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网民穿着隐形的“网络制服”,绕过“把关人”和媒介“议程设置”,随意散布虚假消息、炮制网络谣言,已成为一种“常态”化趋势。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不仅扩大了传播范围,而且也加快了传播速度,增加了辨识难度。网络谣言已成为网络社会管理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当前国内的网络谣言研究多从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传播规律、控制策略等视角出发,很少有学者对网络谣言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要深刻理解网络谣言产生的背景并最终实现对其有效防控,则需对网络谣言的类型进行科学划分。基于这一考虑,本文将对网络谣言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分析。
一、网络谣言及其类型划分
网络谣言由“网络”和“谣言”两部分构成,其重心在于后者,即“谣言”.因此,对网络谣言的界定需先对“谣言”作出阐释。关于谣言的定义虽有不同表述,但通常认为,谣言是“未经官方证实却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对现实世界的假设,或人们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性说法,帮助人们解读当前模糊而重要的情境”.谣言首先是一种信息,一种与某人、某事或某问题有出入的信息;其次,谣言强调信息的未知性及因“未经官方证实”而导致的模糊性;最后,谣言具有传播性和时效性,能够在非正式话语空间广为流传。
基于对谣言本质的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网络谣言是未经相关主体证实但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有特定指向的信息。这一定义同样也包含三个要素,即:网络谣言是一种信息,来源于“非官方”,且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在对网络谣言进行界定之后,接下来对网络谣言进行类型研究。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谣言划分为不同类型。从已有文献来看,常见的划分方法有:按照谣言的发生领域,将谣言划分为政治谣言、经济谣言、军事谣言、社会生活谣言和自然现象谣言;按照谣言的后果,将其划分为有害谣言和无害谣言;按照谣言的来源,分为有意捏造的谣言和无意讹传的谣言。
对网络谣言,我们也可依照现有的某种标准进行分类。但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做法,在使得网络谣言的类型具有较高概括性和抽象性的同时,却对当前中国网络谣言的现实缺乏关怀,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中国的网络谣言现状。对网络谣言的类型划分,应秉持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既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又要能很好地反映当前中国网络谣言的现实。借鉴以往的划分方法,并综合已发生过的相关网络谣言实例,依据造谣目的,笔者将网络谣言分为以下四类:信息求证型、情绪宣泄型、利益攫取型、娱乐恶搞型。这种划分有三点需要注意:其一,这四种类型有点类似于韦伯所提出的“理想类型”,它源于对以往的网络谣言的归纳、总结,但更主要地是研究者思维的一种主观建构。它没有概括也不试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单向侧重概括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它既源于现实社会,又不等同于现实社会。
在本文中对上述四种网络谣言的划分,主要是为了突出其主要特征,以便对网络谣言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实际上,信息求证型、情绪宣泄型、利益攫取型、娱乐恶搞型等四种类型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其二,这种划分并不意味着围绕某个事件只能发生一种类型的网络谣言,有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网络谣言。其三,这种划分只是针对当前中国网络谣言的发展现状而言,并不能指涉未来,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网络谣言的类型也有可能发生改变。
二、不同类型网络谣言的特征
(一)信息求证型及其特征
信息求证型网络谣言,多发生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这种类型的网络谣言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造谣者的目的旨在挖掘事件真相。当某个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公众急于了解事件的真相而又无法得知时,信息求证型网络谣言就有可能发生。以深圳学童绑架事件为例,2009年6月至11月,深圳接连发生4起学童绑架案,其中2起遭撕票。公众急于了解学童绑架案的进展,但不知何故,深圳警方并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为了给无法解释的学童绑架案寻求一种合理的解释,于是有些公众通过网络进行“集体交易”.2009年10月22日,当一个题为“听说南外最近有小孩失踪,有人知道是真的么?”的帖子在某论坛出现后,立刻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一时之间网友们议论纷纷,并在不断的信息交流过程中,将群体七零八碎的议论按照自己的想象拼凑起来,最终,“深圳发生20多起学童绑架案”的谣言就这样产生了。实际上,这类谣言没有真正的信息源和阴谋实施者。它产生于群体议论和传播过程中,属于无意造谣,其手段多以询问的方式出现。
