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在2012年初,就预计我国2013年的国内旅游人数32.5亿人次。旅游本身的季节性明显,导致在旺季专职导游供不应求,因此催生了兼职导游。新的旅游法颁布,规范了旅游市场,但是对兼职导游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一个很有效的保护。作为旅游的最终执行者,兼职导游的权益不可以忽视。
一、兼职出现的主观与可观原因
据烟台日报,2013年9月11日统计,烟台市共有导游近4700名,其中只有200多人是专职导游,比例不足5%。烟台市作为一个典型,在我国的其它市区,具有同样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兼职导游呢?所谓兼职导游是指未与旅行社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未由旅行社交纳基本社会保险金,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具体有自由职业者、在校学生和退休或具有正职的人员。为什么会出现兼职导游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1.旅游本身的这种季节性,决定了导游供需的季节性不平衡。在旅游旺季的时候,就算是小的旅行社团量都十分的充足,一家旅行社五六十个导游未必够用,淡季时,五六个导游都嫌多。旅行社本来就是一个赢利性的企业,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节约成本是获利的一个重要途径,旅行社在淡季的时候,不可能养着一批吃闲饭的导游。相反,聘用兼职的导游成本低,不需要底薪和一些基本的的福利,这些原因导致旅行社更是青睐于用兼职导游。
2.旅游的综合性,要求具备不同技能的专业人才。这几年的境外旅游的发展,需求大量的海外领队,特别是具有少语种能力的导游、或者一些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这些少语种导游以及特殊技术人员大都都有自己稳定的工作,但是在闲暇,他们会选择兼职导游作为赚外快或者另一种人生体验。
3.大学生、教师等具备大量闲暇时间来当兼职导游。学生等有时间和能力从事导游职业的人员处于多种原因在闲暇时间选择兼职导游作为兼职。现在社会的就业压力加剧,作为新生的大学生,出于勤工俭学,增强自己的综合实力等原因客串兼职导游。教师等自由职业者时间相对闲暇,漫长的寒暑假可以为他们从事第二职业提供大量的时间。
4.时代发展,部分人员的职业观念改变。部分兼职导游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但是他们主要职业还是导游,他们自己不愿意被一份工作固定,喜欢自由职业,兼职导游时间自由、收入可观,在广东这些发达地区,尤其在广州、深圳等地,导游补贴全陪一般为一天200到300之间,地陪则是100到200之间。因此他们选择兼职导游作为自己谋生手段,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时间。
二、兼职导游存在问题
根据兼职导游存在的主观与可观原因,要从根本上维护兼职导游的权益,笔者总结了存在的问题:
1.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新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此法只规定支付临时导游的工资,并没有要求签订临时合同。兼职导游的组成部分多为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教师、自由职业者等。首先,在校大中专学生由于没有毕业,他们根本无法和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和同。同样,教师等人,他们可能已经有固定的职业,只是他们考取了导游证,在闲暇时间,基于多种原来来客串带团,所以,他们也无法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由于没有签订合同,在带团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纠纷的时候,兼职导游的权益容易受损难以保障。
2.生活无保障,兼职导游成为社会的“三无”边缘人。兼职导游中很大的一部分是自由职业者,而他们正是导游中最需要被关心的人群,他们的数量占到兼职导游的50%以上。他们无工资、无保险、无保障。是社会典型的“三无”人员。兼职导游不同于专职导游,专职导游可以有基本的底薪,大概是每个月800到1000不等,同样会有一些基本的福利。但是兼职导游就是无工资,无保险,无保障。淡季的时候,没有团带就没有收入,生病或者年老都没有保障。甚至在带团的过程中,遇到意外等情况也很难以获得相应的权利。有些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很多时候没有和兼职导游买相应的保险,加之兼职导游本来的流动性就很大,一般不会固定在一家旅行社带团,导游本身也难以向旅行社索要保险。
3.等级和待遇不挂钩,兼职导游无归属感,难以走向导游职业化。导游按照等级分为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但是在旅行社聘请导游带团时,对于不同等级的导游给予的待遇差别非常小甚至没有。导致大多数的导游没有晋升自我的积极性。同时,大多数的兼职导游因为长期无固定一个公司工作,无法产生一种职业的归属感。
因此,他们大部分在经过几年的带团后会转行,旅行社最终就失去这些有经验的导游员。
三、维护兼职导游权益的几点建议
面对现今日益增长的国内外旅游市场,专职导游已经无法满足旅游市场的季节性需求,要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绝对不能忽视兼职导游的权益。以下,笔者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几点关于保护兼职导游权益的建议:
1.引进劳务派遣,解决兼职导游的“三无”状况。引进劳务派遣制度,用人单位“只用人、不雇人”,派遣机构“只雇人,不用人”。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这种制度的引进,对旅行社,兼职导游都是双赢的。一方面,旅行社可以免去挑选导游,管理导游等事务,进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兼职导游的权益也得到保障。实现双赢的局面。在走访的一些过程中,旅行社总是担心兼职导游的可靠性。因为带团的过程中会涉及一些现金的交易。万一导游贪污团款,不仅影响团队,而且影响旅行社的声誉。对于导游而言,由于已经和派遣部门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他们在失业、生育、年老、医疗等方面都有保障,特别是在带团的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等问题的时候可以得到保障。
2.签订以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兼职导游可以和旅行社签订一定的工作量为限期的合同,譬如全陪出团累计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合同。在服务期间,旅行社要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细则,为兼职导游在此期间缴纳相关的保险等,在工作期间发生的问题负责。
3.制定合理的薪酬体制。新的旅游法规范了导游的灰色收入,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前的买团卖团、人头费、停车费等恶劣现象得到了法律的制止。因此,要提高兼职导游的收入,应该建立一个合理的薪酬体制。按照导游等级的不同,导游语种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同时引进消费制度,提高兼职导游收入的同时也提高服务水平。
4.新的旅游法下,监督新规定的执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些年旅游市场出现的总总状况,新的旅游法做出了许多详尽的解释。在有据可依的前提下,我们政府要努力监督该法执行的力度。但是该法中,对于兼职导游的权益维护方面提及虽然不多,但是已经是我们社会的一个进步。政府一定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使得新的旅游法可以有效的实施。
5.建立兼职导游协会,维护兼职导游权益。建立兼职导游协会,代表兼职导游的心声,加强兼职导游之间的交流,为进一步提出建立更为完善的兼职导游服务体系提供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兼职导游的权益受损的问题等在这个协会中得到表达,通过这一机构代表向有关部门反映。
6.兼职导游提高个人素质,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兼职导游本身要提高自己的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敢于捍卫自己的权益。平时的工作中,不能因为和该旅行社接触较多,就不签订合同。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难以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不能因为自己不属于哪一家具体的公司,就想着自己是自由人,没有人可以约束自己,做出违背导游职业道德的事情。再者,要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走职业化导游的道路。
四、结语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呼唤着更高水平的导游服务,在积极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劳动者导游的权益,特别是这些急需社会关心的兼职导游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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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潘伟,董志文.《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导游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06).
[4]春城晚报,云南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