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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问题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17 共2257字
论文摘要

  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负责实施,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体现了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的根本原则。

  1 平凉市崆峒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2006年以来我国《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以及2008年国家兽医体制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笔者所在县(区)此项工作从无到有、由弱变强,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措施力度逐年加大,在建立防疫责任制、规范投入品使用、示范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着成效。然而,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对照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要求,同样能够发现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动物防疫合格率和硬件设施标准化程度低

  全区156个畜禽规模养殖场中,基本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通过审核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共计31个,占总数的19.8%。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养殖场共计8个,其中部级1个、省级1个、市级6个,总占比为5.1%。

  1.2 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措施乏力

  未能把规模养殖场经营者思想和行为全面规范到有利于动物防疫,有利于规模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标准化轨道,未能使完善防疫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养殖档案等基础性监管措施真正转化为规模养殖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自以为是、我行我素,敷衍应付监管工作的现象在部分规模养殖场表现突出。

  1.3 输入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部分规模养殖场落地报检意识淡漠,消毒、隔离及门禁制度形同虚设,调入活畜禽直接混群饲养,运载车辆不及时进行消毒等现象比较普遍。另方面,部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坐等申报思想严重,缺乏宣传动员和主动出击意识,使跨省调入畜禽检疫申报和隔离观察制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 对科学合理使用抗生素缺乏必要管控手段

  单纯依靠责任书、承诺书、说服教育等思想措施,不足以在养殖密度相对较大、发病率相对较高的规模养猪、养鸡场严格落实畜禽休药期制度,存在一定的畜产品质量隐患。

  1.5 养殖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

  全部规模养殖场中,配套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不足10%,自由堆放或随意排放粪尿等废弃物现象随处可见,直接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污染比较严重。

  以上问题的存在,既是由于监管相对人长期以来相对落后的经济条件、养殖观念及知法、守法意识淡漠所形成的束缚,更重要的则是监管者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

  2 平凉市崆峒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规模养殖场建设条件、配套设施、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动物防疫、标识管理、污染防治及无害化处理等关系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任何一个生产经营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对任何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将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做到位、做扎实,确保动物源性食品“长治久安”,除应继续加大对转变生产方式,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引导、扶持力度;不断增加对强化监管手段所须人力及检测设备的投入;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定人定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监管机制外,最为有效的途径应当是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法律,全面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2.1 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是有计划组织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职工,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执法资格培训及官方兽医资格考核,尽可能多地为日益壮大的规模养殖业积蓄具有法定资格的监管力量。二是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作为监管人员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举办法律讲座、集中学习等形式,定时间、定内容、定标准,实行量化考核。三是建立专门的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监管人员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效果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履职,对违法行为不查处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坚决进行处理。

  2.2 加强普法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采取宣传月、宣传周,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有关动物养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努力使农村科学养殖、健康养殖常识家喻户晓。二是狠抓规模养殖场经营者法制教育,将培训教育作为审核动物防疫条件的前置要素,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认真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知法守法意识。三是有计划分批组织规模养殖场经营者参加必要的外出学习交流,及时引进和推广现代经营理念及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养殖场经营管理水平。

  2.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

  一是提高监管工作的频次和效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屡教不改的坚决立案查处。二是建立奖励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绝不姑息。三是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可能出现的势头。

  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法律是基石、法律是保障,只要牢牢掌握法律这一锐利武器,依法办事、从严执法,就一定能够达到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目的。

  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精准表述和核心要求,是指导开展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的总方针,也是对从严执法监管理念的最好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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