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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现状及主要障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8-09 共2322字

论文摘要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需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这对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证据制度,培育人民警察的法治精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现阶段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障碍及成因进行合理探讨,有利于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实施。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

  所谓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就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检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早已成为习惯。我国台湾地区,法庭在对讯问笔录产生异议时,没有录音带或录像带对已经取得的供述予以佐证,法院可传唤取得被告供述证据的司法警察官员,让其以警察证人的身份出庭说明取得被告供述的经过。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说明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官对此负有证明责任,如果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收集是合法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或由法院自行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说明情况。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表明“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此看来,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办案体制实行的是检警分离体制,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由此导致了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各行其是,引发的后果就是我们很难在法庭审判时看到警察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对兰州市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数据调查显示,2011年兰州市公安机关以严厉打击命案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工作为主要内容,全年共破获刑事案件9397起(现案6756起,积案3641起),破获命案现案80起,打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9个,抓获团伙犯罪成员154名,破获经济案件583起,挽回经济损失12952.397万元,破获毒品案件744起,抓获网上逃犯2404名,这其中包括破获“2011.07.29”特大抢劫轮奸案,“香港巴里克”特大网络传销案等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些重案要案的被告人进行审判时,我们却从未在法庭上看到侦查人员的身影。对此我国学术界有部分学者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作为侦破案件的直接参与人,是不能够充当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因为这会与其本身的职责相冲突,造成诉讼程序上的混乱,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其实从全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来看,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更别提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最早出现警察出庭作证的要算2002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在丰台区法院作为证人对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出庭作证支持公诉。此外自新刑诉法颁布后,2013年4月25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通过警察对犯罪现场所目击的事实供述,证明了何某盗窃龙泉驿区某大学宿舍电脑未果后掏出匕首威逼学生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总的来说,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审判中,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是少之又少。

  三、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障碍与成因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在日益完善,但基于传统观念和社会体制等方面因素,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施行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统治以及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自古以来都强调公权力的集中与实行,私权保护观念的淡薄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同时使广大民众产生“厌讼”、“耻讼”的思想。古代“侦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决定着案件办理是由法官来侦查、审判的,自然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而且警察作为公权力执行机关的代表,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长久以来的“警察特权思想”使得公安机关认为其职责就是侦查案件、移送起诉,这并不包括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二)现行庭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审判模式基本采用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其特点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法官居中裁判。但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我国法官审理案件基本以书面审为主,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法庭的对抗性不强。另外,法官为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中多依赖于侦查结论,检警分离的体制使法官仅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判决,检察官也仅对侦查活动有事后监督的权利,那么法院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要求就不具有合理性,出庭作证的主导权依旧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

  (三)公安机关自身因素的影响

  据统计我国警察总数在190万人左右,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来说,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明显。犯罪频发和超负荷的工作无疑会使警察出庭作证的同时间接降低打击犯罪的效率,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再者,出庭作证势必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加大相应的经费开支,对于办案经费长期不足的公安机关来说,也是不愿意警察出庭作证的。第三就是短期内人民警察的既有素质会不适应现行的法律体制,警察因受自身专业知识、法律素质以及办案客观条件的局限,很难保证在短期内改变原有的侦查陋习,对于缺乏专门技术、出庭经验和心理素质培训的警察来说,一旦出庭作证必定会出现颇多失误,这无形中也是对警察队伍的巨大挑战,极有可能使部分犯罪份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随着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立法工作的完善,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设计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王超.《关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3]王强,王翼飞.《建立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载《南方论刊》,2009年第6期.
  [4]尹军.《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0月第15卷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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