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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的根源与应对政策

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魏汉涛;赵娴
发布于:2020-05-07 共12928字

  摘    要: 近年来,城市“底层人”以报复社会的方式制造恶性事件呈多发态势,表明城市“底层人”犯罪已经上升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导致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生活艰辛而得不到必要的救助,可能使他们感到绝望与无助;贫富分化、阶层固化使他们感到失落,进而产生心理失衡;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现象突出,可能激发了少数人犯罪的冲动。当前,着眼于宏观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以发挥有效遏制这类犯罪的功能,而针对城市“底层人”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尚处于空白。在社会政策方面,城市“底层人”中的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被遗忘的人”,城市“底层人”进入了脱贫攻坚的“盲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名言启示我们,要遏制城市“底层人”犯罪,除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实现正义之外,还要构建针对城市“底层人”的社会支持体系,改变社会失序的状况,改变阶层固化的趋势。

  关键词: 城市“底层人”; 犯罪原因; 报复社会; 刑事政策; 社会政策; 社会支持体系;

  一、问题:城市“底层人”制造的恶性事件多发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升级,农村渐渐走向“空心化”,留守在农村的基本上是老人和小孩,年轻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与此同时,城市快速膨胀,房地产建设如火如荼,但不少大中城市仍然一房难求。当前,中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超过农村人口,城市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群体——城市“底层人”。这一群体生活艰辛,一旦生病、失业或者其他突如其来的重大打击,就可能走向“破产”,痛苦、无助与绝望可能使这一群体中的少数人走向极端,进而以报复社会的方式发泄自己内心的苦闷。

  2018年6月28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惨案,一名男子持菜刀砍杀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其中2名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据黄某交待,当年6月初他到上海找工作,但一直没有着落,产生厌世情绪,进而萌发行凶报复社会的念头1。

  听到这样令人痛心的事件,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深恶痛绝。诚然,犯罪嫌疑人黄某与4个被害人素昧平生,黄某自己无能找不到工作,不自我反省却要对无辜的孩子痛下杀手,对这类穷凶极恶之人不重惩确实不足以平民愤。然而,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砍人事件并非个案,就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前不久,各地类似案件频频发生2。如果把考察的时间范围进一步拉长,单纯为报复社会、伤害无辜群众的案件就不在少数。孤立地从个案分析,这些事件的犯罪人都是穷凶极恶、精神变态的人,这些事件都是偶然事件,但如果把这类事件联系起来思考,就会发现频繁发生的恶性事件背后具有某种必然性。这类事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凶手都是游走在城市的“底层人”,有的是漂流在城市的打工者,没有住所,工作不稳定,农村回不去,生活没有着落;有的是城市创业失败者或失业者,生活窘迫。他们犯罪既不是为了图财也不是为了泄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绝望、无助而报复社会。陈兴良认为:现在社会生活中80%以上的犯罪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比如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中找不着工作,因生活无着落而犯罪,甚至犯一些重罪3。既然城市“底层人”犯罪已经上升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就有必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研究。
 

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的根源与应对政策
 

  我国正在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大障碍。很明显,就事论事地对城市“底层”犯罪人从严惩处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这些穷凶极恶者大多类似于极端恐怖分子,对他们适用重刑甚至极刑并不能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应对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问题,必须深入探究造成这一问题背后的原因,反思现行刑事政策存在的不足,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

  二、原因: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探源

  俗语云:“治病治本。”要治理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的问题,首先必须深入探究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

  (一)绝望与无助是大多数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的首要原因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史无前例的转型时期,很多农民进城务工,他们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生活。不可否认,有不少农民工通过努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成功融入了城市生活,然而,现实是残酷的,有些农民工尚不能如愿。农民工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类特殊群体,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在城市中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收入微薄、居无定所、生活艰难。尽管近年来整体社会财富在不断增涨,但是身处底层的农民工群体收入依然很低,不少农民工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计。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建筑业、低端制造业开始没落,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工首先受到冲击。农民工本来收入不高、积蓄不多,一旦失业或者家庭成员患重病,或者遭遇其他意外事件,对他们而言可能就是灭顶之灾。

