以整体的、弥散的形式与外界纷繁杂乱的事物相对应,远不能以有限的情绪形态来标志外界事物及其间的关系以形成与之相关联的联系。正是两个这方面的差异,造成了二者在反应或反映现实世界功能上的差异。

  第二,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便造成其反应、适应活动功能上的差异。心理学的研究已经明确指出,在人的活动动机的形成上,情感是动力,发动、驱使力量,而认识则提供行动的理由。

  但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非到此为止,日常生活的细微观察的结果告诉我们,在活动动机形成中的相互关系,还只是二者关系的外在方面的表现。二者的相互影响甚至还表现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而对后者的了解,则有助于对二者关系的了解的更进一步的深入。

  首先,是看一看在情感的成熟、发展的过程中,认识对它的影响有哪些。情绪的对象化可算是认识对情感影响的最初的表现。对象化是情绪由可能的变成现实的东西的第一个条件,而对象化是由认识的加入实现的。

  在情感复杂化的过程中,在遇到困难,冲突的过程中,是认识活动的助力使之得以解决和进一步的发展。没有认识活动的积极参与,情感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情感活动的发生,固然有其种族发展中形成的基因的影响,但亦离不开后天经验的影响特别是认识活动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作用在越是高级的情感的发生、形成中,表现得越为突出。例如,各种社会性情感的形成,就比生物、生理性情感的形成包含更多的认识活动的影响。而那些形成较晚的情感,如理智感、美感等,则是在长期从事智力和审美活动中,不断获得有关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而如果没有机会从事这类活动,没有相关的专门知识,这种情感就根本无从发生和发展了。有时候,认识活动的变化会完全改变一个人的生活,包括他的情感的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对人生意义看法的改变,会很快地根本上改变一个人的情感。从热衷于名利之中退而追求闲适与宁静,就是由于认识上的变化,改变了生活的标准或指标,发现了事物之间的新的联系的结果。

  其次,就情感对认识的影响看来,认识本身不具备动力的来源,其动力来自情感的推动。最初的认识活动是与人的生理的、生物性的感情相联系的,人只是为了追求生理上的满足而去进行认知活动的。以后,由于生活的日益复杂,人的认识活动就更多地受后起的较高级的情感所推动。而且,由于其发生作用时的自觉性大小的差异(越是后起的需要其推动认知时的自觉性越大)以及其满足时的容量的大小(越是后起的情感越难满足,容量越大)不同,越是后起的感情推动认识活动的主动性越大,也有着更为强大的坚持力量。

  这两种心理活动之间的相互影响不是外来的,随影响之过去即行消失的。而是内在的,随影响之过而渗透,进入其内而成为其本性的。因此,随着认识对情感影响的不断发生、进行,情感变得日益理性化而具有认识的内容保存在自己的结构中;而随着情感对认识活动的反复推动,人们的认识活动亦包括其推动力的特点在内。因此,在我们日常所用的概念中,认识和情感都不是纯粹的东西,而是包含着各自对方所给予的影响在内的东西了。

  王智同志对问题的看法显然与此不同。王智同志显然是把二者都看作形成之后才发生相互作用的东西。看不到情感的对象性的作用,看不到认识对情感现实化的意义,使他把情感只看作无对象的内部状态。其关于情感不是反映,情感无是非对错的议论即由此而生(王阳明,2007,第58页)。

  当然,情感也像认识一样是反映,而反映便有对错、是非之分。而情感所反映的,首先就是情感对象与情感状态之间的关系。当这样的对象被正确地确定,这种关系与现实的情况相符合、一致时,这种反映就是正确的了。

  王智在涉及情感与理智(认识)的关系时,曾提出过“理性为情感服务的思想”。他说,理性“以服务于情感为己任。如果不为情感服务,理性就不会产生”。一个“服务”,就使双方的地位被定格了。按通常的理解,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两方的主次、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就很分明了。考虑到王智在整个着作中对认识对情感发展的影响有所低估的情况,其本意可能就是如此。但为了全面评估双方的影响,充分估计认识在引发新的情感产生、形成中的作用,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是用“互相促成,协同发展”来概括,会更加符合实际的状况。

  参考文献:

  王智,2008:《价值与体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王阳明,2007:《传习录———答陆原静书》,北京:蓝天出版社。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