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二代是指出生于富豪之家,通过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获得巨额财产或者享有优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群体。富二代身份财产是指基于其特定身份联系所享有的财产,既可以表现为通过继承获得的既得财产利益,也可以表现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还表现为在家庭财产中享有的财产利益。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0.479,2008年为0.491,2014年为0.469.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显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3,财产不平等程度近年来呈现升高态势,明显高于收入不平等。在当下中国社会中,由于财富差序结构的硬化,富二代身份财产成为社会财富结构中的基本构成,其中由于财富带来的奢靡、骄纵和专横成为社会敏感问题。这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法律制度问题,国家应该立法对于富二代身份财产作出回应。其实,富二代是当下法律制度的产物,其富二代身份地位获得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对于富二代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需要通过法律规则做出基本安排;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衡平富二代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一、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法律制度现状
富二代身份财产在现行法中存在制度规则依据,在直接意义上是私有财产保护和亲属关系保护的结果。同时,因为形式平等、简单税制设计和填平式侵权赔偿,也塑造了富二代身份财产的魔力。
(一)私有财产保护与身份关系保护
受到市场经济导向影响,私权神圣是现代私法的基本理念,通过私权保护以保证私人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法律制度基础是私有财产保护与身份关系保护。现代法制对于私人利益保护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在人与财产关系方面通过私有财产权制度保护,通过物权将财产归属于私人,进行财产利益保护;在人与人关系方面通过人身权制度保护,通过人格权制度确认人格独立地位,通过身份权制度确认身份关系,进行人身利益保护。
现代法治中的潜台词是个人的尊严、幸福、自由和积极性均建立在私人财产保护基础上,富二代身份财产根源于私有财产保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不同层次上确认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私有财产保护均得到贯彻。
富二代之所以成为富二代,在于其与上一代富豪之间存在身份联系。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亲属身份关系受到保护。《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家庭作为现代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亲属身份是家庭生活的纽带,财产的流转与配置通过亲属关系纽带完成。在市民社会生活中,财产流转存在两个基本的渠道:其一是在市场关系中通过交易渠道流转;其二是在伦理关系中通过身份渠道流转。身份流转的两个基本法律渠道是家庭生活共同体中的财产共享关系和继承法上的继承关系。上一代富豪通过市场机制或者其他机制获得了巨额财产,通过身份渠道流转产生富二代。所以,富二代现象的另一法律制度基础在于身份关系保护。
(二)私有财产的横向扩展:家庭身份财产
受到市场经济属性的强力塑造,现代私法在多数场合将人原子化,设计为抽象、均质和孤立的人,以契合物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但是,人的本性是群体动物,家庭是现代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治理和私法秩序的基础。作为重要的伦理秩序,私法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作出保护,其中既包括人身关系的保护又包括财产关系的保护。由于财产归属关系上的个人化设计,在婚姻家庭法中通过一系列的财产义务实现弱势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家庭财产在私法体系中是确定存在而未见明文的制度规则。例如,在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制度中,户就作为一个主体统领财产。另外,在家庭关系之中,家庭财产关系服从于和服务于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是具有特定目的性的财产。家庭财产不管在谁的名下,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是共同利益,意味着归属上的抽象份额和享有的可能性,家庭成员身份具有财产属性。对于老人、未成年人等自然性的弱者和失业者等社会性的弱者,其生存来源主要依赖家庭财产。所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私有财产的横向扩展领域是家庭财产,富二代身份财产就是这种扩展的产物。
(三)私有财产的纵向延续:子女继承财产制度
经济学的一个前提性假定是个人积极追求私人财产利益能够推动社会繁荣进步,这种假定的法学附和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绝对保护。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个人可以通过繁衍活动延续自己的遗传基因以实现自我存在的扩展;个人对于财产的消耗也是有限的,为了保护个人不断追求财产利益的积极性,需要通过继承制度对于私有财产进行延伸保护。我国宪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范围广泛,只要是合法拥有的并在性质上能够继承的私有财产均能够依法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婚姻血缘联系成为财产转承的渠道,《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通过这个渠道,私有财产得以纵向延伸。《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我国各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周密地形成继承权制度体系。在这种法律制度基础上,上一代所塑造的财产利益的差序格局,可以合法有效地通过继承得以代际传承。
(四)现行法律制度局限与财产强权
