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多的"周口平坟"事件终于回归平静,在此期间,人们普遍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背离民意,政府权力对公共利益的肆意戕害,然笔者发现,在这一事件中,其实内含着两种公共利益---丧葬文化(或称祖先崇拜)与平坟复耕,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似乎可以使问题变得简化许多.
一、 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条可以看做是隐含着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这一条则是明确提到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保护. 其实,公共秩序就相当于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就相当于社会公德.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各个法制国家的法律上都共同规定的一个规则,简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其实与公共利益同义. 在我国,除了最高权威的宪法,还有许多部门法皆确立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
"周口平坟"事件中,其实也可以表述为两种公共利益的冲突,其一,丧葬文化(或称祖先崇拜),对于丧葬文化,可能许多人将其划归为一种民俗、民情,但其实,正如我上面所介绍的,民俗、民情,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共利益;其二,平坟复耕,正如周口当地官员所称,平坟的初衷是解决大机器耕作、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 以恢复耕地为主要目的,在复垦后,可借用土地流转,切实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创造条件,其用意自然是好的,是为了解决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自然也是公共利益. 两者同为公共利益,本都应受到宪法为首的法律的保护,但因在土地问题上的冲突,或者通俗表述为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而成为势不两立的两种公共利益.
二、 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丧葬文化与平坟复耕两种公共利益,在"周口平坟"这一事件中,互为对立.本该都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因为"平"与"不平"的问题,让法律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平",保护了平坟复耕,扼杀了丧葬文化;"不平",保护了丧葬文化,遏制了"平坟复耕",何去何从?
(一)公共利益冲突处理的原则
1. 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必须考虑其中涉及的某种利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 在"周口平坟"事件中,丧葬文化与平坟复耕这两种公共利益价值,并没有明显的价值优位.
2. 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 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在"周口平坟"事件中,这个原则倒是可以很好地应用,"平坟"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情感和利益,所以,从个案出发,笔者认为,应回归到最基层去听取老百姓的心声,在丧葬文化和平坟复耕之间,究竟应守住祖先的坟墓还是为子孙后代留下耕地, 老百姓心中并非没有衡量,关键是立法者、执法者应真正回归百姓听取民意,而后,在尊重大多数民意的基础上确定出方案,如此,定是最人性化也最有效的做法.
3. 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外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这就是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 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在"周口平坟"事件中,如若选择了保护平坟复耕,则必然会损害祖先坟墓,但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力争最小程度的伤害.
(二)公共利益的协调
在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 应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对公共利益进行协调.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科学的立法,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确认,通过科学的立法将问题的解决确定及规范下来. 针对"周口平坟"事件,立法要做的在于两个方面.
1. 避免法律冲突. "平坟运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 1997 年发布的 《殡葬管理条例》,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此条可以算作"平坟运动"的行动指南.
但现在,已有许多学者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便在于其与《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我们发现问题有二:一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而《殡葬管理条例》并非法律,而是行政法规;二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民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自己亲自出马.
所以,在强大的民意反弹和猛烈的媒体质疑之下,国务院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第 628 号令,将《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删除了后面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部分. 这一修改是法制衔接的一个必然结果.
2.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如若平坟复耕取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要真正开展平坟复耕行动,还必须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对诸如实施程序、补偿标准、违法处罚、立法目的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此就几个主要方面评述一下:(1)补偿标准. 对公民的先人墓地进行平毁,一定必须得有相应的补偿措施,补偿标准是多少,应科学核定落实. 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先人坟墓的平迁安置问题,公益性公墓是否已经到位,其环境是否良好,事件当中,就有农民因为公墓建设简陋而不愿迁坟. 前面提到的比例原则,在这里可以很好的运用,损害不可避免,但一定要力争将伤害降到最低. (2)立法目的.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人口老龄化严重,殡葬用地大量吞噬耕地,故而推行平坟复耕.平坟的目的是为了复耕,这一目的是科学合理的,也是民众会支持这一行动的缘由. 但谁能保证老百姓让渡出自己祖先的坟地,换来的一定是造福子孙的耕地,这个问题也必须在法律里面予以明确规定."周口平坟"事件造成民怨沸腾的一大原因就在于, 老百姓认为政府平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搞地产经济,如若真是这样,那民众绝对没有退让的可能. 所以,如何杜绝打着"复耕"的华丽外衣,却做着为地产商腾出新的农村用地现象,如何确保平坟之后实际复耕,以及对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这些都应该列入相关立法的议题之中.
另外,对于公共利益的协调,在有了科学立法的前提下,人性化执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尤其在"周口平坟"事件中,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就对待传统丧葬文化的处理方式上来看,无论如何,采取强制的、镇压的、甚至带血腥的方法,绝对不能成为解决平坟复恳的有效举措,这也是周口市的"平坟运动"招致争议的一个症结.所以,在具体的政策出台后,人性化执法是协调公共利益、达至和谐统一的另一保证.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李宏勃.法理学阶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王传涛.周口平坟回潮权力孤行失败[N].法制日报,2013-02-21(7).
[3]倪锦霞.关于"周口平坟"事件的法律思考[EB/O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1982.
[5]殡葬管理条例[Z].199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Z].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