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将中国的城市化视为 21 世纪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件事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化阶段,城市化进程必然会对城乡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一、城市房屋拆迁及政府与房屋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利益博弈
城市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城市的规划、改造以及对部分城市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房屋是城市居民重要的财产,如果不能公正、合理地补偿、安置,必然会引发房屋被征收者的不满、抗争。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上访“、自焚”、被“活埋”、暴力抵抗等事件屡见报端,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国务院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先后颁布了三部行政法规,即 1991 年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2011 年公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 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1991 年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脉相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政府单方面制定补偿标准。而实际在商业拆迁中,政府为了最大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对房屋被征收所有权人的补偿标准就不会太高。在房屋征收程序方面,这两部拆迁条例都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模式,由政府给拆迁人颁发许可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而政府躲在幕后。一旦达不成拆迁协议,当事人只能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政府还可以强制拆迁。这两部先后实行的拆迁条例使得城市房屋拆迁变成了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政府改造城市的任务由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完成,权力和资本很容易结盟,而房屋被征收者的利益则被漠视,这也是近年城市房屋拆迁引起民众抗争的根源。
国务院 2011 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先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保护公民财产权、规范国家权力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其本身也存在亟待改进之处,如征收城市房屋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只对房屋进行补偿,而对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不进行补偿,这很有可能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市、县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但我国目前对城市房屋商业拆迁如何运作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落实仍需要不断深入理解与把握,难免不会有地方政府想“浑水摸鱼”。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及开发商并不会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由城市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即使经过了司法程序,仍有部分房屋被征收权利人对裁判结果不会心悦诚服。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纠纷,甚至血案仍时有发生,并对城市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二、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及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博弈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经济社会事务的发展,城市必然会在空间上扩张,这就涉及到城市对周边农村土地的征收。自 1994 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上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并有偿转让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土地财政”盛行。
征收城市周边农村土地自然要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很显然,这种以产值定补偿的方法并未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有些地方政府为谋求自身利益,甚至会压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一旦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就容易产生纷争。由于征地规模较大,涉及失地农民的数量较多,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很容易引发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失地农民会自发组织维权抗争。据中国社科院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于建嵘统计,2004 年至 2009年五年间,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约占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 25%,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65%左右。许多政府官员也已经公开承认土地是诱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乃至认同:50%以上的中国农村地区群体性抗议事件都是由于农地遭到地方政府强行暴力征占造成的。越来越多的事实和研究都表明,中国的农地冲突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因征地而失去家园的农民进入城市,他们的身份也将转变为市民。“被城市化”的他们或许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不得不面对进城后谋生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失地农民城市生活的状态不仅关涉自身利益,而且会直接影响城市社会秩序。失地农民的适应过程是被动的,政府的安置保障措施将会直接影响到失地农民进城后的生存状态。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否足够?失地农民的住房是否妥善解决?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享受低保?政府是否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或引导自主创业?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城市秩序的发展走向密切相关。只有失地农民在城里“安居乐业”,这种由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才可以说是成功的。如果失地农民进城后境遇恶化,沦为城市贫民,这就将成为影响城市管理秩序新的社会问题。
三、政府采取措施引导农民变市民对城市秩序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自愿进城,经商或打工,一些“成功人士”在城市定居,已融入城市生活。但大部分打工农民像候鸟一样往返于城乡之间,他们脱离农业生产,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市,但大多享受不到城里人的福利待遇。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半城市化”。
农民工的“半城市化”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尝试将农民变市民的改革。自2005 年开始,天津、重庆、北京、广东、成都、嘉兴、无锡先后开始农民变市民实践。自 2011 年下半年开始,笔者的家乡---宁夏平罗县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一) 降低农民进城的户籍准入门槛,规定在县城有住房、经商或就业等相关情况的,可以办理城市户籍;(二)保留进城进镇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农民首次进城镇购房享受优惠政策;(四)对进城农民就业进行培训、扶持;(五)进城农民养老、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到位。宁夏平罗县农民变市民的惠民政策吸引大批农民进城,仅 2011 年,就有 2 万农民转变为市民。