市场关系中的规则是“认钱不认人”,在市场中流通的货币实现了抽象性、同质化与中性化,交易中只认支付能力,不问钱从哪里来,这些形式平等的交易规则似乎超越了人们的社会身份。但是,市场活动中,财富成为基本的衡量标准,社会生活的各种需求、社会关系中的各种规则均通过财产媒介进行运作。人们拥有的财富存在差异,在同一个市场中形成不同的财产势力,在另一个维度上为身份差异造就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所以,财产并非仅仅是财产,在市场中形成一种无所不能的势力,财产的聚集成为社会权力中心,拥有大额财富的个人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强权者。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模式建立在经济社会中的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基础上,资产阶级是国家法律秩序中的最大受益群体。
现代法律制度塑造了财产强权,并将这种强权掩盖在片面的形式平等背后。以侵权法为例,侵权法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将损害后果转嫁给侵权人,以补偿受害人,并惩戒侵权者,以达到对于侵权人和第三人的警示、惩罚,以实现劝善功能。但是,侵权法上的赔偿是从考量受害人受损害方面计算,依据一般社会成员的承担能力制定统一的法定标准。我国《侵权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种标准并不考虑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责任人是结合自己的生活情境来感受赔偿额的,同样的赔偿额对于不同的责任人产生不同心理效应,具有不同的惩戒与劝善功能。例如:假定一项侵权导致的赔偿额为十万元人民币,如果责任人是流浪汉,绝对没有承担能力,损害赔偿责任会落空,并不能给责任人额外的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如果责任人是小市民,损害赔偿责任会实际承担,会对责任人造成沉重的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如果责任人是富二代,损害赔偿责任会实际承担,相对于其千亿资产,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仅仅是其财富中微不足道的份额,并不能给责任人额外的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所以,损害赔偿的标准化导致侵权法的惩戒和劝善功能在富二代身上淡化。对于富二代而言,通常的损害赔偿并不能起到唤醒其良知、促进其谨慎、约束其行为的效果。
二、富二代身份财产的立法政策衡量
富二代身份财产问题又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敏感问题,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受到全体国民的关注。我们应该将富二代身份财产问题放到与之密切相关的领域,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稳妥的法律政策。
(一)财产的私有性与社会性
财产本性之中包含了私有性与社会性。传统私法关注了财产的私有性,以此作为社会制度和法律政策设计的基础。私法制度将个人从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设计为原子化的个人,通过所有权制度赋予个人对于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和对世的排他效力;通过债权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据自主意志实现财产交易;依据继承制度保障财产在私人范围之内进行传承。总之,在财产的私有性基础上设计并实现法律上的充分财产自由。随着社会发展,在财产私有性基础上设计的财产权制度在运作中积累了巨大的负面效应,造就了足以挑战国家的超级个人财富权力中心,财团成为一种社会强权势力,而代际传承将这种势力不断强化。“今天,社会关系的发展是否已接近一个临界点,表明私法的发展已经脱离了私法的基本原则。”
今天,我们应该重视财产固有的社会性,在社会公正的原则下来设计财产政策。“所有权所授予一个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自由、权力等,离开这个社会所实行的分配公正原则,是无法单独决定的。……一个人所拥有的是他所应拥有的。”
拥有财产本身只能证明其在既有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性,并不能证明其正当性,因为既有财产权本身也应该被社会价值拷问。私有财产在社会中存在,并非仅仅满足财产权人的个人需要,还会对于诸多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富豪和财团并非运用自己的成本来维护财产权益,既有的法律制度以及军队、警察、法庭、监狱、银行、证券、信托等公共制度设施均在为私人财产维护发生效用,这些制度均是社会公共资源。富二代身份财产并不具有先天的正当性,我们需要考虑富二代身份财产如何保护才能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如何调节才能符合社会公平,如何规制才能有利于约束财产权力的滥用。
(二)财产占有的效率拷问受托人资格
保护富二代继承财产实际是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延伸保护,按照经济学的一般逻辑,加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无疑会间接促进社会效率并推动社会进步。同时,财产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在生产意义上,财产只有被最能够带来价值的人支配才能最符合效率。富豪本身是社会资源的掌握者,相当于社会的受托人,其掌握社会财富的正当性源泉来自于其能够运用这些财富来组织社会生产,获得更高的效率并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市场竞争中的胜出者本身就能够说明问题,通过创业形成的富豪基本能够证明其是合格的受托人。富二代继承巨额财产,类似于太子继承,其正当性仅仅建立在与上一代富豪之间的血缘联系,如果仅仅从财产的私有性质出发,无疑具有正当性。但是,如果从财产社会性出发,巨额财产的所有者负有组织社会生产并促进财富增长的职责,那么富二代所承袭的也是一种职位。职位之上负载着职能,承袭职位的合理性必须存在于其能够胜任职位要求,能够履行相应的职权职责。由于富二代获得社会财产受托人地位并非经过竞争、选拔的结果,其受托人资格没有经过基本的社会考察。所以,富二代作为社会财富受托人资格值得怀疑,如果仅凭血缘联系就将巨额的社会财富托付给不合格的受托人,将会损害财产占有的效率。
(三)不劳而获的财产继承挑战代际公平
富二代财产继承中基本的道德问题是不劳而获,由此影响代际公平。社会存在和发展中最基础的活动是劳动,社会道德和法律制度规则的精神理念应该是尊重劳动,提倡通过劳动获得社会财富。血缘身份是先天生成的,并非个人选择和努力的结果,基于血缘联系获得巨额财产,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一方面,对于富二代本人,无需经过自己努力,就能够坐享其成,不利于激励其努力奋斗,从而影响个人成长。另一方面,对于同龄的年轻一代而言,由于出身的差异,先天注定彼此之间不能平等。
上一代造成的财产差异通过代际之间的传承与积累而不断强化,形成社会财富结构失衡。并且,这种失衡的差序结构硬化和僵化,阻碍了社会身份流动;导致穷二代的生存环境恶劣,降低了他们通过努力改变自己命运的可能性,由此阻碍他们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认同,从而产生社会分裂和社会对立,影响社会安全和谐。同时,不劳而获的财产易于挥霍性地使用。2013年,中国赌客在境外累计输掉76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在韩国、朝鲜、澳门等地赌场,中国赌客身影随处可见。中国赌客已经成为各国赌场争抢的客源。
