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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21 共2997字
论文摘要

  立法实施评价是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是指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由相关部门或专门的评估机构,采用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价。立法后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就是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反映出一部法律条例本身质量的好坏,还能对其是否完成了立法本身的目的及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做出反馈。而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还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路还不够清晰。现有的一些立法后评价研究也都是关于法律本身的质量评价研究,而不是对立法实施后的效果研究。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法律学者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更是管理科学相关人士需要学习和研究的。本文关于介绍立法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将以《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为实例分析,以能清楚说明关于构建一部条例实施后评价指标体系的细节问题。

  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评价指标体系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评价指标,按照一定层次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可以看出,评价指标的确立是关键。没有一个较全面的、客观的指标对法律条例的实施效果很难做出科学的评价,而要想依据这一评价结果对法律条例本身做出修正也就没有借鉴意义可言了。因此应首先明确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在一定的原则的基础下对评价指标进行选择和确定。

  一、明确评价内容

  1.评价对象的选择

  在评价之前首先应弄清楚评价对象,立法后实施效果的评价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质量评价,还是该条例实施后社会效果的评价?当然是后者,以《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来说明,我们并不是要评价该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质量性评价, 这是行政与法律相关专业人士研究的。我们讨论的是《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后对吉林省科技进步方面所产生的效果,对这一效果来进行评价,以此期望从不同的角度来开展该条的评价工作。

  2.评价内容

  一部法律条例实施后影响的社会方面有很多。要想做好一个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并不需要方方面面都进行考虑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评价内容,根据具体评价条例的特性,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评价内容,来得出整部条例的实施效果评价。如对《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的实施效果评价,根据这部条例最终作用的三个大方面,农业、企业、科研机构来确定评价内容,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二、构建指标的原则

  原则是指确定指标体系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按照原则为指导来设计指标体系,才能使指标体系全面和科学地反映法律条例实施后的效果。所以在构建指标体系之前,首先要确定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对一部法律条例的实施后效果评价必须客观、公正,以能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因为立法后实施效果的评价结果是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相应实施部门高度关注的,并依此作为现有法律条例本身、相关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为今后制定和实施新法律条例、新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重点性原则

  影响立法后实施后效果的因素是众多和复杂的,法律自身的因素、相关部门的实施效能因素、多种社会因素都在影响着一部法律条例的实际实施效果。将所有的因素都作为评估指标,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选择与要评价的法律条例的重点内容、与其密切相关的重要数据作为评价指标的设计依据,以求能以小见大,用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来体现出完整的实施效果。

  3.灵活性原则

  立法后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能最大反映出立法后效果的体系,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选择的指标体系,而在确定指标的过程中不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办事,一些特定的评估对象要灵活和开放,适当的进行取舍,补充和修订。

  三、《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每一部法律条例都有其特殊性和针对性,以《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为例,首先确定要评价的内容对象是对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后效果的评价。将评价内容定位条例对吉林省农业科技进步、企业科技进步和科研机构科技进步的评价,来反映出《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绩效。依据我们的原则和标准来确定能够反映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主要从颁布实施条例后,吉林省科技进步的投入和科技进步水平两个大方面来说明条例实施后的效果。

  1.条例实施后对科技投入的效果评价

  科技投入的指标,这是在实施《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以来,我省在农业、企业、科研机构三方面所做的科技性投入,包括6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科技经费、人力资源、科研机构、科技设备、技术培训、信息化程度。(1)科技经费包括科技经费占GDP的比例、企业、农业、科研机构R&D经费占全社会R&D经费的比例、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四个三级指标。

  (2)人力资源包括每万人技术型人员数、每万人R&D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数、企业、农业、科研机构的R&D科学家和工程师站全社会的R&D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重三个三级指标。(3)科研机构包括吉林省内科研机构数、科研机构内高技术人员比例、企业、农业部门内设立独立科研机构的比例三个三级目标。(4)科研设备包括科技固定资产原值、科研新增固定资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比重、每名R&D人员新增仪器设备费、工业、农业、科研机构固定资产新度系数四个三级指标。(5)技术培训包括每年进行技术培训的次数、农业新技术推广覆盖率两个三级指标。(6)信息化程度包括省级以上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家或农业示范点,每万人使用互联网办公的人数比例两个三级指标。

  2.条例实施后对科技产出的效果评价

  在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的影响作用下,吉林省在农业、企业、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科技水平进行评价,一共4个二级目标,包括农业技术水平、学术性成果、技术市场、高技术产业发展.。农业技术水平包括农业优良品种覆盖率、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累计数、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家三个三级指标。学术性成果包括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数、三年内每万人经省级以上鉴定科技成果数、相关论文增长率、三年内相关专利授权指数四个三级指标。

  技术市场包括科技中介机构数、科技成果交易合同数、技术流动经费占GDP的比重、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四个三级指标。高技术产业发展包括省级以上高技术企业累计数、高技术产业增长占经济增长份额、高技术产业增长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三个三级指标。

  综上所述,以《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为视角,根据该条例的本身特性结合实际作用领域,对立法后评价指标构建的方法、原则进行了探讨,并对《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的评价指标进行了研究分析。

  由于条例作用的方方面面纷繁复杂,本文利用典型性原理,分别从科技进步投入和科技产出两个能够体现条例实施效果的两个方面选择,以能够有效的、科学的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立法质量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是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理想目标。本文的研究期望通过立法后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完善立法后评价有所裨益,为实现这一宗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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