  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农民工无法回村务农。第一,近年来农村正在推行农地流转制度,很多农民工已经将农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无田可耕使他们无法重回农村从事农业劳作。第二,绝大多数80后农民工很早就外出务工,他们不会农业耕种,也承受不了繁重的农业劳动。第三,即使农村的土地没有流转,绝大多数农民工也不愿意回村种地,因为农村收入实在太低。2019年春节,笔者回乡调研,很多农民反映,近年来稻谷、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不升反降,加之种田成本增加,单纯种田已经很难供养子女上学、赡养老人,传统农业已经很难维系农民的正常生计。由于不少农民工不能或者不愿重回农村务农,不管多么艰辛,他们只能待在城市,成为城市“底层人”的一员,加之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尚未打破,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在流入地享受医疗、就业和养老方面的保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一旦“天有不测风云”,他们可能就会流离失所。艰辛的劳作、极不稳定的工作以及仅能养家糊口的收入,这些本身就会让农民工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如果一旦再遇困境,他们中的少数人就会走向绝望与无助,进而出现“反社会情绪”。

  除了无法回村务农的农民工,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也是城市“底层人”。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体制转轨使绝大多数城市人丢掉了“铁饭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人无法再靠“城市人”这个身份过上体面的生活,他们也需要通过自己的才干和劳动谋生。然而,社会是残酷的,城市中总有一部分没有一技之长、收入极低甚至没有稳定工作、无老可啃的人,他们并非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失业保险也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保障。再者,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还是失业保险救济,提供的经济救助标准都很低,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简言之,城市市民中也有相当一批生存压力沉重的人,他们长期处于沮丧和紧张的情绪中,长期的心理反差与失落以及沉重的生存压力也会让“仇恨”社会的心理在他们心中滋长,一旦触动“导火索”,少数人也可能将自己的绝望与无助转化为报复社会的惊人之举。

  (二)心理失衡是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的又一重要原因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经济经过四十余年的高速发展,201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超过90万亿元人民币,人均GDP接近1万美元4。我国经济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是第三名的二倍多。然而,具体到每一个人,差别就是天壤之别,有的人“富甲天下”,有的人却“一贫如洗”。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明显,贫富差距增大,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容易使人们产生相对剥夺感。基尼系数是国际上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越高,就表明社会贫富差距越大,反之则贫富差距越小,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基尼系数的“警戒线”。图1为2003~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5,由图1可见,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十几年间,基尼系数一直处于国际警戒线以上,甚至有的年份接近0.5,足见我国贫富差距分化之严重。

