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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拆迁职务犯罪问题与应对措施

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陈志红
发布于:2017-02-24 共4678字
  摘要

         近两年来,随着区域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涉农征地拆迁已逐渐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由于大量涉农资金迅速涌向农村,也诱发了该领域贪腐行为的发生,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一、案件主要特点
  
  近两年来,某基层院先后查办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共计 17 件 20 人,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主要有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类是乡镇一级干部和村两委人员,共 5人。其中,区政府下属办事处主任 1人、乡副处级调研员1 人,村两委人员 3 人。在上述 5 人中,具有乡人大代表身份的 2 人。
  
  第二类是被授权有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共 4人。其中,企业高管(副总经理)1人、拆迁部门管理人员 2 人,部门员工 1 人。
  
  第三类是拆迁、评估等公司内部人员,共 7 人。其中,拆迁公司 4人、评估 1 人、与案件项目无关联的某投资公司员工 2人。在上述人员中,涉及案件拆迁工程的项目经理共 2 人。
  
  第四类是村民,共 4 人,均为涉案项目的拆迁户及亲属。
  
  (二)从触犯罪名看,贪污贿赂与渎职行为交织混杂
  
  一是有触犯贪污贿赂类、渎职类数个罪名的,共 4人,均为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政府部门领导。如杜某案件中,自 2007 年起,其利用担任地区办事处主任、副乡长、建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贪污公款 2095 万元,受贿 336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达 820 万元,滥用职权违规发放非宅基 地 补 偿 款210 万元。
  
  二是有实施行贿、受贿双重行为的,共 3 人,均为拆迁公司内部职员。由于拆迁公司员工直接与拆迁户联系,依据拆迁政策,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受理、审查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要件等。因此,个别拆迁员利用上述工作职务之便,一方面非法收受被拆迁户给予的好处费,使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得以通过审核,然后再向本公司拆迁项目经理、开发公司拆迁部人员行贿,疏通上层环节,使拆迁户得到非法补偿。
  
  (三) 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环节看,反映出涉农拆迁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点和重点岗位
  
  一是项目招投标环节。拆迁工程要涉及多项发包工程,对项目中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开发商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这一岗位具有较高的廉政风险。如张某系列案件中,负责该拆迁项目测绘的是一家挂靠在某私营企业的无资质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姚某证实因其与时任该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是多年的朋友,是张某推荐姚某的公司参与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最后姚某中标该项目南区集体企业面积测绘的合同,事后张某收受姚某给予的好处费 5 万元。
  
  二是拆迁议价政策适用环节。村属土地的出租是由村里负责,涉农土地的开发需要村一级组织的协调配合,包括协助开发商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谈判协调、发放补偿款等工作,个别村干部便利用此项权力收受或公然索取贿赂。如在陈某案件中,开发商为了有利于推进拆迁进度,对某村拆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企业拆迁都委托给该村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由村里负责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拆迁议价、协商,时任该村党总支委员、村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的陈某,便利用负责与企业协商拆迁议价的职务之便,公然向被拆迁企业索取钱款上百万元。
  
  三是补偿款核定及发放环节。涉农土地经过评估确定补偿基准价后,被拆迁户最终能够得到的补偿款,是以补偿基准价单价乘以总面积为主,再加上一些较为灵活的拆迁优惠政策汇总形成。因此,实际操作中,对补偿款具有最终核定权力的拆迁工作人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被拉拢贿赂的目标,导致出现:如权钱交易,虚增拆迁补偿;违反政策,篡改项目;虚构项目,骗取拆迁补偿等。在张某系列案件中,被拆迁户行贿拆迁员、拆迁员行贿开发公司员工及项目经理直至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致使在该拆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三个村的拆迁户档案中,出现大量伪造的出生证、残疾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经法院审理认定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 77 万元。
  
  四是房屋拆除环节。基于房屋拆除的技术含量低、行业利润高、从事拆除的公司多等诸多原因,拆除市场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为承揽到拆除业务,他们大多紧盯拆迁项目,将具有房屋拆除项目发包权或能够产生足够影响力的项目工作人员作为积极公关的目标,导致“潜规则”盛行、贿赂犯罪多发。如张某利用分管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某拆除有限公司对被拆迁地块房屋进行拆除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 1万元。
  
  (四)从涉案金额看,突出关键岗位贪腐数额巨大
  
  在上述 17 件 20 人中,涉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共 7 人;10万至 50 万元的,共 8 人;50 万元以上的,共 5人,其中杜某、陈某2人涉案数额达到上千万余元。在陈某案件中,经侦查机关认定,自2007 年至 2010 年间,陈某在担任某村党总支委员、该村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该村经济工作,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在该村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某公司副总经理孙某、向租用该村土地经营的某公司刘某等人,索要巨额好处费。
  
  二、原因分析
  
  (一)拆迁管理制度不落实,拆迁程序有漏洞
  
  拆迁相关程序中,往往在明确最高补偿标准之下规定一个相对浮动的标准,而对于被拆迁户是否符合浮动补偿标准,有关拆迁工作人员具有决定权。在动迁人员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下来并依照该标准制作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单位内部的验收审查部门对浮动补偿标准的合规性、协议记录的补偿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或有可能受他人之托给予“通融”,造成“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严、违反制度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张某所在的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拆迁组、综合组对《拆迁补偿协议》及入档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复核,但这些部门往往存在“走过场”等执行不严问题,流于形式,为拆迁经办人实施犯罪、弄虚作假留下了漏洞可钻。
  
  (二) 拆迁档案收集流程设置不科学
  
原文出处:陈志红. 农村土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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