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义工的身影可以在很多地方发现,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者,倾注自己的劳动和心血无私救助他人。促进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强义工组织队伍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稳步发展。
一、义工组织及其属性特点
义工,是指本着友爱、互助和奉献的原则,自愿、无偿地从事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义工组织是指有独立法人地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整体上看,义工组织有一定的无私性和公益性。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自发性。义工组织主要是由社会上一些乐于奉献且有互助精神的人自发组成而非基于强制性命令,其所有活动及其开展也是独立策划完成。
第二,志愿性。即组织、服务、活动的自愿性。多数义工组织的成立以及成员的参与都是基于自愿,资金来源也是基于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松散性。义工组织成员大多是由社会各阶级成员构成,由于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凝聚力不足,容易造成组织松散、人员流动等问题。
第四,非正式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义工组织是需要注册登记的,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义工组织只有极少数进行过注册登记,大多数都没有办理过相关的登记手续。
二、义工组织监管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在我国,义工活动的开展已愈发热烈及成熟,队伍在日益壮大,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认可度也越来越高,但由于组织自身及社会层面的各种负面因素,使得义工组织在运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义工组织的监管,使之健康运作。
(一) 招募“广泛化”及培训“简单化”
义工的招募由于较为广泛和松散,往往缺乏筛选,人员成分复杂,也难免出现个别人员动机不明的现象。另外,义工活动的服务面广,服务对象多,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义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基本的道德素质,而现实的情况是,虽然许多义工有心投身于义工事业,但由于未受过专业培训,不懂得如何进行服务活动,其专业化水平和自主性程度不足,服务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 义工活动缺少资金支持,激励“平淡化”
义工服务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自身没有收入来源,而义工组织自身的运作及义工服务的开展又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进行无偿劳动,义工组织也难免有心无力,没有基本经费保障,义工参与服务的积极性及服务的质量势必会受到影响,也不利于义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三) 义工活动缺少社会氛围,服务“形式化”
义工活动是一项以自愿且不计回报的方式服务社会、帮助他人的公益事业。尽管目前我国义工组织的发展前景良好,但仍有不少问题,由于义工活动的开展得不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因此缺少浓厚的社会氛围。另外,由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介入,义工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服务往往是在承担政府、组织机构的任务,而不是直接服务于社会,往往流于形式。
(四) 义工组织的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义工组织成立的自发性及其自身的松散性决定了其自律性不高,由于缺少内部组织机构和行业机制,内部监督不力,加上社会监督不足,导致义工组织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侵占、挪用、贪污善款的行为时有发生,饱受舆论垢病和民众非议。
(五) 义工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虽然义工是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但慈善义工自身权益维护缺失、不到位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另外,也出现过高尚的义工活动被滥用的现象,不能打着义工万能、义工神圣的旗号,在许可范围之外开展所谓的义工活动。这些负面影响也都归因于义工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三、对义工组织监管的路径建构
义工组织的良好运作关系着义工组织未来的发展前景,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上述义工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以转变理念为前提,以创新健全体系为目标,以提高义工组织服务质量、实现其公益价值为目的,构建对义工组织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一) 转变监管理念
创新义工组织的发展体制,首先要从根本上树立新型的监管理念。
根据我国法律,义工组织是需要注册登记的,在传统的登记管理制度下,政府对义工组织的监管是一种控制型监管,要成立一个义工组织,就必须对其主办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它们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支持下成立的团体,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模式的制约,实质上就沦为行政体系的构成部分,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相当一部分义工组织依赖于政府所提供的资金、活动场所、办公设施、人员工资等,因而出现了比较普遍的“准政府化”或“行政化”的现象。这是一种不完善的、不良的行政控制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所以应该转变对义工组织的监管理念,从控制型监管转向激励型监管。所谓激励型监管,就是在国家与社会机构独立平行又合作的新型框架内,国家为弥补市场漏洞,对社会组织的活动既进行引导、激励和扶持又进行规范和惩罚。因此,激励型监管能更好地适应义工组织的发展。
(二) 健全监管制度
制度是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就无法正常运作。当前,我国有关义工组织的法制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漏洞,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义工组织的监管体系内,法律规制这一环节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连贯性的内容,涉及到了社会组织的运转等各个层面。在法律规范上,要加快完善义工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规范对义工组织监督管理秩序,要明确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及问责机制,严格规范义工组织的行为和运作模式。
(三)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对义工组织的监督最具主导性,我国义工组织的发展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监管。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义工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我国当前的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义工组织的登记管理上,政府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准入、财政、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的规制对其进行管理,另外,对义工组织准入的监管力度又远大于对其准入后的运作活动的监管,缺乏合理性,应该做到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并行。政府不仅要加强对义工组织的监管,更要强调对其的引导和支持,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对义工组织给予各个层面上的帮助,营造出积极的社会氛围,使得义工组织健康发展。
(四) 充实社会监管
由于政府监管在某些方面会出现漏洞,社会监管不失为对义工组织监管的另一有力手段。从义工组织的发展态势来看,单单依靠政府监管不仅成本很高还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加强对义工组织的社会监管是必然选择。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捐赠者与公众的监督。公众对义工组织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举报、投诉等,公众通过义工组织向社会公布的财务及人事方面的信息对义工组织进行监督,进行过捐赠的个人对义工组织的实施活动则更为关注。媒体通过传送信息和舆论力量来保障社会各界的监督权,义工组织的各项活动都暴露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这对义工组织也形成了一股无形的压力,有利于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也是一大监督方式,第三方评估机构通常是指具有资质的独立机构,主要是社会上的一些咨询、评估机构。这种监督方式由于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它可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有效弥补政府监督方式的不足,从整体上保证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的发挥也是一大创新。
(五) 倡导内部监管
义工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自律体系,完善的自律机制才能提高义工组织的服务质量和发展潜力。义工组织自律体系主要由行业自律机制和内部监督构成。行业自律主要是指组织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适合自身组织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来约束组织自身及内部组成人员,完善组织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利用行业自律加强义工组织的监管力度。义工组织内部监督则是指健全组织机构和优化人员建设,健全完善义工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有必要的,也必须对组织人员进行合理培训和优化。对义工组织倡导内部监管的好处在于依靠义工组织自身的力量实施自我监督,把外在的法律约束转化为自我约束,实现组织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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