  图1 2003~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图1 2003~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改革开放之前整个社会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但阶层之间的差距不明显,人们目之所及的阶层与自己的生活条件类似,人们普遍将自己贫困的原因归结于自身而不是社会。改革开放之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甚至一些人一夜暴富,社会阶层分化渐趋明显。富裕阶层掌握着绝大多数社会财富,从事体面工作,占据优良社会资源,获取高额经济利益,享受较高社会地位。城市“底层人”饱受贫困之苦,普遍只能从事体力劳动,经济收入较低。另外,少数人致富并非通过自己的聪明才干和公平竞争,而是通过特殊的背景,甚至违法犯罪致富,这些情况使城市“底层人”感到社会的不公。再者,从传统计划经济过渡到当今市场经济,从以往的农业社会转变为现在的工业社会,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在发生巨变。在这一过程中,昔日养尊处优的群体可能变得“衣衫褴褛”,一些曾经深陷贫困的群体却通过各种方式一夜暴富,沧海桑田般的变化自然会在很多城市“底层人”的心田留下失落与苦闷。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社会阶层有固化的趋势。富人阶层由于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的子女可以接受更优质的教育,在工作、就业方面也处于更优势的地位,发展前景较好、收入较高的工作往往被具有父辈资源的人占据。城市“底层人”的子女只能在普通学校就学,进城务工者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更差,造成日后获取工作机会的不平等。有人感叹,“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很多人在起跑线上就输了”。当前,底层群体的后代想通过努力来改变自身地位和向上一阶层流动的可能性不能说没有,但难度越来越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代际传递的持续性贫困群体。近期发生的“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阶层有固化趋势的问题,有人通过“人肉”查到翟天临的高考成绩只有345分,他却照样上好大学;他的研究生成绩被修改,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接近40%,却可以获得硕士学位;读博期间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知道“知网”是什么东西,却可以顺利取得博士学位;在不学无术的情况下,还可以被北京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录用6。北京电影学院和北京大学在招生中对于论文质量和数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翟天临那里却通通失效。事实上,比翟天临更有权势或者更有钱的社会上层人士不在少数,不难想象,只要他们肯投入足够的金钱,就可以给自己以及自己的后代镀上高学历的金身,获得高学历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高收入。而身处底层的寒门学子即便付出足够的努力,也可能因为更有权势、有地位的人的弄虚作假而失去进入更高学府的机会,无法获取高收入工作的“敲门砖”,以致寒门学子冲破现有阶层越来越困难,这是教育的不公,也彰显了整个社会阶层的固化。有学者认为,下层阶级很容易把犯罪当作他们不能通过其他机会实现目标的手段7。由于贫富阶层有固化的趋势,一些城市“底层人”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出现心理失衡,进而谋求通过非法行为发泄对现实的不满。

  (三)社会失范是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的“催化剂”

  改革开放后,经济利益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金钱和财富一定程度上成为衡量人们成功与否的标志。人类生来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为8,在“一切向钱看”的指引下,一些人见利忘义、不择手段谋取私利,一时间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坑蒙拐骗猖獗。根据失范理论,当社会成员不认同主流社会价值观,也不认同实现目标的合法手段时,泄愤、破坏及敌意行为就会大量发生9。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们都在憧憬美好的小康生活。城市“底层人”长期生活艰难,他们更渴望发家致富,但由于他们所能接触到的社会资源与主流社会存在巨大差异,他们付出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得到预期的回报,残酷的现实让不少人感到失望。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绝大多数城市“底层人”的理想不仅没有实现,他们与富人阶层之间的鸿沟反而越来越大,久而久之他们就将自己的贫困归结于社会。当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能通过制度化的合法手段实现时,失范就有可能产生,他们就会通过犯罪的方式来“适应”这种失范,反抗社会的现有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从绝对值来看虽然几乎每个人的物质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但人的欲望往往比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膨胀得更快。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经济繁荣时期的失范比经济衰退时的失范要更为严重,因为经济繁荣刺激了欲望的产生,而恰恰此时对这些欲望的约束规则已经崩溃10。此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在加快,社会约束在减少,传统价值规范和行为规则对人的束缚在降低,以致坑蒙拐骗、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从以前的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到近年来的电信诈骗猖獗,无不表明当今社会失序现象突出。再者,中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阶段,政府正努力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的结构,但新的城乡一体化制度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渡阶段,相关管理制度缺失或者不适应也会对社会失范发挥促进作用。简言之,处于快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失范较为突出,而社会失范会加剧城市“底层人”的心理失落,触发他们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

  三、反思:应对城市“底层人”犯罪的政策分析

  犯罪治理是一个法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应对城市“底层人”犯罪既要有合理的刑事政策指引,又要有合理的社会政策调适,然而,现行刑事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在应对城市“底层人”犯罪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针对城市“底层人”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由于不同犯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应在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根据不同类型犯罪的特殊性发展出各种具体刑事政策。就城市“底层人”报复社会而言,由于这一问题尚无学者从犯罪学的角度深入研究,因而针对这类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尚处于空白,立法者和司法者只能在宽严相济这一总的刑事政策指引下从事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