二是谣言的传播多是社会恐慌和个体焦虑的合力结果,表现为无组织性。如深圳学童绑架案发生后,相关信息即刻在深圳各大网站和广大学生家长中迅速流传。有家长称收到学校短信通知,说最近频有绑架发生,要求家长尽量接送小孩。听到这样的传言,几乎所有家长都陷入了极度的恐慌之中。焦虑的家长们迫切想知道事情究竟是真是假,警方做了哪些部署,案子破了没有?遗憾的是,公众并未从官方渠道得到任何正式的消息。
为了消除恐慌所带来的焦虑,人们只能试图私下按照自己的合理想象去猜测、交流、传播。这种猜测的信息被网民们一点点地歪曲扩大,最终形成公众对现实社会的假想:在深圳,任何角落都有孩子被绑架。
三是谣言的信息来源不明,内容大多与事件本身有关,持续时间也较为短暂。随着官方信息的公布,此类谣言通常也就随之结束。如深圳学童绑架案发生后,所引发的谣言是在群体议论中产生的,信息源不明;内容也主要与学童绑架相关;在警方正式通报后,谣言也就随之烟消云散了。
(二)情绪宣泄型及其特征
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是网民为了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不满而制造出来的。当这种不满引发网友共鸣时,又会导致此类谣言的广泛传播。它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造谣者的目的主要是表达不满,而某个偶发事件就可能成为此类谣言发生的导火索。如2011年9月18日晚上10时许,温州市区江滨西路14中附近,肇事者马某在临街停车时与一家店铺老板发生争执,并将其年仅1岁半的女儿打伤。当马某意欲逃逸时,被一路见不平者拦住,并要求他“说清楚”.马某不仅不予理睬,还驾车来回碾压路见不平者致其受伤。由于马某驾驶的是百万豪车,再加上“我爸是市长”的网络谣言,使得群情激愤,周围短时间内就聚集了上千人。正如勒庞所言,当想法相似的人聚集在一起讨论时,他们的思想和感情就可能因暗示和相互传染而转向一个相同的方向。
公众认定肇事者就是市长的儿子。与此同时,微博上的一张照片显示,在肇事现场,警察将右手搭在马某肩膀上,马某则露出笑容。这张照片更加坚定了人们的猜测。情绪失控的人们开始“怒砸奔驰”.尽管事后证实马某不是市长的儿子,马某也认为自己并未说过“我爸是市长”这样的话,但在整个事件当中,造谣者通过网络谣言不仅表达了对肇事者马某张狂态度的不满,更是借此事件表达了对某些特权阶层可能利用职权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忧。“我爸是市长”中市长的特殊身份,助推了矛盾冲突。在“假作真时真亦假”的情境下,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造谣者与谣言指向的对象通常没有直接的利益或冲突关系,属于无意造谣。但在某些时候,也可能存在直接利益或冲突关系,这时的造谣就属于故意造谣。
比如2013年的“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事件,造谣者傅某2012年曾参与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招标,但竞标失利。之后,为了报复对方,便在网络上制造谣言,称某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的一位女处长,进行暗箱操作。很显然,这种造谣属于典型的故意造谣。
三是谣言的传播深受“刻板印象”的影响。在谣言的传播中,信息经传播者和再传播者的添油加醋,出现许多不同版本,但每一则谣言都折射出公众对社会现实的“合理想象”.如在2008年的瓮安事件中,贵州瓮安某学生李某溺水死亡,其家人对警方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瓮安本地的群众及通过互联网“围观”的网民,纷纷对李某的死因在网络上进行猜测。谣言称杀害死者的凶手是副县长的儿子和一个社会青年,而且是先奸后杀,非常残忍。由于对公权机关的信任度不够,在每个具体的事件中,公众下意识地将公权机关的代表看作是为政不仁、滥用权力、惯于隐瞒真相的暴力实施者,而普通百姓则沦为被欺凌、被侮辱、被侵害的弱势者。
因此,谣言想当然地将非正常死亡与黑社会、强奸等联系在一起,拒绝相信官方认定的“自杀”结果。
可以说,在瓮安事件中,普通网民对公权机关的这种“刻板印象”助推了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的传播。四是谣言的传播多无组织性。当造谣者与谣言指向的对象有直接的利益或冲突关系时,此时谣言的传播则呈现出一定组织性。如在“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事件中,造谣者傅某先将谣言发到境外网站,然后再转载到国内网站,并转给一些知名网站和媒体,扩大炒作范围;同时,雇佣网络水军进行炒作。在这一过程中,谣言的传播就体现出了一定的组织性。
五是谣言反复出现。由于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通常将受害者归为弱势群体,而对方是“富、贵、黑”群体,其谣言的内容折射出大众对“公平、公正、公开”的祈求,是深藏在集体意识中的解释系统,因此,只要条件合适,此类谣言就会反复出现;并且,此类谣言信息来源不明,缺乏民众公认的“权威发布”.
