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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不动产侵夺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2 共6279字

  (二)抢劫罪与侵夺不动产罪

  抢劫罪与盗窃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基本一致,仅在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比较可知,同为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抢劫罪是盗窃罪的暴力形态或者升级形态,所以存在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那么在侵夺不动产罪中,同样应当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看作是一般侵夺不动产行为的暴力形态,在刑罚方面应当升格。上文介绍的加拿大刑罚也做了如此规定。

  实践中,存在高利贷债权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债务人以房低价抵债的情形。而且往往违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确定交易价格,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然后债权人再以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采用暴力等手段排除债务人的占有。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人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措施,但该暴力的效果并非排除债务人对不动产的事实占有,而是法律占有。上文已提到,侵夺不动产罪保护的是不动产的事实占有,故难以将该暴力行为评价为侵夺。即使债权人在获得法律占有之后,采取暴力排除债务人的占有,由于当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为有权者,故也无法将第二次暴力行为评价为侵夺。然而,有的学者提出,倘若买卖合同因暴力、胁迫被认定为无效,不动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那么债权人便自始不存在不动产合法权利人的身份,进而可以构成侵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本文认为,侵夺的主观要件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债权人实施第二次暴力之时的合法性存疑,但是债权人的主观目的并非占有他人不动产,而是实现自身的债权。

  如果将债权人借以实现债权的手段评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些牵强。至少对于债权范围内的不动产价值无法认定债权人存在侵夺故意。那么超出部分的价值是否可以构成侵夺呢?本文认为,应当以债权金额或者交易价格与不动产实际价值的悬殊程度区别对待。如果悬殊不大,可认为是交易价格的正常波动,并不存在侵夺的故意,对于暴力迫使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只可认定强迫交易罪。如果相差悬殊较大那么应认定为侵夺不动产罪。至于悬殊的标准,本文认为虽然可以参考《合同法》中关于合理价格的 30%浮动标准,但不能机械适用。毕竟此处的标准为明显相差悬殊而非“合理”.比如相差一倍的价格虽然不合理,但不一定达到明显悬殊的程度。

  不过,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实现债权,仅是因为矛盾或者无缘由地强迫他人过户并转卖或者类似行为,可能因为没有排除他人的事实占有而无法构成侵夺,但仍可构成传统的抢劫罪。同理,以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他人不动产名义上的占有而未实际使用的,构成诈骗罪。以敲诈勒索的手段取得他人不动产名义上的占有但未实际使用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仅排除了他人事实上的占有,而未取得不动产名义登记的,构成侵夺不动产罪。

  (三)故意损坏财物罪与侵夺不动产罪

  故意损坏财物罪是典型的毁损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不以占有为目的,仅以破坏他人的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如果仅以损坏他人不动产为目的,损坏他人不动产而排除他人对该不动产的占有的,因缺少非法占有的意思而无法构成侵夺不动产罪,仅可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但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损坏行为造成他人无法正常使用不动产,但就损坏的的部分价值并不大,无法对该行为论罪处罚的情形。本文认为,在评估动产的损坏程度时,如果损坏的部分与该动产本身不可分,那么一般以该动产的贬值作为损坏的价值予以认定。同样的,行为人在损坏不动产的个别部分造成该不动产整体大幅贬值的,应当以贬值的价值作为损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但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虽未对他人不动产直接实施损坏的行为,然而却通过其他手段导致不动产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比如行为人在他人房屋内放置臭虫等生物,使其滋生。该行为虽未必对不动产本身造成多大的破坏,但至少在一段时期内使其价值大幅降低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本文认为,该行为属于以其他手段排除他人正常使用不动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并未损毁他人不动产,应当以侵夺不动产罪定罪处罚。

  (四)侵占罪与侵夺不动产罪

  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夺不动产强调的是非法占有,故构成侵夺不动产罪的行为一般无法构成侵占罪,反之亦然。但根据上文论述,对于那些合法取得占有,行为人在合法占有的有效期内人超出约定占有不动产的,应当构成侵夺不动产罪。

  实践中,因租赁期限届满但承租人不愿搬离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按照我国刑罚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侵占罪对象为替他人代为保管的物或者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所以承租人不愿搬离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侵占。本文认为,我国刑罚中所谓的“代为保管”并非特指保管关系,而是包括所有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人对合法取得的他人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的情形,比如租赁和借用。根据《合同法》第222 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承租人对他人不动产到期拒不返还的行为有构成侵占罪的余地。如此也能解决本文导论中所举的例子面临的难题。虽说将该情形以侵占罪论处,有扩大刑法适用之嫌。但本文认为,作为告诉才处理的侵占罪,不仅不会扩大刑法的适用,其警示作用反而可能具有事半功倍之效。当然为了避免刑法的滥用,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为人返还财物的,不构成侵占罪。

  同时,应当加快配套保障制度的建设,比如加强廉租房等保障房的建设,使没有固定住所的承租人,在无收入来源或者无力承租其他房屋且符合条件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政府机关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房。避免出现大批人员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之情形。倘若条件尚不符合,也可暂缓将承租人拒绝返还房屋之情形予以刑法规制。

  三、法定刑

  至于刑罚方面,本文认为也应当根据侵夺行为的类型比照传统财产犯罪的刑罚分别处理。各国对于不动产侵夺行为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一)国外立法现状

  加拿大刑法典规定盗窃罪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抢劫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对强行侵入住宅的行为直接处无期徒刑,未使用暴力的,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强行侵入住宅以外的地方的,最高刑也为 10 年有期徒刑。可见加拿大刑法典对于不动产侵夺行为的处罚总体上要严于传统财产犯罪。巴西刑法典规定,盗窃罪处 1 年以上 4 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罪处 4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暴力侵夺不动产的行为在对暴力行为参照抢劫罪处罚的基础上加罚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对未使用暴力的侵夺行为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西班牙刑法典的规定类似于巴西,在对行为人侵夺不动产的过程中实施的暴力处以刑罚外,再加罚罚金。意大利刑法典对未使用暴力的不动产侵夺罪均实行告诉才处理,其中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盗窃罪的最高刑一致。对暴力干扰他人占有不动产的行为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外立法评析纵观国外侵夺不动产罪的刑罚规定,对于暴力侵夺的刑罚基本要重于同类财产犯罪的刑罚,而对于未使用暴力的不动产侵夺行为基本规定为告诉才处理,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不动产,特别是用以居住的房屋,是人们防御外来不法侵犯的最后堡垒,而且土地以及房屋等不动产相较于动产更为生活所必需,暴力侵夺不动产的行为将完全剥夺权利人的占有,使其流落街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往往要比针对动产的犯罪后果更严重。而未使用暴力的侵夺行为,由于危害性相对较低,采用告诉才处理的方式,可有效给予行为人适当的刑法震慑,迫使其纠正自身行为。一方面有效发挥刑法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大量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立法建议

  故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对于暴力侵夺不动产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用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刑罚并从重处罚。而对于未使用暴力的行为,统一规定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实行告诉才处理。如此,侵夺不动产罪的刑罚表述应为:“侵夺不动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或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才处理。使用暴力实施前款罪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与侵夺行为一并在司法解释中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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