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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对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利弊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4 共3664字
论文摘要

  一、技术侦查概述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象,其法律依据在于《国家安全法》与《人民警察法》。在信息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独立的一节予以纳入,对于与时俱进,赋予刑诉法新的时代气息以及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方面,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技术侦查的含义,学术界观点各异,主要是从与秘密侦查的关系上予以界定的,还有国内学者认为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由于本次新刑诉立法将秘密侦查规定于技术侦查措施一节,足见立法者的倾向。宏观上,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具有秘密性或隐匿性,秘密侦查中带有技术侦查的成分,技术侦查也具有秘密侦查的色彩。因此技术侦查可以界定为,指侦查机关采取技术措施、隐匿真实身份等具有秘密性质的方法手段,发现案件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或实施追捕所必须的侦查行为。

  二、技术侦查对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利弊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

  功利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的行为是受功利原则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在法学研究的运用,逐渐发展成功利主义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主张,“功利是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进社会幸福的总和”。尽管功利主义具有历史局限性,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其所主张的观点也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比如说某种制度的引入,是否利大于弊,是否值得引入,会带来多大的社会效果等等。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分析技术侦查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影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利弊分析

  1.对重口供传统思想的冲击。当前重口供、轻证据思想依然盛行,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因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是从侦查手段、技术的角度看,侦查人员的侦查手段单一、侦查素质不高、侦查技能欠缺,获取证据的能力有限;二是重口供思想,自古至今一直存在,并且盛行,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以及人权保障理念未得到由内而外的更新、实践。

  新刑诉法引入技术侦查措施,是立法者诉讼理念的转变,也是为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技术侦查措施的确立,丰富了侦查手段种类,增强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减少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需求。侦查人员不必像以往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寻找物证、书证等证据,发现案件的线索;技术侦查措施将帮助侦查人员快速地查找案件的证据,进而更加有效率地破案。从另一方面看,技术侦查措施的施行,亦将逼迫或促使犯罪嫌疑人的提前招供,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能力。因此技术侦查措施将很好解决当前侦查手段单一的弊端,增强获取证据的能力,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同时也将促使侦查人员取证意识的转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设防的状态下知悉其动机、目的、作案手段,即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也降低了刑讯的发生。”而不必冒着触犯法律底线的风险,游走于各种非法手段而获取口供。

  2.对“潜在犯罪人”的震慑。“潜在犯罪人”是刑法犯罪学的一个概念,是社会状态中间的一般人,区别于天生犯罪人、诚实的人。“潜在犯罪人”徘徊于善恶之间,“犯罪是主要由其自由意志来判断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这些人来说,判断适用刑罚的量就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如果犯罪的成本小于收益,这些人就可能去犯罪;如果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相应地,这些人的犯罪就会受到遏制。适用刑罚的可能性取决于侦破案件的可能性,因此技术侦查的运用在增大破案率的同时,也将增大“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从这一角度来讲,技术侦查在立法上的确立将对“潜在犯罪人”起到震慑与抑制的功效。

  3.对隐私权等私权的潜在威胁。技术侦查措施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同时,对公民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如监听监视设备的应用,易窥测到公民合法的隐私,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隐私权等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是宪法权利的最基本保障法,因此刑事诉讼法在制定以及适用过程中,均需考虑隐私权等宪法权利的保护。那么为什么立法者会置这一潜在的威胁于不顾呢?

  原因大概可推测为两点:(1)立法者有信心规避这一缺陷,因为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当中肯定会有牺牲,这些牺牲是法治不断走向健全的铺路石;(2)立法者经过了一定的权衡考量,针对当下犯罪率持续升高,高科技犯罪普遍,破案难度加大等现象,牺牲一定的无关痛痒的私人权利,换取另一种社会的安宁,也是值得的。基于这些原因推测,有必要运用功利的观点对此作一全面深入的剖析。

  (三)功利权衡

  立法上的确立是以理论上研究的成熟与实践中的需求为基础的,没有成熟的理论研究,立法上的引入,具有随意性,是不负责任的;而没有司法实践的需求,立法上的确立是徒劳的,无价值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高层次梯度的法,其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是手段,保障人权是终极目的,打击犯罪的过程,亦需要保障人权。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均具有利弊,因此立法者根据维护社会秩序与统治秩序的需要,在选择立法内容时会有所权衡,以确保立法效果与预期功效相一致,亦即利大于弊的效果。

  1.取证手段的横向比较。取证手段的横向比较是将技术侦查手段与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供述的手段加以比较。从取证手段运用的难易、繁琐程度看,技术侦查的运用需要安装监听监视等设备,在案发后调取相关案情资料,而这部分的资料相对来说价值度不是很大,因为很多的预谋犯罪分子很可能提前做好避开这些设备的准备,而大部分的资料收集需要采取隐匿真实身份、窃听设备等事后进行,这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且带有一定风险;相比之下,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更加上手方便,且效率更高,真实性也较为可靠,虽然也带有一定的风险,但相比之下,更省时省力。网络上流传甚广的笑话——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大陆三地警察森林找兔子比赛,也同样形象地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可以得出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可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供述的手段;但可以预见技术侦查手段的合刑诉法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供述手段的实施。

  2.“保护”与“侵犯”的纵向权衡。这里的“保护”是指减少刑讯等非法取证手段对人权侵犯的可能所带来的保护权益,“侵犯”是指在实现刑事诉讼终极目的的过程中所损失的权益,诸如对隐私权的侵犯、威胁等。现行立法对技术侦查的运用范围仅局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犯罪的严重性以及证据隐秘性等特点,并没有推广到其他各类案件,这也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从取证手段横向比较中可以看出,技术侦查并不能完全杜绝刑讯等非法取证手段的实施,因此这里的“保护”所带来的权益是不完全的,而“侵犯”则是无疑的。因为在当前阶段如果可以很好地避开对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那么完全可以加以推广开来,而不仅仅局限于那几种重大犯罪的案件。可以说技术侦查实施越深入,所带来的“保护”利益越大,造成的“侵犯”也越大;而技术侦查立法的完善,将减少技术侦查深入所带来的弊端,增加“保护”的力度。

  综上这场牺牲小权益,成就大权益的殊死搏斗,在现行立法以及实践操作中,很难决出胜负或局势依然不够明朗。为了促使技术侦查措施得到高效的施行,扬其利,抑其弊,完善技术侦查措施成为当务之急。

  三、对技术侦查的完善建议

  (一)把握好技术侦查实施的度

  从人权保护与权利侵犯的功利权衡中,我们发现技术侦查的两面性,操作过当,则适得其反;操作力度不够,又难以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所带来的效益,因此把握好技术侦查实施的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要很好的把握这一尺度,是很困难的,它不仅需要立法上的硬性规定,而且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操作技能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侦查机关在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也要逐步加强技术侦查设备使用方面、操作规程以及注意事项方面等的培训,并通过定期模拟技侦现场,培养并提高侦查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技侦办案意识、人权保护理念等,让他们更好地掌握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

  (二)建立非法技术侦查制裁机制

  有权利无救济,等于没权利;同样有权力没制裁,等于权力无法无天。在对技术侦查程序各方面予以充分规制的同时,也应对技术侦查实施违反操作程序的一面加以充分考虑,并根据惩罚必要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对不同情形的违规操作设置合理的制裁措施,这也是法的逻辑结构所要求的。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J].法学研究,2000(3):73-86.
  [2]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
  [3]张慧明.技术侦查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88.
  [4]肖洪.从刑罚的目的看死刑的废除[C].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2004 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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