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刑讯逼供渊源及其在我国的现状与限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2026字
论文摘要

  一、刑讯逼供渊源

  南宋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开篇所言:“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800年前的古人就在强调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法律必须强调细致勘察、周密审理,那如今这种理念更应不断地强化并在实践中执行。纵观这些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那便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的审讯方式,严重地侵犯了被追诉者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极易形成冤假错案,因而被称为“司法的毒瘤”,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反对的。的确,刑讯逼供在侦查询问中有其独特的作用,许多犯罪分子最终在刑讯逼供下认罪,并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刑讯逼供也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尽折磨,并且还要负担本不属于自己的罪名,承受不应有的刑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古老的英国谚语流传甚广,它告诉人们,实现正义的刑事程序中,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固然重要,但是追究犯罪的形式也同样重要。任何野蛮的、非人道的、不公平的、违背人类文明生活价值的权力行为都应当得到禁止。因而,即使是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也是不被允许的,更何况是本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无辜者!

  二、刑讯逼供在我国现状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发表的一篇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沈院长在文中提到,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也即在刑事诉讼中强调程序公正。所谓程序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传统观念,源于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其在13世纪就已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中。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出版《正义论》一书以后,程序正义这一理念才大规模地出现,并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研究程序正义的思潮中,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长期以来是被忽视的。一直以来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这种倾向,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普遍存在,刑讯逼供屡见不鲜。

  侦查人员在长期以来的“命案必破”的思想的主导下,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去获取所谓的犯罪证据或是被追诉人的供诉,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极少地去审查这些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而往往基于检察机关呈现的证据便定案判决。程序正义无法保证实体的正义,这一点是公认的,所以程序的不公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也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是至少可以提高冤假错案的可谅解性。基于正当的程序作出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没有可谴责性的,以为那是无法避免的,而我国现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冤假错案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对被追诉人的正当权利弃之不顾,不管判决结果正确与否,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可谴责的。

  三、法律发展对刑讯逼供的限制

  刑讯逼供的存在和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也在致力于改变这种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进一步深化和健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是程序独立价值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应该说是一个可喜的变化,至少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地将刑讯逼供等排除在外,虽然这一条文背后还存有许许多多的缺陷,包括排除范围的限制、只规定了刑讯逼供而没有其他诸如没有律师在场等违反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的情况,但是这种变化本身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且不论究竟是否只是出于形式主义的必要。毕竟在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度变革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漠视也不可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得以改变。重要的还是人,只有当对人本身的尊重被人们普遍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为人们真正地体会之后,各种制度方面的变革才能顺利地进行。尽管现状不可避免地让人忧虑,但我们还是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我国刑事审判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郑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