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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过度保护成因和完善建议

来源: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赵艳霞;张明慧
发布于:2019-07-15 共5527字

  摘    要: 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加以区别, 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人本关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重保护、轻打击, 甚至是过度保护、忽略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仅消弱了法律的教育功能, 有损法治权威, 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 坚持教育与惩罚并重, 激活惩罚的教育功能,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过度保护; 教育与惩罚并重; 宽严相济;

  Abstract: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punish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adult crime reflects the humanistic care of modern legal civilization. However, the overprotection of juvenile and the neglect of punishment often occu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henomenon not only weakens the educational function of law, undermines the legal authority, but also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growth of minors. Judiciary authorities should adopt in accordance with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attach the equal importance to education and punishment, activate the educational function of punishment, and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effectively.

  Keyword: overprotect; pay equal attention to education and punishment;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2018年10月,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一篇关于“冰释前嫌”强奸案的官微文章备受关注, 引发热议的同时, 也再次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推向公众视野。人们所关注的并不是强奸案本身, 而是检察机关“冰释前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近年来, 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时有发生, 所涉的刑事犯罪案件越来越突显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等特点, 案件一经发生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舆论关注。令人困惑的是, 在这些案件中, 尽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 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伤害, 但由于没有达到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抑或在以“保护未成年人,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为理由, 对其从宽降格处理。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过度保护现象, 一方面, 潜在或者明显地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 易滋生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办理公正性的怀疑, 损毁了法律的尊严和个案的正义;另一方面, 没有实现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 并未恢复矫正受损的受害人权益, 易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的不满并增加涉法上访的风险, 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因此, 欲加以研讨此问题, 希冀寻求解决该问题的对策。

  一、成因分析

  (一) 立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规定过于注重“护”

  基于刑罚的打击和震慑功能, 其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犯罪手段,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和作用。但从立法的层面上, 对未成年人犯罪则更多的强调了“护”忽视了“惩”。在实体法方面, 《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 也就是说,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程序法方面, 《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章, 在特别程序中做了专门规定, 并为检察机关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 无论在立法的哪一个层面, 我国立法都较为过多地强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当然, 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加以区别, 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人本关怀, 但是, 无论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立法本意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使其免于不法侵害, 而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保护。从现实来看, 不得不说过度的“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未成年人犯罪, 体现现代法治文明的人本关怀却成了个别未成年犯罪主观恶性的“胆”。

未成年犯罪的过度保护成因和完善建议

  (二) 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过于注重“宽”

  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 在如何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还有一些偏颇之处。[1]“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所秉持的基本政策, 但是, 在适用这一政策时却存在着偏差。可以说, 在理论上,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始终倡导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一定要“从宽”, 重视“宽”, 对于轻型犯罪, 能够尽量判处缓刑的一律适用缓刑, 能够实行社区矫正的尽量适用社区矫正, 对于重型犯罪, 在法定刑以下的尽量不“顶格判处”。在实践中, 由于对“宽”的适用缺乏配套制度和措施, 处理上往往将“宽”过度放大。但是, 从宽绝对不等于放纵, 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重罪, 比如构成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绑架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 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极大, 应该“从严”处理, 如果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理的话, 会使其他未成年人效仿其犯罪行为, 钻法律的空子, 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规定恶意制造事端, 进行恶性犯罪。

  (三) 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过于注重“轻”

  立法保护的宗旨, 并不是等于视惩罚为“洪水猛兽”, 因为惩罚也是保护。[2]在司法实践中, 执法机关往往曲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过度强调保护, 将保护与息事宁人等同、与“轻刑化”等同、与不惩罚等同, 甚至与“冰释前嫌”等同,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 且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轻性化”也越来越普遍, 最终形成一种不良导向, 异化成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过于放纵。由于一直过分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给刑事被害人造成极大伤害, 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使得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在客观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个纵容的错误倾向, 严重地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不能及时以从严、从重处罚来矫正这些犯罪行为, 那法律惩罚的缺位将使部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更加有恃无恐, 导致其未来人生的严重扭曲, 最终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过于注重“松”

  当前社会上呈现出一种较为不正常的现象, 学校的教师因害怕受到未成年人家长的批评, 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不敢严格批评教育未成年人。一些学校并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 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上更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教师不敢严格管教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致使这部分未成年人更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学中的破窗理论再次告诉我们, 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 会诱使人们仿效, 甚至变本加厉。[3]同样, 在学校教育中更应该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管教,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健全, 更容易学习模仿他人不良的行为, 久而久之便容易小错铸成大祸。当前社会舆论对于教师严格管教学生的不当评论, 加之学校对一些学生不法行为处置不力, 教师的尊严、甚至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 更造成教师的投鼠忌器, 这种不敢严格管教未成年人的思想, 会直接形成一种教师不敢管, 家人不愿管的错误倾向。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校园欺凌等不法行为的容忍, 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 也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极大不负责任, 不仅会给大多数无辜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障碍, 更容易形成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恶性推手。要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绝对不能等到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才去干预, 而应提前介入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4]

  二、完善对策

  问题中即可见原因。司法机关追诉任何犯罪的基本目标是“不枉不纵”, 但到最后却异化为“不枉放纵”, 使得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总之,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直接挫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影响刑法惩罚犯罪的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