  然而,仅仅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难遏制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的趋势,宽严相济中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意在通过惩罚犯罪来达到威慑潜在犯罪人的效果。西方的实践已经表明,无论是着眼于重返社会的医疗模式,还是着眼于报应的公正模式,都没有阻止犯罪率上升的趋势。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就开始将刑事政策的重心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11。如上所述,由于城市“底层人”犯罪问题尚未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关注,尚没有相应的具体刑事政策出台,现有的依据只能是着眼于宏观的基本刑事政策。然而,以着眼于事后惩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对城市“底层人”犯罪问题,不仅显得滞后,而且效果不会理想。由于这类犯罪基本上都造成大量无辜群众伤亡,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这类犯罪人只能从严惩处,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重惩的唯一效应只能是威慑效应。虽然我们不能一概否定刑罚的威慑效应,但至少对某些犯罪刑罚的威慑效应值得怀疑,例如,对受极端宗教蛊惑的恐怖分子而言,死亡就是他们进入天堂的门票,所以对他们哪怕适用极刑也无济于事。如前所述,不少城市“底层人”犯罪是因绝望与无助而报复社会,他们也有恐怖分子的某些特征,在西方甚至将他们制造的恶性事件视为“独狼”式恐怖袭击,因而意图通过重刑来威慑这类犯罪人,效果可想而之。退而言之,即使重刑对这类犯罪有威慑效果,也不是上策,因为这种对策不是旨在消除犯罪原因,类似于用“堵”的方法治水,只能是权宜之计。只有针对犯罪原因采取“疏”的方式,才能彻底根治城市“底层人”犯罪的问题。

  (二)社会政策对城市“底层人”关注不够

  前面的分析表明,导致城市“底层人”犯罪的深层原因是社会问题,那么,我国对待城市“底层人”的社会政策如何呢?应该承认,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国推出了一大批社会福利制度或者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脱贫攻坚工作等均是针对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或者制度,然而,可能是政策有漏洞,也可能是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部分城市“底层人”没有得到应有关照。

  作为城市“底层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容易”成为被“遗忘的人”。社会福利是党和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性设施和社会服务12。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然而,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事实上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许多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局外人”。据报道,我国大约有2亿多农民工进城务工,他们虽然长期在城市工作,却因没有市民身份而长期没有享受到市民待遇13。例如,城市中覆盖率非常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没有资格享受。其次,少数涵盖了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却因贯彻执行不到位而落空,例如,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是,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愿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只有10.3%,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只有15%,生育保险几乎为空白14。尽管近年来农民工参保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在建筑行业、家政行业以及部分小型、管理不是很规范的企业,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说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再如,在住房保障方面,名义上农民工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但实际上他们几乎不可能租到公共租赁住房,至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更与他们没有关系。大量事实表明,进城务工的“底层人”基本上进入了各种社会福利政策的盲区,在社会福利与户籍紧密联系的情况下,这类群体基本上被排除在城市的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他们实际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其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如上文所述,他们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游离于城市种种社会福利之外,生活缺乏保障,加之工作不稳定,他们随时可能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底层人”不是因为自身能力无法实现向“上”流动,而是因为公共资源分配不公无法改变命运,社会动荡的种子就很容易在这样的社会土壤生根发芽15。作为中国社会十分庞大的一类群体,相关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完善不仅关乎他们的生存状况,也影响社会长治久安,是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

  脱贫攻坚忽视了城市“底层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了新时期脱贫攻坚的目标,到2020年要实现“两个确保”(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改善了贫困人口的生活,让他们也享受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村贫困人口显着降低。然而,脱贫攻坚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以及贫困县脱贫,由于政策执行中的漏洞,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中的“底层人”没有纳入脱贫攻坚和社会扶助的范围之内。应该承认,总体上城市市民要比农民富裕,但城市市民中的“底层人”并不一定比农村贫困人群生活得更好,城市“底层人”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没有稳定的职业,生活将极其困难,也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进城务工的城市“底层人”就更为困难,他们中的不少人远离家乡,却无法重回农村务农,主要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攻坚战略也没有兼顾到他们,以致他们有时像“雨打的浮萍”一样到处漂泊。

