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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营投资过程中的责任及法律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05 共2094字
论文摘要

  国企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保障国企健康发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国企做大做强,能够带动经济,实现“走出去”的战略要求。但是国企凭借超然的市场地位和缺乏现代化公司管理制度,其经营投资责任并没有受到有效追究。本文拟以国企经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国企经营投资责任各方面的分析,以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国企向现代公司制度转型。

  一、研究国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①这足以表明公有制经济对国家的重要性,也说明国企将长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②因此,建立一套针对国企投资经营行为的追责制度,保障国企健康发展,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很有必要。

  二、国企经营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 一) 国家股东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居于政府之中,又非政府序列。其同时扮演着市场主体和政府监管者双面角色,具有国企股东资格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资委成为了联系国家和国企的中间环节,即国家股东———国家股东之代表政府———国家股东之代表的授权代表国资委。

  ④而对于国资委相关人员的考核并不是以企业股东标准,而是以行政官员的量化评价体系。这必然导致国资委更多作为行政管理者出现,而作为国企股东的角色,长期处于履职不明的状态。

  ( 二) 国企投资经营过程中政府的干预

  国资委作为国企股东的同时,也是政府的组成机构,政府有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职责。官员有多方面的考核指标,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升迁。投资不仅能够增加经济总量,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能创造就业岗位,因此国企的经营投资并不只有经济意义,还被赋予了政治意义。国企特别是地方国企,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很难不受到政府的干预。此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过度投资和投资回报过低等问题,最终给国企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 三) 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不清晰

  国企具有半市场半行政的性质,在经营投资产生损失的时候,是属于经营责任还是行政责任,是属于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以及怎么追究责任,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办法。责任不清,必然导致无法追责。因此国企的市场地位,不符合“权责统一”的普通法理。

  三、法律建议
  
  ( 一) 明晰产权,理性投资

  将国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权范围,及责任边界,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责任约束机制。确立投资责任主体应遵循“两权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 、“政企分开”( 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 、“政资分开”( 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 以及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国企投资的原动力应该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应从宏观政策、行业前景、产业布局、预期利润、资金来源、资金周转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投资必要性的研究报告。强化市场属性,淡化政治属性,提高经营投资决策的独立性。

  ( 二) 根据不同类型的责任分别追究

  对于国企投资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必须进行区分。首先是经营责任和非经营责任的划分,任何经营活动都会有风险,如果其经营投资行为是经过前期科学研究,并且是企业经过合法途径进行的自由意志表达,只是由于市场规律的变化导致损失,应该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应该免责或者减轻其责任负担。

  非经营责任则是由经营管理人员失误、串通、腐败、滥用职权、渎职等行为造成。对于因失误造成的损失,宜追究其管理责任,通过绩效薪酬的调整,实现追责。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没有触犯刑法相关条文,宜通过行政罚款的方式来追责。对于因政府批准的经营投资行为,其责任追究应该及于政府的批准机关,坚持行政机关“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 三) 领导责任的追究
  
  《关于国企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企领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⑤但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还应根据实际决定人来区别对待。如果实际决定者是领导个人,那么追究个人责任; 如果是集体决定,那么追究集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

  ( 四) 经营投资责任的免除
  
  政府具有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根据市场情况,对一些产业进行限制或者鼓励。行政调控,对于企业的经营投资来讲,是企业不可预知的风险,类似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因此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造成国企经营投资损失,国企决策的领导人员应该免除责任追究。

  四、结语

  国企要想在市场中具有更强竞争力,必须去行政化。与此同时,健全国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将有利于规范国企的经营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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