  (一) 树立正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观念

  在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 “宽”意味着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宽大和宽容, 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犯轻罪时实行宽缓处理。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 最终目标是帮助其改过自新, 以示挽救, 督促其走入正确的人生道路, 以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对立面, 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很好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主要适用于那些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 反之则要从严惩处。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由于其生理和心智发育不健全、不成熟, 对于偶然犯罪和初次犯罪大多应该从宽处理, 这也是基于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所考虑的。如果因为偶然或者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苛以重刑处罚的话, 会使这一部分未成年人得不到关爱, 反而让他们觉得被家庭、学校和社会抛弃和遗忘, 无形中诱发了再次违法犯罪的不稳定风险和因素。必须纠正简单地将“从宽处理”理解为“尽量不处理”或者“轻判”,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准确把握和适用从宽处罚的量刑规定, 面对类似未成年刑事犯罪恶性案件, 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严判处, 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宽严并举, 才能真正发挥刑法的惩罚教育功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如果我们只看到对未成年人的过多保护, 忽视了对未成人犯罪的适当惩戒, 也不能实现真正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二) 应当严厉惩罚恶性重大犯罪未成年人

  在诸多的强奸杀人、绑架杀人等恶性犯罪事件中, 不乏未成年人的参与, 且作为暴力实施者的未成年人手段非常残忍、主观恶性很大、情节特别恶劣, 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这些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犯罪, 不但对刑事被害人产生很严重的身体伤害, 更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地的精神创伤, 犯罪情节恶劣程度丝毫不亚于成年人暴力恶性犯罪。但是, 因为在实践中缺乏对“宽”的适度把握, 造成曲解, 造成量刑畸轻, 甚至出现了“冰释前嫌”的现象。对此,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强化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研究, 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适度修改, 对于未成年人重大、恶性刑事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切实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 通过刑罚警示教育社会, 及时矫正恢复受损的社会公平正义。同时, 要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或应该从宽、何种情况下应当从严, 切实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避免过度保护问题的发生。过度的保护就等同于十分的骄纵, 刑罚惩戒的下降会造成违法犯罪没有成本或者低成本, 只会促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引发更多的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 绝对不是保护, 而是在将未成年人推向罪恶的深渊。

  (三) 秉持多元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逐步变化的过程, 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把控, 很难朝着人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一样, 可以说绝大多数案件都不是突发或偶发的, 更多是在成长过程中缺乏“除草”、“杀虫”、“修剪”等环节, 造成畸形成长, 积恶成疾, 从越轨行为、违法走向犯罪。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 对一些事物往往缺乏正确的判断, 控制力较差, 加之家庭教育缺失、社会不良习气等叠加因素的影响, 很容易“走偏”, 需要在最初越轨阶段进行多元性的防范。一是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社会治理要到位。环境对人的影响很重要, 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孟母三迁”就讲述了这一道理。从犯罪原因上看, 武斗暴力、江湖习气、色情淫秽、不良交往、激情网游、仇官仇富等仍是扭曲思想、毒害心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 严厉打击各类犯罪, 清理整顿网络空间、文化市场, 优化社会环境, 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净土, 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不良文化、参与不良社会交往的机会。同时, 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 不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提升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敬法的意识。二是强化未成年人素质教育, 学校管理要到位。教育培养学生是学校的职责所在, 抓好学习的同时, 必须要强化学生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将其培养成具有健康人格的“四有”新人。因为学校和家长在教育理念、管教方式认识上的诸多不同, 家长、社会对教师管教学生方式的过于苛责以及媒体的不当介入、舆论的不当评价等, 造成对学生的最初越轨行为难以有效管教。对此学校应强化管理, 对未成年人早期出现的严重扰乱课堂纪律、逃学、轻微的打架欺凌等不良行为, 一方面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理念, 敢于管理, 敢于纠正不良行为, 维护公理正义。另一方面, 要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社会的支持,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将“毒草”消灭于萌芽。三是提升未成年人道德修养, 家庭教育要到位。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父母的一言一行、教育方式的好坏, 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 作为孩子第一任教师的家长, 首先要做到言行得体、举止有度, 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为人友善、待人真诚, 遵纪守法、家庭和谐, 为孩子树标杆、做表率;其次时刻关注关心孩子成长, 加强沟通、学会倾听、正确引导, 对的要及时表扬鼓励, 是非不明的要释法明理、正确引导, 对于早期的越轨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 “掐尖去腕、修剪矫正”。四是管控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司法矫正要到位。“杀人无罪”等错误认识、“冰释前嫌”等不当处理的事例, 无形之中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隐形推手, 司法机关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摒弃“冰释前嫌”等过度保护思维, 既做到宽严相济, 又要宽严有度, 有效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震慑作用,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要与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共进, 帮助未成年人罪犯认识错误, 改正错误, 矫正心理, 回归正途。

  参考文献

  [1] 何显兵.未成年人犯罪使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诠释[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 (3) .
  [2] 欧阳晨雨.未成年人违法:息事宁人就是对恶行的纵容[J].中国青年报, 2018, (10) .
  [3]王波.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重庆市公租房社区治理研究[J].智富时代, 2019, (1) .
  [4]何显兵.未成年人犯罪使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诠释[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 (3) .

作者单位: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社会科学学院
原文出处:赵艳霞,张明慧.未成年人犯罪“过度保护”问题研究[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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