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制体系之许可制度
(一)许可权主体
许可制度的具体施行机构是“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17〕该管理局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成立。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不是政府部门,但由英国卫生部资助运行。其职责是专门审批与人体胚胎相关的行为,监管英国所有的生育诊所和所有涉及人体胚胎的研究,并向公众提供公正、权威的相关信息。
管理局的成员均为某个领域的专家,有医学的专业人士、法律的专业人士、宗教信仰的专业人士、哲学的专业人士等。不仅如此,《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要求管理局的主席、副主席和至少一半的成员不得是从事人体胚胎研究或生殖医疗的医生或科学家。〔18〕管理局之所以从不同专业领域吸纳专家,旨在确保管理局能做出客观、独立的决定。
只有获得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的个人或组织才能合法地从事相关行为;或在某些情况下,拥有许可证的个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依据这份合同从事相关行为。换言之,未经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持有或储存、使用或加工、购买或零售胚胎。〔19〕这些构成了法律绝对禁止的事宜。管理局不得签发许可证授权任何人在原条(primitive streak)出现以后还可以持有或使用胚胎,或将人体胚胎植入任何动物体内。〔20〕此外,管理局不得签发许可证授权任何人基于社会原因设计任何能够确保胚胎特定性别的实践。〔21〕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第 41 条的规定,对违反这些绝对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监管和建议。一方面,管理局必须持续地审查与胚胎相关的信息、胚胎学新近的发展、《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所规制的医疗服务和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在卫生部长要求的情况下就上述事宜向卫生部长提出建议。〔22〕除了这两项明确的职责,管理局依法还担负其他一些法定的职责和权力。所有这些职责和权力构成英国法上人体胚胎的保护型规制体系。这些职责和权力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第一类,制定规范的权力和职责。首先,得到许可的医疗中心及其员工在从事受《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规制的行为时,需遵守一些普遍原则。所有这些普遍原则都一一列举在一张清单上,而管理局有责任根据新形势补充和完善这张清单。〔23〕其次,管理局有责任发布一份实践准则,〔24〕以指导个人或组织恰当地实施经管理局许可授权的行为;以及指导经管理局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恰当地履行职责。〔25〕最后,管理局有权向所有其颁发许可证的中心签发指示。〔26〕管理局签发的指示包括,经许可的中心应当向管理局提供哪些信息或文件;对在管理局注册的中心所保留的记录,指定了标准格式;授权向英国进口或从英国出口配子及胚胎。对于如何完成这些指示,管理局采取了保留记录和追踪记录的系统,以确保其所掌握的注册信息的稳定性。从上面三项权力和职责可以看到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有三种形式:普遍原则;实践准则;指示。三种形式的规范效力依次递减。在管理局的规制体系中,最高位阶的规范即是这些普遍原则。这些普遍原则总结了管理局期待所有经许可的中心应当从事哪些主要行为及从事这些行为的结果。例如,管理局发布的第三项普遍原则声明,经管理局许可的医疗中心在从事得到许可的行为时,必须对胚胎的特殊地位表示尊重。〔27〕此外,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个人、注册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责任承担者通过参照这些普遍原则,也可以了解管理局规制胚胎的最新政策,从而这些普遍原则也成为责任承担者与管理局交流意见的一种方式。实践准则是将抽象的普遍原则细化。实践准则中的每一项指导大纲都涉及一项或多项普遍原则。前两者偏重于规范的抽象性、普遍性,而指示则是具体的指令,强调的是具体如何操作。
