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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0-31 共3236字
论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网络程度与水平不断提高.网络化,数字化成为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人们通过互联网能迅速准确的获得各种信息活动,并且可以进行对话和信息交流,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化的保障措施.然而仔细考查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多缺位.要完善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就要了解什么是网络不良信息.

  网络不良信息就是指通过互联网散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对社会产生有害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在大方面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国家经济的正常运作,导致例如商业欺诈这样的问题;以及出现一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导致不良的影响.然而对于个人产生的不良影响就更加的细致,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个人隐私的破坏;以及诽谤、侮辱他人等这些问题总是层出不穷,所以我们要寻找出其产生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适合的法规.

  一、网络不良信息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信息问题的产生原因较为冗杂,但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技术方面

  信息技术自身发展的阶段性,局限性和不完善性是导致信息系统出现漏洞,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虽然系统设计人员精心设计,事先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原有的系统不会经常改变,因此网络各种软件的完善总会滞后于网络问题的出现,这就会导致网络信息问题的产生.另外网络系统结构是松散的开放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因此,当互联网在社会中的应用普及后,它所带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网络诈骗,计算机犯罪,侵犯个人隐私,国家信息安全等.

  (2)社会发展方面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日益庞大的网络信息系统的特征,需求及其重要性认识不清是其主要原因,同时维护、保障和规范网络信息系统更长远性的立法滞后,普通群众对信息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储备不够.现在技术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使用不当等也是重要原因. 另外,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规章制度执行的不严格,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的落后,也是导致网络问题出现的原因.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还在向社会主义工业化社会发展,同时又要考虑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也就是要将国外上百年走过的工业化进程和正在进行的信息化进程同时进行,任务艰巨,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网络新信息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网络信息政策等.在这些问题中.有的可以以技术手段加以解决.有些却不能,例如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信息资源破坏.不过,通过各种预防措施和后期补救,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点.

  (3)法律体系方面

  现行的法律规制在数量上是很多的,但数量的庞大不能代表内容的完善.据调查造成这种不理想状态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的冲突与不完善,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管理部门太多,造成管理市场的混乱.在网络管理方面,公安机关,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均可对网络信息出现的问题进行管理,多头管理就会导致各部门职能不清,疏于管理.

  第二,网络不良信息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在实践操作中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第 6 条、第 13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8 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5条的规定等可以看出,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标准是不一致的.同样的情况,在部门规章中,如《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都从自己本部门的角度界定了网络不良信息,在实践中就会发生对网络不良信息认定的困难.

  第三,网络不良信息的鉴定程序不完善.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的、可行的鉴定程序,比如通过什么方式查询网络不良信息的发布人;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不良信息发布人有关情况中的作用;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影响等方面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等等.没有可行的程序操作机制,对网络不良信息发布的有关主体就很难科学地区别清楚,也就不能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分清责任.

  第四,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程度的认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分不同情况,也没有科学的检测标准来认定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程度,比如说危害的范围、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严重性程度等,从而使不良信息的有关主体认定责任的难度增加.

  二、完善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不良信息规制的冲突与混乱状态,笔者认为,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提请国务院制定一部对网络不良信息有效规制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的设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机构联合互动.鉴于网络用户数量在我国越来越大,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组织与部门或整合现有的资源(如一个由多部门联合组建的协调部门)对网络内容进行有效管理,或者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做到不缺不漏,也不要重复或多头管理.

  (2)对有关网络服务进行准入资格限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站实行隔离、屏蔽.对互联网站链接境外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二是与信息源提供单位签订《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与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依法审核.

  (3)规范与统一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不良信息的范围,最好采用列举方式的规定,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4)统一网络不良信息发布与传输等主体的责任认定,要求网络信息发布具有知识产权.这里主要是统一行政责任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由基本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行政责任的设定要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致,对行政责任种类的认定、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的认定都要依照.

  (5)设计科学的不良信息鉴定程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良信息鉴定过程中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其网络传输中的信息属于法定禁止性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协助司法当局侦查.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网络服务供应商处办理入网手续时,都要填写用户备案表,电子公告板的用户则需登记.网络服务供应商应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址或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这些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加强网络法制的国际合作,共同抵制网络的不良信息.1997 年 11 月 26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网络安全的行动计划,要求各成员国共同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管理,抵制网络有害与非法信息,维护网络使用安全.具体措施包括设立欧洲网络热线、制定网络行业准则,进行提高全社会网络使用安全意识的立法、宣传、教育工作等.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是世界范围的,虽然各国对不良信息认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但可以通过国际间的合作缩小这种差异,共同抵制各国共认的网络不良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还得靠国民的监督与政府对于法律规制的不断更新,以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做到及时发现网络信息出现的问题,并迅速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解决好网络信息存在的隐患与问题.

  课题:该论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11 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题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网络信息法律规制的完善,项目编号:XYX201136,项目主持人:朱智驭,项目组成员:高畅畅,王晓飞,樊鑫,钱洁琼,冯理言,韩宝强,指导老师:王揆鹏.

  参考文献:

  [1]朱庆华,杨坚争.信息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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