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8日上午东部某沿海海域,一艘运载挂养鲍鱼篮的渔船在前往目的地途中舷舱进水,造成船只沉没。船上14名人员全部落水其中7人获救万人死亡2人失踪。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从定本次事故性质为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经查该渔船为活鱼运输船于年检有效期2010年12月30日前未申报检验,即事发时渔船年度检验超过有效期,渔船处于不适航状态。
调查报告认定吴某作为船舶管理站船管员,未按规定要求船主提供《出海船舶户口簿》等边防证件进行出入港登记,也没有向当地边防所领导汇报此事放弃履行职责使得船主得以继续驾驶该渔船长期在码头进出海作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了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其失职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致罪原因分析
(一)制度规范不健全,人员职责不明确
船舶管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众多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主要针对边防部门对于船舶的管理。船管站属于乡镇政府和边防部门的双重管理,船管员由乡镇政府选任,受边防部门委托依法对船舶进行管理。船管员作为一个相对临时的聘用人员其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规范湘关监管人员也未按要求做到定岗定责造成制度规范无法下移监管措施无法落实。正如本案中船管员吴某在得知事故船舶证件不齐全时,只是通知船主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但未将船舶情况及时向边防部门领导报告导致该事故船舶长期无证生产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意识不牢靠,执法监督不到位
基层船舶管理普遍存在着:机构设置不规范,工作经费不足,工资待遇低篙理人员、签证人员素质较差滩以切实履行渔业船舶监管职责的问题。基层船管员多为渔民兼职从事渔业船舶管理,直接导致监管存在较大漏洞问题船舶出海作业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基层船管员普遍未接受专业的船舶管理培训,上级管理部门日常对基层船管员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船管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态度消极。本案中吴某虽为船管员但船管站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只有其一名船管员其日常监管方式只是简单隔地几天去码头检查下渔船情况厌气好就出海去捕鱼加此管理船舶监管形同虚设。
(三)惩罚措施不严厉,警示效果不明显
该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吴某最终只被轻判有期徒刑三年,且适用缓刑。如此判决结果难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结合该案船管员的失职只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尚未追究法律责任。刑罚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厂方面通过刑罚惩治犯罪者,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J另一方面以刑罚对犯罪者的惩治,达到教育警示潜在犯罪者的目的。
2013年l月7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做出了严格限制。据此对于此类安全责任事故更应慎用缓刑。
三、防范对策思考
(一)落实规范管理,人员定岗定责
首先要加大对基层渔业船舶监管设施的投入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况套实施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确保基层船舶监管机制落到实处。其次应重视提高基层船舶监管者的整体素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J再次通过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根据技能和所辖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基层监管人员绩效工资稳步提高基层监管者的工资待遇J最后,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定岗定责落实权责统一庆职追究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迅速确定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大教育宣传,严格执法监管
一方面监管者要不断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的水平,根据不断变化中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改进、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J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被监管者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结合本案船主在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且船舶检验有效期超期的情况下依然出海违章作业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十分淡薄。而吴某作为船管员并未完全尽责督促船主补办相关证件,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应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纳入监管人员绩效考核J强化从严监管意识,确保无证、年检过期等不适航渔船不出港。争取事故隐患在监管阶段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完善法规制度,依法从严惩治
有针对性地整合各执法力量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组织自查工作,及时查找漏洞、缺陷减少职能重复的执法部门整合基层船管站、签证站等监管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船只,对不适航船只果断采取强制措施J加大惩治读职失职监管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脸察机关要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读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外脸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从严把握事故类读职犯罪的证据标准、从轻减轻情节、量刑建议等因素对于法院判决及时审查,对于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行使抗诉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房文勇.浅谈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成因及对策[J].安全生产与监督,2011(1):36一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