第二类,与许可相关的权力和职责。管理局有权对治疗、获得、分配、储存和研究胚胎的行为颁发许可证;〔28〕在法定条件下,有权改变、暂停或撤销其颁发的许可证;〔29〕不仅如此,在颁布许可证时,管理局还有权在其颁发的所有许可证上附加一些许可条件。〔30〕基于上述的许可权,管理局就有责任在间隔不超过 2年的时间内检查其颁发许可证的中心。〔31〕检查的具体过程,管理局必须按照其自行总结发布的普遍原则施行。最后,管理局有责任维护欲获得许可证的主体在提出申请时的注册信息。注册信息的内容细到包括,获得许可从事与人体胚胎相关行为的主体如何使用从任何一个确定的妇女处获得的胚胎。〔32〕
(二)许可证上的附加条件
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管理局向一个中心颁发任何一种许可证时,必须附加一些强制性要求。〔33〕此外,是否在许可证上进一步添加条件,管理局享有一定的裁量权。〔34〕在每一个许可证上附加什么条件,管理局有一个具体可参照的标准。一般来讲,许可证上的大部分条件都与胚胎明确相关。并且,大部分条件都旨在规制如何获取胚胎和跟踪胚胎的现状,以及防止“胚胎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许可证上的条件包括:要求基于病人的病史和主治特征使用胚胎为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生,将其在治疗过程中使用胚胎的正当理由整理成档;〔35〕禁止获得许可证的中心尝试生产体外形成的胚胎,除非该中心需要储存或使用由此形成的胚胎,或为了向特定的妇女提供治疗服务必须这么做;〔36〕禁止获得许可的中心尝试通过在治疗过程中分裂胚胎的方式生产体外形成的胚胎;〔37〕获得许可的中心从特定妇女身体中采离的胚胎只能放置于仓库,如果该胚胎是从该妇女处获取或从许可证所适用的个人或第三方协议所适用的个人处获取;〔38〕作为上一个条件的必然结果,与使用胚胎治疗的情况不同,中心不得将需要储存的或正在储存中的胚胎供给个人,除非该人是许可证所适用的个人;〔39〕无论是胚胎还是配子的储存时间都不能超过法定的储存期限,到了储存的最后合法期限,胚胎或配子都允许被销毁;〔40〕除非经管理局做出的指示授权,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出让,或用金钱或其他利益购买配子,人体胚胎或人兽混合胚胎;〔41〕禁止任何经许可的中心采用新的方法从事经管理局许可的行为,除非他们已经首先告知管理局并且已经得到管理局的同意。〔42〕最后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管理局能了解新的科技发展。
(三)责任主体的角色和制裁机制
整个许可制度的中心是围绕“责任主体”这一概念。每个许可申请人必须提名一位确定的个人为被许可中心的责任主体。〔43〕在管理局考虑是否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时,需评估责任主体候选人的资质,并要求所有的责任主体完成精心设计的训练项目。〔44〕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许可证的持有者。例如,持有许可证的是一个公司,而责任主体必须是一名具体的个人。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第 17 条规定,责任主体担负一系列的法定义务:确保许可证上的条件全部得以遵守;如果发生任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反应,需及时告知管理局,并提交详细的报告;确保获得许可的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有良好的品质,并且他们都接受了与之工作相匹配的训练、获取了相应的执业资格;确保中心有适当的经营场址;确保中心拥有适当的设备并采用合适的实践方式从事获得许可的行为;关于保存及处理配子和胚胎事宜,确保已经做出妥善的安排。
关于一个中心是否遵守《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管理局拟定的《实践准则》、许可证上的附加条件以及管理局签发的指示,管理局在每一次检查中均要加以考虑。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提请管理局审查某个中心是否遵守了上述规范。若个人或其他组织欲提请管理局审查,可以根据管理局发布的“遵守和执行政策”,将相关问题提交管理局的许可委员会或研究许可委员会审查。某个中心未能遵守《实践准则》并不自动引发任何后果。但管理局在决定是否变更或吊销一项许可证时,应当考虑该中心是否遵守了《实践准则》。〔45〕许可委员会必须根据《实践准则》的规定,判定该中心是否遵守许可证上的条件,并要着重审查中心是否遵守了那些要求其“适当地”或“合适地”进行实践的条件。〔46〕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其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吊销许可证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