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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构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2085字
论文摘要

  现代行政时效制度的设立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由于国家职能的转变推动了行政时效制度的设立,现代服务型、福利型国家的兴起要求行政民主化、公开化、服务化,这些都要求建立行政时效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建立我国特色的行政时效制度,需要对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我国行政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国家权力具有绝对地位

  追求行政效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践中的追求的所谓“行政效率”是比较片面的,往往为了追求效率而追求效率,忽视了公平,比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所追求的效率等,并且它尤其强调的是行政效率,主要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不配合或者怠于配合而导致的行政效率的降低,并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由于在过去,我国的传统是国家权力至高无上,行政相对人只有惟命是从,不能说个“不”字,这是权力社会的体现。这是在我国一直居支配地位的行政时效价值观。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行政主体由于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时间、自由度都比较灵活,这对行政主体的办事效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腐败。所以,对行政行为缺乏时效的限制是与行政效率原则不相符的,这无形中放纵了行政主体的行为,从而导致行政主体的官僚作风浓厚,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在实践中,由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行政时效规定的限制,导致行政主体办事拖拉,效率不高,严重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不得不寻求关系,走后门,这样无形中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我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的进程造成阻碍。

  ( 二) 我国法律传统对行政时效制度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与西方的法律传统大不相同,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人们往往只有敬畏,而根本无意识去控制它,近年来,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才开始尝试运用法律手段去约束行政权力,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注重公平。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是依法行政原则逐步确立,行政相对人地位不断提高,行政程序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完善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思考

  ( 一) 保障公平、公正应当作为我国行政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

  在我国目前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如果再向以往一样再一味的强调行政效率,而对相对人的公正忽视或者考虑的较少,而忽略了公正的要素,这样对其合法权益会造成相应的侵害。当然,高效、迅捷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背离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初衷,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越高效、越快捷,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就会越大,其合法权益就会越难以保障。因此,践踏公正的行政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及***总书记在之后的一系列讲话中都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行政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应当是首先是为了实现公平,在此基础上追求效率。
  确保实现公平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从利益层面上来说,行政时效要从仅仅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转变为在保护国家利益时、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个体利益。其二,行政时效制度期限的设定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具有合理性。这样做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救济权利的实现。避免因立法时就出现对行政相对人不公平的规定,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公平、公正、民主、开放、科学立法,因为先有良法并得到公平实施,才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其三,行政时效法律责任设定要体现公平性。无论是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还是对行政主体而言,法律责任应与其造成的损失程度相一致。其四,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约束行政主体的恣意与专横。

  ( 二) 行政时效制度在实现公平公正的同时亦要保障双方效率的实现

  行政时效的规定不应当只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那样行政效率的实现就必然会受到影响,因为行政效率也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否则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更大的损失,为此,为了避免造成双方的损失,行政时效制度的设定,必须在实现公平的同时追求行政效率的实现,追求行政效率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公平、公正权益。

  ( 三) 行政时效制度要平等的适用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双方真正实现平等是行政时效制度的所追求的目标。唯有如此,行政时效制度才能在我国真正完善。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是平等适用的前提是我国在立法时对行政时效做出的规定应当公平,为此立法机关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做出合理的、科学的规定,避免对行政相对人的歧视性规定。二是行政时效制度应当同时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不能做出扩大一方权力,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相关规定。三是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应同时适用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避免因法律责任的不相称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

  参考文献:
  [1]张焕光,胡建淼. 行政法学原理[M]. 北京: 劳动人民出版社,1989.
  [2]方世荣. 论行政时效制度[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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