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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投诉案件的成因及解决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17 共2147字
论文摘要

  1 发生种子案件的因素

  1.1 种子质量问题

  合法的种子品种需要以下要素:经过审定,该品种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其中多粒播种发芽率要求85%以上,单粒播种的种子发芽率要求96%以上。

  合法的上市种子也要有合适的气候条件,合理的栽培管理措施,才能达到其丰产性。不同的品种抗逆性、抗病性、抗低温、抗虫性都不同。种子发芽势(单位时间内出芽数量)决定着种子拱土能力的强弱。因此,不同年份播种的深浅、平地、岗地表现都有区别。

  不合格的种子包括未审定、纯度不够、发芽率不够、水分不达标的品种,净度是次要指标。纯度不够直接影响产量,发芽率不够影响保苗,水分不达标造成冻伤,粉籽影响出苗。

  1.2 气候条件

  对出苗的影响。当土壤耕层5~10cm温度稳定通过10℃条件下才适宜播种,否则种子在土壤中时间过长容易造成粉籽,因此要适时播种。

  对授粉的影响。气候条件不适宜可造成玉米抽穗和雌穗吐丝不吻合,花期不遇影响授粉,容易出现空秆。

  1.3 播种密度的影响

  播种密度过大,可增加空秆率。

  1.4 地势的影响

  不同年份、不同地势的出苗情况不同。春季气温过高,播种过早的岗地、坡地出苗不好,平地、洼地出苗较好。

  1.5 施肥的影响

  不同年份施肥深浅对出苗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土壤湿度过大的年份,温度再高,幼根接触肥料较快,容易造成肥烧苗的现象。

  1.6 地下害虫的影响

  旱田地下害虫包括金针虫、蛴螬等。不同年份、不同地块地下害虫发生程度有所不同。如果是地下害虫较重年份,种子包衣剂成分防虫药剂效果不好,极易出现虫毁苗现象。

  1.7 病害的影响

  玉米茎腐病可造成不结穗、保苗数低,导致造成产量损失。水稻稻瘟病因不同品种、不同年份发生损失程度不同。

  1.8 标签不合格

  标签所标注的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内容不符,有些内容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其品种特性,结果产量与公告不符,引起农民投诉。

  1.9 除草剂药害

  有些农药经销商随意加大单位面积的用药量,致使种子幼芽受药害不出苗,发出的小苗也是畸形苗,影响正常生长结穗。另外土壤质地不同,受药害程度不同。岗地、沙地,土壤质地贫瘠,降解农药能力弱,秧苗受药害程度加大。反之,平地、洼地土壤质地相对肥沃的地块,降解农药能力较强,秧苗受药害程度大大降低。

  2 种子投诉案件的解决途径

  2.1 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本调解可以通过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召集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态度,达到赔偿或补偿的目的。

  2.2 仲裁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3 起诉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4 室内检验

  当发生种子使用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在确定有足够数量可供进行室内检验的种子样品时,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可以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室内检验。检验的指标是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四项指标: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当检验结果其中一项不合格时,可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或劣种子。这种情况下种子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种子经营者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即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室内检验该批次种子质量四项指标全部合格,种子管理部门可判定该批种子质量合格,不予以赔偿。

  2.5 田间鉴定

  当发生种子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提供足够数量并有可信度的种子样品进行室内检验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田间鉴定申请。而且此田间鉴定不能错过作物生长最佳适宜期。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所提出的申请内容及时组织本省或本地区权威的农业专家(3人以上单数)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要进行实地田间调查取证,并做出鉴定报告。种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专家组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如果鉴定报告结论认为是种子因素,种子经营者要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赔付。如果鉴定报告结论认为纠纷案件与种子质量无关,种子经营者不予赔付。

  3 种子管理部门的责任

  3.1 严厉查处未审先推行为

  未审定农作物品种稳定性、适应性、抗逆性及丰产性是不确定的,大面积种植推广风险大。因此,未审定品种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一经发现按《种子法》中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2 加强宣传,避免越区种植

  一是对经销商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引导经销商要根据不同气候条件,正确指导农民选购合适的品种。

  二是对农民的培训。通过科普的形式以及利用广播电视、座谈等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讲解,不要购买不适合本地种植的品种。

  3.3 加强对种子包装、标签的管理

  种子外包装载明了种子的特性,所载明的内容应与该品种的审定公告一致,否则容易误导农民。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种子标签的监管。

  3.4加强对农民的培训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栽培技术、耕作方法、除草剂等农药的合理、安全使用知识培训。

  二是识别假劣农资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假劣农资的曝光,使农民充分认识、识别假劣农资。

  三是如何维权的培训。首先,农民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农资,不要轻信走村串户的流动商贩的鼓动和宣传。其次,在购买农资时,要求商家开据发票。在发生种子纠纷案件时,及时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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