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档案的社会价值。要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效规范运行,应当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之内。但我国现阶段档案立法仍有待充实完善,在档案资源共享中仍存在档案信息公开及保密的范围不清、隐私权保护困难、电子档案相关立法缺失等现实问题,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落实。要进一步实现对档案价值的挖掘,促进档案资源的共享,契合档案法治的要求,也需要通过协调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及信息公开的关系、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中对私权利的周全保护、进一步补充完善电子档案信息法律规定等举措来展开。
关键词: 档案信息资源; 共享; 信息公开; 隐私保护;
我国《档案法》明确地将档案界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这就意味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档案信息的价值,体现出档案连接过去、当下与将来的积极作用,应当要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数字档案时代,越来越多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方式被记载,依托电子媒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变得更加轻松方便。与此同时,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法律层面的障碍难题,出现了档案信息公开共享与私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也面临电子档案立法缺失等尴尬的局面。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当前档案法治建设仍不够深入,也影响了档案信息共享的依法展开。因此,通过梳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难题,提出针对性的应对建议,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落实,最大限度地实现档案信息价值,促进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难题
目前,我国档案法制进程顺利,已有《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对档案信息管理及资源共享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形成了法律指引。法律将档案作为宝贵的国家财富,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这一特殊信息资源的有效保护,使档案信息能够在法律框架之内实现交流、共享。但法律层面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然面临现实难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信息公开及保密的范围不清
档案信息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其类型涵盖了公有档案,也包括了非公有档案。不同档案的权利主体不同,保管义务不同,在公开及保密方面的要求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势必会影响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甚至可能会因此而产生矛盾和冲突。我国现行《档案法》基本是围绕公有档案而展开的,其中涉及到非公有档案的内容极少。对于非公有档案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协调处理好非公有档案信息公开共享与其他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而且立法中也没有对公有档案进行区分,没有体现出公共服务档案与国家行政档案之间的差异。可见,《档案法》相对简单的规定,俨然已经不能适应档案管理发展的变化,在档案立法规范对象上的偏颇,又会进一步影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落实。
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方面,《档案法》关于信息公开及档案保密的规定不够详尽,也欠缺严谨性[1]。比如,在信息公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公众知情权的要求,也缺乏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关联。在档案保密方面,对于“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及保密要求等欠缺具体化的规定,也没有与国家保密法的法律规定衔接起来,立法规定不够严谨,仍有漏洞,难免也会因此而影响档案信息公开及保密的落实,进一步阻碍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
(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隐私权保护难
档案信息资源是具有极大社会价值的资源,通过此类资源的共享,可以发挥出档案的价值,推动社会整体进步发展,实现公共利益。但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面临现实难题。档案信息中涉及到不少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公民个体不愿意公开的,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息。在档案保管的过程中,在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重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工作人员,也会出现一些故意侵害个体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导致公民正当权益因此而受损。可见,在实现档案高效保管,以及促进相关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体的私权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电子档案相关立法存在缺失
信息时代,数字档案建设的持续深入,使得电子档案成为常见的档案类型。电子档案易于保存保管,储存信息海量,且可以实现轻松地传递与分享,对于更好地发挥出档案的价值优势有积极意义,也成为当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但我国现阶段《档案法》中对电子档案的规定是缺失的,已有的立法在遇到电子档案的问题时,也暴露出了不合时宜之处,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2]。立法欠缺对电子档案法律性质、地位的规定,也没有进一步结合此类档案的特殊性,形成档案保管及信息共享的权利义务要求。依托现代数据技术而形成的电子档案,在网络背景下有了更广阔的传播空间和更多元的传播渠道,资源共享变得更轻松,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信息爆炸、信息权及知识产权等的保护也面临难题。立法的空白,大大增加了这些问题应对处理的难度,也不利于在实现权利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电子档案的妥善保管与信息共享。
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路径
要挖掘档案的价值,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档案法治的水平,需要解决当前档案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展开:
(一)协调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及信息公开的关系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势必要在法治框架之内,协调处理好档案开放、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档案保密的关系,体现依法治档[3]。政府信息公开,强调打造阳光政府,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集中体现。在这一要求之下,档案信息也应当以公开为基本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往的档案管理,过多地强调对档案的行政控制,恰恰忽视了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亦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价值,促进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共享。
因此,在档案立法中,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及国家保密法的要求等有效衔接起来,明确要求除依法保密的档案信息外,其他都应当对外公示,体现出公开化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公权力的约束,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要进一步构建合法的档案公开机制,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契合起来。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够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档案信息是政府信息的重要部分,在档案公开方面,也要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体现出档案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出档案信息公开共享的积极作用,实现阳光政务,满足广大群众对档案信息最基本的知情权。
(二)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中对私权利的周全保护
档案资源共享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应当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周全保护。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必然要求。基于此,要避免档案公开对私权利造成侵害,要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也需要档案管理主体提升法律意识,提高对私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体现出对公民正当权利的有效保护[4]。
要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档案信息公开及共享过程中,应当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为前提。未经公民个人的允许,不得公开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档案信息,以免对公民正常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档案人员能够有意识地做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工作,也能督促档案的利用者保护好档案信息中的公民隐私。
档案资源共享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要求,避免对着作权等知识产权造成侵害。对于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档案信息,应当排除在共享的范畴之外,对于不受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部分档案信息,则应该通过积极地公开与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档案信息的作用和价值。
(三)进一步补充完善电子档案信息法律规定
201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体现出了立法对档案管理环境变化的回应。但整体上看,我国档案立法中仍缺乏对电子档案更详尽、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实现电子档案资源的有序共享。基于此,应当考虑在档案法中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性质、地位,以及具体规定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档案保管的要求,以及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限制等。
档案信息共享的前提是有完善的档案立法,通过立法来引导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结合当下电子档案法制建设的薄弱点,尽快制定形成网络领域新的档案载体即电子档案相关的完善的法律规范。档案立法要与时俱进,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时代环境,要契合当下档案管理数据化、电子化的趋势,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推动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体现出档案服务的现代化,更利于支持引导档案信息成为促进社会整体发展进步的、有价值的共享信息。
三、结语
档案是信息的记载与凭证,档案也是文化的载体与传承。信息化时代,档案所形成的信息资源,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要实现档案的社会价值,应当要将档案信息资源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之内,实现合法、有序的资源共享。现阶段,我国档案立法仍有待充实完善,在档案资源共享中仍存在档案信息公开及保密的范围不清、隐私权保护困难、电子档案相关立法缺失等现实问题。
基于此,要进一步实现对档案价值的挖掘,促进档案资源的共享,契合档案法治的要求,也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通过协调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及信息公开的关系、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中对私权利的周全保护、进一步补充完善电子档案信息法律规定等举措,确保档案管理及资源共享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展开,切实维护保障各方主体权益,促进档案工作质量提升进步。
参考文献
[1]张秀华.浅析档案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问题探讨[J].黑龙江档案,2012(01):43.
[2] 钱红.关于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与研究[J].卷宗,2019, 09(21):157.
[3]许霄腾,崔宇琪.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法律问题研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9(01):60-66.
[4] 睢利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隐私权的法律保障[J].兰台世界,2018(06):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