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时代的产物, 其产生在为人们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 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现象也成为了我们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分别以实务和理论上的双重视角, 从多维角度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进行分析;在对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上, 详尽分析众家学说, 对比刑事违法说、行政处罚说以及民事侵权说后, 认为行政处罚说更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共享单车; 盗窃; 私占; 行政处罚说;
一、从实务分歧看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
(一) 研究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的必要性
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 共享单车逐渐走入人们生活, 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新兴的生活方式。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 共享单车对于便利人们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 新兴事物产生的同时必然会显现诸多问题, 大量的共享单车被破坏, 共享单车被盗窃、私占等情形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 引起了我们关注。
纵观2017年以来的1100多篇共享单车学术研究成果发现, 学界并未将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作为研究重点, 相关论文仅有三篇。而由于共享单车属新兴事物, 在关于共享单车的相关案件上立法中并无统一规定, 各地区在判决相关案例时存在着诸多“同案不同判 (罚) ”的情况。
(二) 典型案例评析
1. 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
成都市摩拜单车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单车上的GPS定位找到了已经“失联”了16天的一辆单车。然而, 单车的车锁已经被锯掉, 车身被喷上了银色的漆。后警方将嫌疑人吕某抓获。他称在路边绿化带内发现了这辆单车, 便想据己使用。吕某自愿认罪, 被判处拘役3个月, 罚款1000元。1
2. 男子盗窃共享单车装私家车后备箱
通州公安分局牛堡屯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发现一辆汽车后备箱内放着一辆共享单车。经查, 该男子名叫单某, 他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共享单车, 遂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该男子如实承认了其盗窃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 通州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单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2
3. 六旬老汉盗窃共享单车获刑
被告人陈某年逾六旬, 因自己的自行车不好骑, 便欲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年内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 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湖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3
(三) “同案不同判 (罚) ”的原因分析
1. 立法属于相对空白状态
共享单车是“互联网+”时代下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 因而我国对该问题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也并不成熟。目前, 我国并未发布关于共享单车方面的任何立法。一方面, 由于共享单车出现时间较短, 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 暂不对共享单车进行立法规制, 是为了给共享单车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促进共享经济更好的发展。
2. 理论界众说纷纭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的定性上, 学界尚未得出统一的定论。关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 不仅存在着刑事违法说、行政处罚说和民事侵权说等不同观点, 而且仅在刑事违法说中,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是以盗窃罪、侵占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罪的问题也众说纷纭, 尚未达成统一定论。
3. 无相关案例供参考借鉴
我国尚未发布关于此类案件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在遇到该类案件时, 由于没有先例可供参考借鉴, 各地法官基于对案情的理解不同,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定性的观点不同, 导致全国不同地区在发生盗用私占共享单车问题时, 造成了诸多“同案不同判 (罚) ”的情况。
二、理论界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的观点评述
(一) 刑事违法说
1. 盗窃罪说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要求盗窃行为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说的支持者认为, 行为人私占单车的行为, 一方面为了达到单独使用的目的, 排除了包括单车经营者在内的其他人对该单车的使用。另一方面, 由于共享单车分布广泛, 经营者很难对其进行实际有效控制, 行为人基于此产生侥幸心理。因此, 行为人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2. 侵占罪说
侵占罪支持者认为, 行为人对共享单车实现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行为, 行为人向运营商交纳一定的费用, 单车运营商提供共享单车由行为人使用, 在此前提下, 将他人所有的共享单车变自己所有, 其行为符合我国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亲告罪, 只有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行为人返还, 但行为人拒不返还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 破坏生产经营罪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符合了破坏生产经营罪4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 私占专用的行为, 既使得他人无法使用单车, 也使得共享单车无法正常运营。共享单车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企业和政府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 在人员密集的地区提供单车共享的便捷服务。其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从刑法学意义上讲, 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共享单车运营商的正常运营, 排除了其基本效用, 情节严重的, 可以考虑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 行政处罚说
目前已发生的大多数私占单车的案件, 公安机关采取的都是治安拘留处理。部分学者赞同将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 对其实行治安处罚。行政处罚说支持者认为, 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其数额难以达到刑法所要求的财产性犯罪的要求, 且社会危害性较低, 对此采取刑事处罚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5, 根据其情节, 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加以处罚更为合理。
(三) 民事侵权说
消费者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等方式, 将钱款给付给运营商, 然后便可以使用单车。实际上消费者与运营商形成了租赁关系, 如果行为人虽然私占专用共享单车, 但是每次都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民法上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 但由于其私占的行为, 排除他人使用, 减少了运营商的客源。因此, 私占、专用共享单车行为侵犯的是运营商的法律权利, 侵犯的是大众的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
三、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应属行政违法行为
(一) 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不构罪的法理分析
结合法律实务来看, 对于将共享单车搬回家, 加装私锁使用的行为, 大多由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的手段进行处理。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来看, 其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罚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程度。占为己用的这种“私有化”行为, 虽然改变了共享单车存在的根本意义, 但这种行为并没有实际侵犯共享单车相关企业的所有权, 因为单车没有丢失, 只是变“共享”为专有, 其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罚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程度。其数额难以达到刑法标准, 也没有产生足够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虽然私占单车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能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 而应该认定为行政不法行为。
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 只有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不足以调整时, 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 才可以动用刑法。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种行为加以规制更加符合这种行为的性质, 更加符合罪刑相适、罪刑法定的根本要求。
(二) 行政处罚说的合理性分析
从文义解释来看, 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单车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使用权, 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 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 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2017年2月中旬, 北京某派出所的民警在发现一女子对单车加装私锁的行为后, 对其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无独有偶, 2月下旬, 北京某医院的两名护士也因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 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6上述私占共享单车行为构成行政不法行为, 我国通过《治安处罚法》来规制此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该行为既导致共享的社会资源被霸占, 又破坏了共享经济的信任基础, 违背了诚信原则。但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来看, 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罚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 大多数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要是贪图小利以及侥幸心理, 其主观恶性并没有其他犯罪行为那样恶劣。
私占共享单车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财产形成了占有权, 但并没有造成最终侵犯。由于从刑法的角度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 在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进行管理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采取行政处罚更加符合这种行为的性质。
四、结语
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 共享单车必将在发展过程中渐趋成熟, 适时、合理的立法对于推动共享单车的发展具有着重要作用。因此, 立法机构审时度势, 在时机成熟之时出台统一的立法政策十分必要。但无论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定性为刑事违法说、行政处罚说还是民事侵权说, 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接受法律予以惩罚和规制是无可厚非的,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理论探讨也应更一步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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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亚, 张冲, 王元礼。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J].山西农经, 2017 (03) :93.
[3]王德政。针对共享单车的不法行为及其刑法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7, 33 (06) :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