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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1 共10555字
  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外在吸引力
  
  网络自身的特性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外在吸引力。网络本身具有开放性、普及性、便捷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可以概述为网络空间的积极面和消极面两个层次。前者促使网络成为上至国家机构的运行,下至任何民众个体的日常生活都不可或缺的事物; 与此相对,上述特性同时蕴含着网络空间具有脆弱性的消极面。网络空间的上述两个层面的特性对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向网络空间延展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由此将网络空间作为其实施恐怖袭击的进攻点和突破口。
  
  ( 二) 内部原因
  
  所谓内部原因,即指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向网络空间延展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出于长久和整体考虑,主动选择新型恐怖袭击手段,以达到更好的恐怖袭击效果。利用网络或者针对网络实行恐怖袭击活动,契合了传统恐怖形式向现代化的转变需求,是“三股势力”出于犯罪行为成本、犯罪效果等因素的考虑而做出的战略转变。
  
  如果说上述外部推动力和吸引力是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向网络空间扩展的被迫选择,那么,下文将要阐述的内部原因则是“三股势力”的主动抉择。并且,内部原因是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向网络发展的根本原因。这是因为,强力反恐的外部原因并不具备促使恐怖主义犯罪向网络转移的必然性。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态势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极端化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它们相互推动,循环往复,进入“越反越恐”的怪圈。这一现象在“9·11”事件发生之前尤其显着。亦即各国政府经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强力打压,削弱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力量,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力量的悬殊性,这种不断加剧的不对等性进而迫使恐怖主义犯罪分子采取更为极端的恐怖袭击手段,直至催生出“9·11”恐怖袭击事件。由此可见,强力打击的外部原因并不能促使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必然向网络发展,传统恐怖主义向网络恐怖主义蜕变进而相互结合的根本原因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主动抉择的结果。
  
  四、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总体而言,可以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分为技术性措施、机制性措施以及立法对策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措施具体体现于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现、防御、打击、侦破四个阶段。①
  
  ( 一) 技术性措施
  
  从上述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实施一个完整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至少具备以下五个要素: 暴恐人员、极端宗教或分裂国家的思想、用于实施犯罪的设备、网络技术以及资金支持,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都不可能得以实施。因此,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也应当从这五个要素着手。其中人员、资金以及境内外恐怖主义组织或人员之间的相互串联是决定性要素,所以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看住人、管住钱、切断网”成为实施技术性措施的关键。
  
  首先,对暴恐嫌疑人员实行严密监控,做到事前预警、事后溯源。关于该措施,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可为我国的网络反恐物防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1) 网络实名制。在韩国,“网络实名登记体系”要求每一位网民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网民的真实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违反者予以行政处罚,以此确保能够由网络追溯其人。(2) 个人信息监控系统。在美国,美国国防部实行了“整体情报识别计划”.该措施以构建一个集中所有“交易”记录的可搜索的数据库为目标,将银行记录、信用卡支付记录、医疗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都囊括在内,用以发现危险人物的行踪,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预警。(3) 针对暴恐嫌疑人的网络筛选、搜索系统。即根据恐怖主义犯罪实施者留下的蛛丝马迹,通过网络空间的大数据信息对相似者进行筛选,搜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者。例如,墨西哥政府实行的“墨西哥平台计划”,主要是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犯罪数据库,该数据库集成了情报、犯罪报告、监控摄像机的实时数据,以及墨西哥全国各地的机构和州政府所提供的数据,用以筛选、搜索暴恐嫌疑人。[3]
  
  其次,严格监管涉恐网络资金的流动,做到及时阻截、冻结。该项措施主要是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可以实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认证制度,对特定地区重点可疑人员或者组织的资金流动,尤其是对其跨国资金的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实现提前发现并做到发现后立即阻截、冻结。
  
  再次,加强对暴恐嫌疑人员与境外的网络通信监控。为了防止境外“三股势力”与国内的恐怖分子相互勾结或进行渗透,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相关人员和组织的日常通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意图和计划,做到事前有所准备。但应当注意的是,技术性监控措施往往采用“无区别对待”方式,即并不区分普通民众和恐怖分子,而是在某一时期针对某一特定地区的所有人同等适用。这一措施如果超出合理限度,则极易侵犯普通公民的人权。因此,如何在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和保障普通民众的通信自由以及通信隐私之间维持合理平衡,应该认真研究。
  
  ( 二) 机制性措施
  
  针对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当尽快建立二元路径的防控对策,即由国家网络反恐专门机构负责的定向防控对策,以及在国家网络反恐专门机构引导下,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的全面防控对策。其中,全面防控对策是基础,为定向防控提供人才、科技以及情报资源支持; 定向防控对策是通过定向防控实现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规制。
  
  首先,实施定向防控对策,即国家网络反恐专门机构负责的多边或者区域合作机制,以及与定性防御、打击等技术性措施共同组成的防控对策。
  
  其次,实施全面防控对策。(1) 由国家政府部门统筹,与网络技术专业雄厚的公司、高校以及其他组织进行网络反恐科技合作,共同完成重大网络反恐项目或者课题研究。(2) 发展网络反恐志愿者力量,借助民间组织、网络技术公司以及精通网络技术的专业人才,组建“民间反恐联盟”等志愿者公益组织。(3) 建立网络反恐有奖举报制度。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反恐有奖举报措施,也取得了诸多成绩。但在规范网络反恐的有奖举报机制方面,仍有努力的空间。其一,确立以权利为导向的网络反恐有奖举报观念,从机关管理义务本位转向举报人权利本位;[4]其二,在政府部门网站、正规浏览器以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站,设置网络反恐专属举报区或者链接,方便网民对在网络空间发现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或线索进行举报; 其三,完善网络反恐举报的程序设计,保障举报人受奖励权的实现; 其四,严格网络匿名举报安全性,避免举报人遭到恐怖分子的报复。(4) 将来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设立专门的“反恐基金”,上述各项举措的经费由“反恐基金”提供,或者受国家财政的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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