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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困境及解决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11 共1973字
摘要

  1.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

  1.1 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居民婚育情况难以掌握

  一方面,以大学生为突出代表的群体婚育信息难掌握。对于这部分人,在婚育年龄时就离家就学,不属于计划生育范畴的流动人口,所以当时也不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毕业后的择业期和闯荡期更不会主动回原籍办理,再加上计划生育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使得原籍长期无法掌握其婚育动态,造成工作上的盲点。另一方面,城区居民人户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城市建设的进程越来越快以及户籍制度改革后人口迁移变动更加便捷,为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带来了一些不便。我们经常在受理照顾生育申请时,对于申请夫妇婚育情况的变动找不到有效的地方和相关知情人员调查核实,频繁地奔波在他们的户籍地、婚后居住地和数个暂住地之间,增加了工作成本,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1.2 流动人口管理是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由此可见,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是流动人口管理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之间关于办证、避孕节育检查等问题的推诿、扯皮现象。流动人口的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由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由户籍地发放的,其持证情况现居住地无力左右,势必给现居住地审验工作增加难度;同时由于流动人口不在户籍地居住,能如约按期寄回"避孕节育检查报告单"的人数很少,原籍对外出人口的约束力越来越弱。

  违反政策生育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也非常突出。流动人口的最大特点是流动性强,从而导致征收的查证取证难、征收到位;加之"两地共同管理"原则及两地征收的规定,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差异悬殊,使一些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钻法律的空子,进行合法"规避",产生了执法不严的负面影响。

  1.3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

  一方面城区居民生活与外界交流广泛,人们思想观念比较容易受外界和社会精英的影响。当今社会上富人、名人引领社会经济发展和时代潮流,可在他们圈内,"超生"和违法生育现象屡见不鲜、不乏其人 , 对社会大众起到极坏的影响,对他们违法生育处理不到位,牵动了普通民众的"效仿"念头;另一方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程序严谨、规范,然而,违反政策生育的群众却认为是一种"软法",故意刁难,不予配合,形成有钱的能缴就是不缴,没钱的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怕,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若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了诉讼成本较高外,法院对计划生育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力度小,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综合施治的合力不够,造成征收不到位。

  2. 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困难的对策

  2.1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要坚持"一把手"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尤其要自觉地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切实负起责任。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在审查行政案件中 , 做到客观、公正、适度。

  2.2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近年来,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政策调整,社会上有一些放开生育的不实言论,误导了群众的生育观念。作为卫计部门,还应通过广播、电视、人口学校、专栏等各种形式,向群众传播科学、进步、文明的生育观念,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广大育龄夫妇进一步明确自身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其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3 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快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构建全国一体的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库。同时,应加强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从多渠道收集、验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检查、咨询和免费"三查"、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通过优质服务,使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与户籍人口相同的服务;积极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子女入学、就业等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政府的关爱。在全面落实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同时,政府要真正下决心加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力度,大力推进依法管理。

  2.5 加强协调,实施综合执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类编排,抓住典型,重点突破,选择几起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强制执行后能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公开曝光,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相关部门要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施治。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积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进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改革的现状与对策 [J]. 中国卫生法制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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