(三)利益攫取型及其特征
利益攫取型网络谣言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网络谣言类型。它的出现与互联网的影响日益增大有密切关系。这种类型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有:
一是造谣者的目的旨在攫取利益。在不同案例中,具体的操作手法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还是要通过网络谣言达到最终攫取利益的目的。例如,有的通过制造或利用热门话题,使用夸张的手法,吸引人们的眼球,以炒红自己,然后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找到自己,通过帮助对方删帖或组织网络水军兴风作浪,以攫取更大利益;有的利用消费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心理,散布某商品将要涨价的网络谣言,诱导消费者参与抢购,从而达到攫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还有的则通过网络发布负面帖文诋毁对方,制造网络热点事件,然后,通过网络舆论迫使对方妥协,获取“封口费”.以2013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披露过的网络“维权斗士”周某为例,2011年7月,周某在论坛发帖,控诉某寺庙有强迫游客烧香行为,并存在假和尚欺诈现象。同时,周某还连续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周某的举报后,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已证实,该寺庙游客烧香属自愿行为,也不存在假和尚现象,但周某并没有就此收手,依旧发帖攻击该寺庙。那么,周某这么做的意图何在呢?原来周某所关心的并不是举报结果,而是经济利益。他通常在举报的第二天甚至当天,就与受害对象联系,进行威胁敲诈,并用正面宣传来利诱。或许是不堪网络舆论的压力,或许是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该寺庙在和周某协商之后,最终支付其4万元。而周某在获得利益之后,态度立马发生大转变,再次发帖,由原来对该寺庙的“揭露”变成了正面宣传。在该案例中,周某先通过网络谣言诋毁对方;在对方难以招架时,提出经济要求;获得经济利益后,改为正面宣传。可以说,周某的所作所为都是围绕攫取经济利益而展开的。
二是谣言的传播可能有组织性,也可能没有。当试图攫取利益者属于单纯个人的行为时,如上例中的周某,这时,网络谣言的传播就没有组织性;如果试图攫取利益者属于某个组织和群体,这时网络谣言的传播就会体现出很强的组织性。如尔玛网络推手公司,通过雇佣“秦火火”等网络推手,在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网络平台,有组织地炒作某个网络事件,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很显然,尔玛网络推手公司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组织行为。
三是为了攫取利益,谣言来源明显,内容比较夸张,吸人眼球。如在周某事件中,周某就使用了“吃人”“吸血”等字眼。持续时间受利益攫取的影响,可能较短,也可能持续一段较长时间,如一个月及以上。如周某从其最初发帖攻击某寺庙,到最终获取4万元并做正面宣传,中间就持续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周某为实现其利益,所制造的网络谣言就一直存在。因造谣者的目的多是为了炒红自己,最终攫取利益,故此类谣言信息来源相对比较明显。
(四)娱乐恶搞型及其特征
娱乐恶搞型网络谣言也是网络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谣言类型。此类谣言的话题多与名人、明星、热点事件等有关,能够吸引广大公众的注意力。娱乐恶搞型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造谣者的目的旨在娱乐恶搞。其手段则是利用网民的好奇心制造新闻。比如,3D版的《泰坦尼克号》在中国大陆上映后,女主角凯特·温丝莱特在影片中裸露镜头被删的话题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1998年,该影片首次上映时,可谓“一刀未剪”,而在相对开放的今天,为什么影片中的裸露镜头还被电影审查部门删除,这让网友们百思不得其解。2012年4月8日下午,网友“豆瓣逗你妹”出于好奇及娱乐恶搞的精神,按照自己的想象,模仿广电总局的口吻编造帖子说:“考虑到3D电影的特殊性,我们担心播放此片段时观众会伸手去摸,打到前排观众的头,造成纠纷。出于建设精神文明社会的考虑,我们决定删除此片段。”同时,该帖子后备注“#假新闻#”三字。