宁夏平罗县农民变市民的实践为我国城市化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材料。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蒋立山认为“:从法学意义上说,中国的城市化本质上是一场权利运动,即中国公民开始享有迁徙自由权和部分城市居民享有‘市民权利’向惠及包括农村居民的公民权利转化的过程。”城市化不仅仅是对农民户籍身份的变动,更是身份背后的权益共享,否则城市化后的农民就有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宁夏平罗县的城市化实践表明,政府应当做出把农民转变为市民的具体规划,在户籍、住房、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设计和保障。农民具有很强的实用理性,他们会在农村务农与进城谋生的“期望收益”之间理性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几亿农民进入城市,这本身就是对城市秩序的挑战。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社会的程度、在城市境遇的好坏、进城农民与原住居民融合的程度都会对城市秩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不仅如此“,亿万农民的城市化发展必然产生或伴生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而且还将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化中,中国的社会在克服旧有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必然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城市化意味着人口向城市聚集,人口不断膨胀就会影响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催生出一系列的城市社会问题,迫使政府必须有所作为。以就业为例,城市化并不能自动解决转化为市民的农民的就业问题,政府要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政府还需要对进城农民进行培训,鼓励进城农民就业或自主创业。
为了应对城市化进程中人口、就业、住房、交通、生态、教育、治安等社会问题带来的压力,城市的管理者要以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城市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做出通盘、周密的安排。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分析法国大革命时认为,许多国家发生大革命,发生秩序的混乱,不是因为不改革,恰恰是因为改革。城市化对我国当前社会来讲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更需要周密的思考,做出理性的安排,才不致于引发因变革而导致的秩序动荡。
四、城市化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影响
城市化不仅对城市产生影响,而且对传统的农村社会秩序也产生了冲击。一些农民进城打工,一些农民在政府引导下转变为市民,他们保留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不可避免了。一些进城打工农民或转变为市民的农民将其保留在农村的土地交给其他村民耕种,收取报酬或不收取。当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制度创新。2006 年,在宁夏平罗县兴起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是一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这种土地流转的成功模式实际上已在全国推广。随着在城市站稳脚跟,一些进城农民会选择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补偿,这就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随着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土地集约经营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家庭农场、股份制农场等新兴事物在农村出现也不再是“痴人说梦”。宁夏平罗县已在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退出收储基金,并已实践操作。家庭农场也成为重点培育模式,截止 2013年 4 月,宁夏平罗县已成立家庭农场 107 个,流转土地 5.57 万亩。以上农村改革实践已让我们看到了城市化对农村经济生活产生的连锁反应。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会因人烟稀少、空房增多而显得有些“凋敝”,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村落的终结”。中国传统的农村秩序似乎已衰落,但我们并不是看不到希望,一种新兴的现代农村秩序即将产生。为了开发进城农民放弃的分散各处的宅基地,农村原有居住格局就会改变,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必然会形成统一、现代的农村新社区。这种农村新社区或许与城市的设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大规模流转、集约化经营的发展,留在农村的农民就会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主或现代农业工人,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会发生变化,一种基于市场经济和合同规则基础上的新型人际关系就会形成,这不是预言,而是现实生活中已发生的真实的改变。“但是,认为乡村社会和乡下人将来变得和大城市的情况一样,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幻想。”这种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依然有别于城市秩序,有其独特的“田园色彩”。
五、余论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城市化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在法律层面上,城市化中出现的社会冲突大多最终会归结为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工人、农民、市民等群体为了自身利益采取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本来应该被看作是在行使公民正常的利益表达权利,却被当成了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不要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不要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只有维护了民众的基本权利,才能最终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规律表明,社会秩序恶化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往往是政府,是政府的恣意妄为导致民众不满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尖锐。英国的霍布斯曾将政府比作《圣经》上的海怪---利维坦,它的强大既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当然也可能会损害民众的利益,所以才有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类的说法。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维稳”为借口,侵害民众的合法利益。
当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所以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冲突具有双重功能。社会冲突一方面会产生社会问题,耗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不涉及社会基本矛盾、不冲击核心价值的社会冲突也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美国社会学家科赛就强调过冲突在社会系统中的正面功能。所以,政府应以平常心对待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冲突与秩序问题,将社会冲突纳入法律框架,理性地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于 建 嵘 . 底 层 立 场 [M]. 上海 : 上海 三 联 书店 ,2011.45.
〔2〕蒋立山.中国的城市化与法律问题:从制度到秩序[J].法学杂志,2011(增刊).
〔3〕张鸿雁.城市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历史与逻辑的本土化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66.
〔4〕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9.
〔5〕于建嵘.维权就是维稳[J].人民论坛,2012(1).
〔6〕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维稳新思路[J].理论参考,2011(3).
〔7〕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3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