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以及价值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据此法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或人民法院提起的,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分析(1)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节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可以使案件及时结案,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2)其一并审理的特征便于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在一个诉讼程序里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提高法院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正确率,同时也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3)它使部分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和判决阶段能够得到及时履行,解决了执行问题,减少因赔偿金额不到为而引发的波动,促进社会稳定。
2 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
(一)赔偿请求主体不同。 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刑事赔偿的请求主体则是因国家司法机关违法职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赔偿责任主体不同。 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而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以国家的名义予以赔偿,所以其主体是国家。
(三)赔偿范围不同。 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刑事赔偿的范围不仅有财物损害的赔偿,还有人身损害的赔偿。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局限性
在现阶段,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只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精神方面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害人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批复的形式表明, 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并且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或者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一)促进国家法制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到损害的被害人却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显而易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缓解上下位阶的宪法与刑事法律、 同一位阶的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与矛盾, 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统一,实现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
(二)严格规制犯罪。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遭受损害,将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侵权行为人不会选择加重侵权行为,能够更好的规制犯罪行为。
(三)发挥法律功能的作用。 在经济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 在刑事诉讼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防止死者近亲属与被告人非法“和解”,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被害人来说,其财物可能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精神伤害却是巨大的,甚至可能会有伴随终生的痛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起到一种抚慰的作用,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5 我国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诉讼体系中。 通过以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说明将其纳入刑事诉讼中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不仅能促进社会进步,更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明确并细化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方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被告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害人有无过错等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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