  概言之,在刑事政策方面有关城市“底层人”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亟需完善,依据宽严相济这一宏观刑事政策不足以遏制这类犯罪多发的态势。在社会政策方面城市“底层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被“遗忘的人”,许多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涵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因贯彻执行不到位而落空。

  四、对策:来自李斯特名言的启示

  谈到犯罪治理,不少人首先联想到的就是强有力的刑事政策,诚然,治理犯罪离不开刑事政策,应对穷凶极恶、丧失人性的城市“底层”犯罪人也需要严厉的刑事政策。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16,对那些以报复社会的方式犯罪的人适用重刑甚至极刑,仅仅是实现了正义,平息了事态,对遏制这类犯罪再次发生的作用有限。李斯特通过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发现,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社会基础,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境况是最有效的刑事政策,并得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着名论断17。如果说很多犯罪人犯罪不是因为贫困,那么城市“底层人”犯罪很大程度上与贫困相关,因此,应对城市“底层人”犯罪,除采用严厉的刑事政策实现正义之外,还要大力改革针对城市“底层人”的社会政策。

  (一)构建针对城市“底层人”的社会支持体系

  弗朗西斯·卡伦(Francis T.Cullen)最早在犯罪学领域提出社会支持理论,他倡导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特定对象(一般为弱势群体)提供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帮助18。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19。不少研究表明,社会支持网络越广泛,越能缓解压力,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我国针对城市“底层人”的社会支持网络稀少,以农民工为例,对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主,当他们来到城市以后,脱离了熟人社会,源自地缘的社会支持便不复存在,而唯一能依靠的亲属又远在他乡,使得他们所依赖的社会支持网络缺失,加之在城市中工作不稳定,基于工作建立起来的业缘关系也十分脆弱,所能提供的帮助自然更为有限,因而他们在城市中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20。由此可知,要遏制城市“底层人”犯罪,应当帮助他们构建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需要说明的是,为城市“底层人”建立有效的支持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限于篇幅下面仅讲两个问题。

  第一,让城市“底层人”不再成为被“遗忘的人”。

  任何社会都有弱势群体,任何人都可能因为天灾人祸而陷入困境,这就需要社会保障体系来支持。如前所述,我国城市“底层人”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被遗忘的人”,唯有改变这种现象,当他们遭遇天灾人祸时才不至于走向绝望,当他们失业或入不敷出时才不会产生无助感。首先,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的格局,消除身份壁垒。农民工之所以会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被遗忘的人”,很大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相关。“农民”这个身份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也多次提到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实质改变,因此,需要“胆子再大点,步子再快点”,尽快破除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身份壁垒。其次,保证制度贯彻执行到位,将城市“底层人”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督促地方政府主动为城市“底层人”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并督促企业为其缴纳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他们在生存困难时能够获得平等的社会救助。

  第二,让城市“底层人”跟上社会转型升级的步伐。

  中国经济正在转型升级,大量低端制造业渐渐被淘汰,制造业正在从加工制造型向创新制造型转变,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新兴产业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不少企业出现了招工难,另一方面大量城市“底层人”却找不到工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大量城市“底层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不能满足新兴产业对知识和技能的需要。要改变这种现状,政府不能缺位,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城市“底层人”提高技能,适应社会转型升级的需要。例如,针对城市“底层人”受教育程度低、技术薄弱等特点,国家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免费为城市“底层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只有城市“底层人”的就业率提高了、收入增长了,他们才不会感到绝望与无助,更不会采取报复社会的举动。

  (二)打破阶层固化,缩小贫富差距

  中国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严重、阶层固化是城市“底层人”产生相对剥夺感的直接原因,也是少数人将自己的不幸与无助归责于社会,进而采取报复社会的重要原因,因此,缩小贫富两极分化、打破阶层固化是解决城市“底层人”犯罪的努力方向。