最初,网友将该帖视为一种个人的调侃。但随着该帖被一些加V的微博转发后,被网友传为“官方说法”.最后,该帖又被转发至国外,乃至《泰坦尼克号》的导演詹姆斯·卡梅隆本人也信以为真。
二是谣言的传播一般无组织性。此类谣言的传播,旨在满足公众对偶像、名人、明星的最新消息的渴望,公众也属自愿参与,并无明确组织性,如金庸“被去世”的网络谣言。2010年12月6日19时许,网络上出现一条内容为“金庸,1924年3月22日出生,因中脑炎合并胼胝体积水,于2010年12月6日19时7分,在香港尖沙咀圣玛利亚医院去世。请转发哀悼这位武侠大家吧!”的帖子。由于金庸的知名度及公众对偶像最新消息的渴望,这个帖子迅速在Twitter、人人网、新浪微博上广为流传。当日20时左右,该消息又被《中国新闻周刊》某编辑看到,并发布到该杂志的官方微博。由于《中国新闻周刊》的权威性,很多网友都误认为金庸去世的消息是真的,更进一步促使信息的传播达到了顶峰。纵观金庸“被去世”的整个传播过程,可以发现,网友是出于对有关金庸最新消息的渴望,自发地进行消息传播的。
三是谣言内容有趣或令人惊奇,反复性强。如“被去世”谣言。近年来,金庸、余秋雨、李开复等名人“被去世”谣言在网络上流传不断,其大致内容大都是空穴来风,但被描述得绘声绘色,一时间被网友疯传。以上即为我们对网络谣言的类型和特征所做的分析。为对网络谣言的类型和特征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表1从造谣、传谣和谣言自身三个层面,对四种不同类型网络谣言做了一个简要比较。
三、不同类型网络谣言之间的转化
上文从静态视角对网络谣言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实质上,在一定条件下,这四种类型的网络谣言之间还能够实现相互转化。如无论是情绪宣泄型、利益攫取型还是娱乐恶搞型网络谣言,当人们对它所包含的信息有质疑时,就会去求证。在求证的过程中,就可能引发信息求证型网络谣言。而利益攫取型和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若其指向的内容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兴趣,他们就可能充分发挥娱乐精神并进行恶搞。进而,娱乐恶搞型网络谣言也就产生了。在娱乐恶搞型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若其指向的内容引起了其他网民的不满,也可能引发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若有网民察觉到娱乐恶搞背后的利益,还有可能引发利益攫取型网络谣言。同理,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和利益攫取型网络谣言之间也可能发生转化。图1对这四种不同类型网络谣言之间的转化做了一个简要示意。
图1 不同类型网络谣言之间的转化不同类型网络谣言之间的转化,一个重要前提即在于,该谣言反映的事件与网民利益相关或能引起网民的兴趣或能引起广大网民的心理共鸣。而近年来,由于腐败等各种原因,政府公信力及专家的权威性遭到公众的质疑,这就为不同类型网络谣言之间的转化提供了心理基础。倘若网民从官方渠道获取的信息不充分,客观上又会助推这种转化的进行。此外,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结构特征,如匿名性、超时空性等,也为不同类型网络谣言间的转化提供了客观基础。
最后,需特别指出的是,网络谣言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它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积极意义。例如,信息求证型网络谣言,是网民索取信息的一种途径;情绪宣泄型网络谣言,是网民释放对社会不满情绪的“排气阀”.如果公众的不满情绪长期得不到释放,这种情绪就会不断地积压,从而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所以,网络谣言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舆论表现形式,有利于政府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问题。
对我们而言,一方面,既要充分认识网络谣言给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科学划分,正视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唯有如此,方能正确认识网络谣言,进而为网络谣言的防控奠定科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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