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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发帖被拘案中的表现出的执法问题及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31 共2208字
论文摘要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①但这其中实则缺少一个极其关键的环节—执法。广义上的法律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

  ②本文在广义上使用法律执行这一概念。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实然层面的优劣决定了法律真正的价值是否得以实现,而实然层面的执行状况究竟如何,不妨来看看下面的案件。
  
  一、案件缘由

  2013 年 9 月 17 日,甘肃省某县某镇中学 16 岁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起因是杨某对 KTV 歌厅从业人员高某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发微博质疑。9 月 20 号,某县公安局发布对此案的说明: 杨某在高某死亡原因尚不明确时,就于 9 月 14 日在其微博,QQ 空间上发布所谓高某死亡真相,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而且发帖被转载 500 次以上,据此对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9 月 22 日,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 7 日。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适用法律的案件。公安机关所依据的是,9 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两高对诽谤罪中的所谓“情节严重”作出明确,在网络上捏造信息故意诽谤他人名誉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 次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结合本案,针对法律的执行,做进一步分析。

  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 一) 针对机械执法,倡导法治思维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一个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的帖子冠以刑事犯罪的帽子,表面看来是严格执行解释规定,但实则是机械执法的表现。

  试问杨某发的帖子真的起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对于一个已删的帖子“转发 500 次”有何凭证? 对一个未成年人在未有确凿证据下就以最严厉的刑法来定罪,是否有违刑法歉抑性的原则? 现实中很多执法者本身缺乏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方式,在执法时不具备理解法律真实目的和意图的能力,仍存留人治主义的老思想,认为法只是一种手段、工具,站在法律之上,支配着法律,这就导致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造成法律的解释、执行与其价值之间出现背离。“执法要忠于法律,绝不是成为工具,奴仆,而是忠于法律最真实的目的,在实践中得以良好利用法律”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人类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它是对于法治比较理性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

  ④执法者必须具备法治思维,不是固守法律文本最浅层的字面意思,而是深入分析法律的精神、原则、目的,以更加科学,合理,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方式来执行。

  严格执法,这个“严”字不是不按案件的性质,情况一律从严,而是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运用法治思维,来严谨处理。

  ( 二) 针对公权压私权,倡导将权力关进笼子

  孟德斯鸠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⑤本案,执法机关不但在对杨某适用法律时,将诽谤罪的入罪标准张冠李戴成寻衅滋事罪,而且在拘留期间阻拦律师和杨某见面,在法的执行过程中,执法者占据优势地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陡然提升,公权力执行过界势必造成私权利的损害。权利产生出权力,希望通过权力保障权利,然随着权力的膨胀,权利本身却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象牙塔内行使权力,合理的划分公权力的适用界限,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和违法责任。将权力关进笼子,通过限权来维权。

  ( 三) 针对舆情干涉,倡导阳光执法

  本案在几天内就为各大媒体热议,有网友称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全国网民的关注下,该县公安局终于释放“无罪”的少年。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权力”,以其灵活,快捷,影响力大为人们接纳,但舆论本身缺乏规范性,极易受控于人而形成群体暴力,危及正当权力的运行。舆论与执法之间平衡点的难以确立,本质仍在于执法时信息公开程度不足,程序不规范。猜疑为谣言创造土壤而谣言就加剧权力妖魔化。对于舆论,“网络上的发言正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样,不能没有底线和约束;不该突破公序良俗,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⑥对于执法者,必须规范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群众保障密切联系。身正不怕影歪,合理对待正常的舆论呼声,在阳光下执法,在人民的监督下执法。法的执行离不开舆论的监督,而舆论自由的范围必须法律所明确。

  三、结语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其存在过多的问题势必使法律流于形式,被束之高阁成为具文,使理论与实际之间存在鸿沟,为社会冲突的激化埋下祸根。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有利于执法者取信于民,有利于人民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早日实现。

  注 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 167 - 168.
  ②付子堂主编. 法理学初级[M]. 四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3:277.
  ③陈忠林. 如何让“法律人”成为人[J]. 重大法苑,2006( 3) .
  ④韩春晖. 论法治思维[J]. 行政法学研究,2013( 3) .
  ⑤[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张雁深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 154.
  ⑥老黎.“网络不是‘化外之地’”[N]. 人民日报,2013 -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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