  应该承认,贫富适当拉开差距有利于激励民众奋发图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许多研究表明,当今中国贫富分化相当严重,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如何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多如牛毛,这里只想谈两个问题。第一,不要让“先富带动后富”沦落为口号。改革开放之初,根据当时的国情,党和国家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先富带动后富”。随着改革的推进,一部分人确实很快富裕起来了。据《2019胡润全球富豪榜》,截至2019年1月31日,资产在十亿美元以上的富豪全球有2470人,其中中国有658人,位居世界第一,比美国还多74位21。然而,时至今日,那些富豪们“带动后富”的举动并不多见,甚至很多中国富豪还很吝啬,不像国外富豪那样慷慨做慈善。先富不愿带动后富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两极分化严重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而是该采取有效措施让“先富带动后富”从口号转化成行动。第二,要让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致富以及富裕后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人付出代价。2018年,“范冰冰逃税事件”是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范冰冰年收入上亿元,是典型的富裕阶层,然而,她却采取拆分合同等方式偷逃税数亿元22。虽然范冰冰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却反映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国不少富裕阶层并非通过合法手段致富,或者富裕之后不愿承担社会责任。贫富分化本身就会让城市“底层人”产生相对剥夺感,通过非法手段致富或者富裕之后仍然想着逃税,会进一步增添城市“底层人”的不公平感,进而产生仇富心理,因此,必须通过严格执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解决这些不公平的行为。

  另外,还要打破阶层固化,打通城市“底层人”上升的通道。梦想与希望是人生的动力,只要生活充满希望,哪怕艰难困苦也会勇往直前、努力拼搏,如果生活看不到未来,人就会心灰意冷,甚至因绝望而走极端。城市“底层人”的生活已经艰难困苦,如果晋升到上层社会的路径不畅,让他们甚至他们的下辈都看不到未来,绝望与无助的思绪就会时常涌上心头,一旦有“导火索”的触动,悲剧就会发生。李唐盛世的开启某种程度上就是打击门阀势力,实行科举考试,让寒门子弟看到了希望。当前,城市“底层人”的子女一出生就与富裕阶层的子女存在天壤之别。翟天临虽然高考成绩很差,但他仍然能够上好大学,甚至上名校的硕士、博士,城市“底层人”的子女即使天生聪慧,可能也会因家境贫寒而“默默无闻”。中国社会阶层日趋固化,不仅不利于遏制城市“底层人”犯罪,也有碍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只有打破阶层固化,实现机会平等;打通城市“底层人”上升的通道,让他们能看到希望与未来,才能激发城市“底层人”克服困境,不至于走向绝望与极端。

  (三)通过制度创新改变社会失序

  社会转型涉及体制机制转轨、利益再分配和社会阶层更迭,难免会出现社会无序与失范。根据失范理论,社会失范往往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出现和存在:①现有的社会规范失效而新的规范尚未形成,②没有为实现社会所鼓励的成功提供足够的正当手段23。社会转型需要社会治理模式、机制同步转型升级,因为原有的社会治理模式、治理机制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不再有效,而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机制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不可避免会走弯路。更为重要的是,当今中国要用几十年时间走完西方国家几百年才完成的工业化过程,不仅社会转型程度深、范围广,而且时间短,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必然会集中爆发,社会失范问题自然更为严重,因此,要治理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的问题,必须切实改进社会无序的状态。

  在我们看来,对流动人口实行社区化管理是改进社会无序的重要途径。农民工在农村所遵循的习惯规范在他们进入城市后失效,而他们大多租住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社会管理相对薄弱的地方,国家对农民工的管理薄弱,其属于失控状态的边缘人口24。根据失范理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在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盗窃、抢劫猖獗,黑恶势力横行,坑蒙拐骗大行其道,这些会在他们心中产生明显的负面效应。要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制度创新对流动人口实行社区化管理是必由之路,因为犯罪预防的真正基础在于社会制度建设。社区作为人们的生活场所,对于健康人格的塑造、纠纷的及时解决等都具有积极的功效25。具体而言,根据不同流动人口的特点,构建多元化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可以按照地域或者职业重组成不同的社区,实行集中管理;在流动人口分散的地方,可以将流动人口纳入所租居的社区,使其成为当地社区的一分子,在社区中设置专门的社区服务机构,所有居民登记造册,实行数字化管理。简言之,新时代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实现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同等待遇、同等管理。

