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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满庭芳
发布于:2018-08-14 共3962字

  摘要:在当前信息时代的背景下, 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也是逐渐的受到人们的关注。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可能受到非公共部门的侵害, 并且还可能会受到政府机关等一些公共部门的侵害。然而随着行政职能不断的扩张,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公共部门的侵害的比例也是逐渐的在上升。并且我国当前依旧没有一部系统且完整的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法律。本文主要分析了个人信息法保护的意义, 然后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同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希望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个人信息概念还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那也就更谈不上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中对公共部门收集和处理以及合理的应用行为上进行一定的规范了解。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中仅仅是零散的出现在行政法、宪法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条文中, 并且只是对个人信息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之下进行相关的规定。同时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在实际的构建中也是经常会将公共部门侵犯个人信息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给忽视了。由于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行政法相比较于国外还是差距较大, 所以应该积极的顺应时代的发展来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一、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资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是随之出现。个人信息安全主要受到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私人的侵扰。其中来自前两个方面的侵扰比较严重。而本文也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这两个主体进行详细的研究。而私人方面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扰不论是在危害的结果还是危害的数量上面都是相对较轻的。

  (一) 很好的调节了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就是保护个人的信息。政府和人们社会的生活是分不开的, 公众也是有着知情的权利, 而这就得要求政府部门的办公应该做到没有遮拦和隐藏, 使得公民能够深层的了解到政治[1]。不过个人信息更多的还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 很少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当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相冲突的时候, 知情权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基于此种情况, 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牺牲部分个人信息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也并不是就直接代表了个人信息权应该受到冷落。如果将个人信息进行公开的目的仅仅为了满足私欲, 那这个时候个人信息权的地位就应该高于知情权。

  (二) 促进了我国信息保护法体系的建设

  我国当前发展进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决策就是有效的推动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然后以此来更好的带动工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发展[2]。全面的开展信息化也是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要想有效的保障信息化建设, 首先就得加快中国特色信息保护法体系的形成。而要想更好的实现我国个人信息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那就必须的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当前社会各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的问题也是极为的关注, 特别是在风俗习惯差异、经济增长的模式以及相关的技术水平等方面, 我国大部分的公民依旧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而这也是影响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公民个人的信息权, 不过因为我国个人信息法起步相对较晚, 进而使得其中依旧存在的一定的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得加强重视起来, 并且积极的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 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

  我国当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极为的落后, 特别是在行政法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处于完全忽略的态度。在实际的生活中也仅仅只有几个规模较大的省市对这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的条例。但是这些条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还是严重的不足, 完全没有将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范围明确的进行设定[3]。此外还有很多的条例中也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个人信息例外情形严重的忽视了。

  我国当前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存在于《储蓄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宪法》当中。例如在《宪法》当中就明确的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这项规定就是在原则将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进行了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的最为详细。不过由于我国文化背景以及历史传统方面的影响, 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旧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

  在当前信息时代的背景下, 批量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散布也是变得十分的容易。并且个人信息被恶意的使用情况也是逐渐的增加, 个人信息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例如炒股的人经常会受到各种机构的电话骚扰以及短信骚扰, 给你推荐各种炒股软件等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那人们很可能就会因为信息的泄露而受到严重的影响, 严重时还很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威胁[4]。例如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将求职者的个人简历给丢失了, 而正好被不法分子给见到了, 进而根据简历中的相关信息来对求职者进行诈骗等行为。不过因为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进而很难有效的解决这类案件。因此, 直接依靠以上这些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是绝对不够的, 也正是如此才使得当前社会中个人信息侵犯的相关事件层出不穷。

  (二) 个人信息收集的程序不规范

  在我国当前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公共部门。由于公共部门自身的特殊性质以及地位, 所以对其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以及使用时应该进行特别的规定。相比较于非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的行政权力以及立法权力都是相对较大, 所以它也是能够直接依靠行政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来大量的收集个人信息。公共部门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可以直接按照职权以及行政行为等各种形式。虽然当前公共部门内部与政府部门在政策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变, 以此来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且更好的适应行业和社会的需要, 但是其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在社会生活过程中, 公共部门市场会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工作, 不过由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收集的行为准则, 进而公共部门通常都会选用最为简便的方式, 没能对所采集的信息妥善保管, 进而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严重的影响到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的有效保护策略

  (一) 明确宪法的基础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一些先进的自动化设备以及计算机技术也是在我国政府机关中被广泛的应用, 而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个人信息的隐私安全。而很多的西方国家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也是专门提供了宪法的基础。例如, 美国主要是从隐私权延伸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断的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 并且还是社会法制完善和健全的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中还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条文进行明确的规定, 并且没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仅仅是在一些分散的法律文件中有这一定的体现, 而这方面的体现也仅仅是片面的立法。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宪政制度的建设起步相对较晚, 所以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宪法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 需要长期的实践[5]。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直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也不是说直接照搬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就可以了, 这样不仅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并且也是十分的不现实。同时如果频繁的对我国宪法进行修改也会严重的影响到宪法权威性, 因此, 我们可以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之上来不断的完善行政法, 以此来有效的促进宪法的稳定发展, 并且还能切实的解决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严重问题。

  (二) 建立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要想更好的完善信息保护制度, 那就应该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有机结合。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法制的完善, 信息公开对于提升公众信任度也是非常的重要了, 并且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是行政法治最为基本的要求和现代民主法治建设的前提。信息资源的公开不仅能够有效的监督政府部门公权力的行使和公民知情参与权, 并且还能进一步的防治政府部门的腐败行为, 这样也是能够很好的提升政府部门行政的效率, 并且还能将信息资源的公共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公民对于公共管理机关以及政府应该享有信息资源知情权, 而这也是信息公开法律的基础。如果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那不仅会严重的损害到个人利益, 并且还可能会受到其他方面的伤害。所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是十分的有必要。

  (三) 完善个人信息方面的行政法规

  要想有着正当的程序规则, 那首先就得进行行政法规方面的完善。健全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也是行政法治的核心所在。在传统的普通法中, 最开始的自然正义这一原则仅仅只在法院审判中体现, 然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自然正义原则也是演变成为我国行政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而这项原则的具有公民公平听证以及避免偏私这两个核心思想。行政机关存在着对个人信息采集、整理以及使用等行为, 而这些行为不仅有利于福利行政, 同时还有利于行政服务。不仅能够针对相关人员的申请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并且还能在职权的范围之内来进行。而这些都得在严格遵守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

  四、结语

  总而言之, 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不仅能够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目的, 并且还能够将个人信息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界定, 同时提供合理的行为模式。在个人信息收集的时候必须得寻求本人的同意, 同时还应该详细的感知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用途, 这样也是能够有效的保证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性。此外, 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工作还应进行必要的限制, 进而促进个人信息的科学合理性, 提升个人信息使用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常煜衡.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3, 16 (31) :218-219.
  [2]王贺军.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 2017, 31 (15) :121-122.
  [3]郑妍.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16, 21 (11) :31-32.
  [4]陆锦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云南大学, 2016, 19 (26) :61-61.
  [5]黄宁.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15, 32 (24) :212-213.

原文出处:满庭芳.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19):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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