  五、结语:治理城市“底层人”犯罪要注重社会政策的完善

  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升级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快速从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的农业社会过渡到以工业、城市、市民为主的现代社会,我国用四十余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二百余年才完成的工业化过程,社会快速转型升级不可避免会伴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底层人”犯罪呈多发态势,导致这一现象有犯罪人的个体原因,另外,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以及国家对城市“底层人”关注不够也是重要原因。面对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的问题,许多人只看到了犯罪人的个体原因,因而只强调严惩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人。不可否认,不严惩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人确实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发挥刑法的威慑效应。然而,李斯特指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正确认识导致犯罪的原因,二是要正确认识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26。菲利强调:对社会弊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理方法27。既然社会原因在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们就应该努力完善针对城市“底层人”的社会支持体系,进而消除导致城市“底层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推进。

  注释

  1参见朱奕奕:《上海浦北路持刀杀人案一审:黄一川犯罪时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1973 _zbs_firefox)。
  22018年6月13日,黄某在上海浦东砍人,致1死5伤,原因是黄某无业,报复社会;2018年6月18日,古某在四川乐山公交车内制造爆炸,造成1人重伤14人轻微伤,原因是生活不顺,报复社会;2018年6月22日,西安市辛某在公交车内砍杀乘客,造成2死8伤,原因是拆迁巨款因赌球输掉,发泄个人不满,报复社会;2018年6月25日,一名男子在山东烟台驾车疯狂撞人,致1死10余人伤,原因是因赌球输钱、家庭不和睦,情绪失控,报复社会。参见《恶性杀人频发,是偶然还是底层绝望的信号》(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705/08/28572434_767832700.shtml)。
  3参见陈兴良:《死刑适用的宪法控制》(http://blog.sina.com.cn/s/blog_90f0a0ef0101iqqd.html)。
  4参见陈炜伟,申铖:《2018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90万亿元我国人均GDP接近1万美元》(http://yzdsb.hebnews.cn/pc/paper/c/201901/23/c119720.html)。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全国住户调查:2017大样本轮换》(http://www.stats.gov.cn/ztjc/zdtjgz/yblh/zysj/201710/t20171010_1540710.html)。
  6参见《翟天临真实高考成绩被扒网友推算可能仅348分》(http://news.sina.com.cn/s/2019-02-14/doc-ihqfskcp5177269.shtml);《翟天临事件始末汇总!从研究生到本科再到九年义务教育全线存疑!》(https://www.sohu.com/a/294337832_100204940)。
  7参见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参见Franklin P.Williams Ⅲ,Marilyn D.Mcshane.Criminology Theory(Prentice-Hall,1994)。
  9参见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10参见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参见大谷实:《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参见石宏伟,陈宏雷:《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载《改革与开放》,2016年第9期)。
  13参见陈益刊:《让2亿多农民工变市民中央财政推“人钱挂钩”》(载《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8月9日(第A2版))。
  14参见高宁:《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及对策分析》(载《人民论坛:中旬刊》,2013年第4期)。
  15参见罗天柱:《底层人群难题需全社会“求解”》(载《民主》,2006年第3期)。
  16参见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7参见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参见于阳:《西方犯罪学社会支持理论研究及其借鉴意义》(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
  19参见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0参见黄淑瑶:《从社会支持网角度看流动人口犯罪》(载《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21参见《2019胡润富豪榜发布:马云成华人首富!这些大学专业富豪最多!》(http://www.sohu.com/a/298197218_241050 sec=wd)。
  22参见《范冰冰涉税案,罚款金额相当于其三年收入》(https://www.sohu.com/a/257591901_169436)。
  23参见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4参见曲伶俐:《论社会支持理论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预防》(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25参见卫磊:《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6参见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27参见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71页)。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魏汉涛,赵娴.城市“底层人”犯罪多发的原因与对策[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2):18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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