(四)财产权力中心地位诱发权力骄纵
财富并非仅仅能够满足个人需要,巨额财富所积聚的势力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支配性力量,财产的差序格局造就了政府、明星和黑社会之外的权力中心,财产势力强有力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生活,成为社会制度规则运行中的另一个影响源。近年,富二代飙车撞人常常成为关注焦点,搜狐等网站的新闻标题就出现“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路人”等,这些事件反复刺激公众的神经,财富权力常常演变为财富暴力。另外,在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方面,富豪与权贵一起是社会善良风俗的主要败坏者;在广泛冲击传统婚姻家庭伦理的“包二奶”现象中包括富二代在内的富有群体是其中的主角。
财富在社会中并非仅仅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它可以围绕人的一切欲望发挥作用,可以将人性之恶得以制度性地现实张扬,从而构成社会灾难。财富的力量已经导致司法的天平出现了某种倾斜。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酒后无证驾车,发生碰撞后逃逸致4死1伤,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上诉期间,孙家集资百万赔偿受害者家属以换取谅解,二审法院由此改判死缓以保住性命。
一个浅显的结论是:既有司法制度的运作与财产权力的骄纵之间产生了某种互动。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自命为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之中出了什么问题?问题主要出在法律的抽象平等。在古罗马的万民法中,对于人格和人身的伤害,“裁判官始以金钱赔偿取代之,赔偿的金额以法定为准。但在有些情况下裁判官得依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加害的情形、受害的部位等,在可能的限度内灵活地科罚不同的金额”.
近代以来的法制在这些方面发生了可悲的倒退,通过抽象平等实质性地为财富集团赋予了特权。虽然每一个侵权案件都是发生在具体情境之中,嵌入于各种具体的背景,但是,立法只是从最一般的情景出发,制定一个抽象适用的规则。同样的案件适用同样的规则,同样的伤害进行同样的赔偿,这样,侵权者、受害者的面目模糊,个人的财产势力与情感体验被统统忽略。虽然,法官一手拿着成文法律,一手掌握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个人情境,本来有条件通过能动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各种规则约束面前,形式上的依法办案最能够维护自身的安全。况且,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景是:站在财富强者一边,司法人员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利益,站在财富弱者一边不可能带来更多的收益。
三、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法理回应
与富二代相关的事件总会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这表明社会公众已经像警惕公权滥用一样警惕财产权力滥用。公众企图用“集体吆喝”的方式来实现某种社会约束,并督促司法权力正常运行,以便约束已经出现的财产权力骄纵。对于富二代身份财产的规制诉求,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作出正式回应。
(一)富二代身份财产的价值定位:有限正当性
富二代身份财产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其存在和运行必须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波斯纳(RichardA.Posner)认为,社会标准是被社会广泛接受并重复发生的行为模式,对这种模式的遵从并非出于对权威的服从,而是源于其他相似群体的压力,遵守社会模式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获得团体的认同感。
只有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富二代和公众之间才能形成妥协与和谐。现有法律制度已经确认了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正当性,现在需要提醒的是这种正当性不能绝对化,我们需要关注其中的有限性。那些拥有大量社会财富的富二代应该懂得,财富“部分是社会组织努力的结果,更多的是社会生活的事实和无数头脑的默契合作,导致社会在整体上发展,……财富有一总体上的增加。我们最初认为这种发展是个人的贡献,但这却不仅仅是个人的贡献。他从他的社会中汲取,他继承了有组织的知识和技能资本;他给社会增加了一些东西,但这些东西却不是他自己创造的。”
富二代正是利用和借助现存的社会制度,拥有了更多财富。在有限正当性的基础上,我们既要为富二代身份财产提供制度性服务,又要对其进行必要规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富二代已经从中获益,所以在其滥用财产优势势力时,需要对其加以衡平。
(二)富二代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遗产税
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富二代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孟德斯鸠认为,税收就是人民把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交给国家,以便他安全快乐地享有剩余的财产。通过遗产税,富二代将所获财产的一部分交给国家,可以实现富二代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可以获取社会公众更多的善意,从而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缺失是遗产税的缺失。遗产税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其作用在于对于继承和遗赠进行调节,防止贫富过于悬殊,同时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收入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遗产税的私法意义是将特定的个人财产变为公共财产,其主要社会功能是调节代际公平,缓解贫富差距的代际传承,鼓励富二代的积极进取并缓和其不劳而获的不正当性。
例如,美国联邦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超过150万美元部分,遗产税率为45%.而台湾富豪王永庆个人遗产税超过100亿台币,抵全台湾地区两年的税收。
在我国大陆,遗产税已经停征50年,而纵观现有社会经济状况,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民间财富的积累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分布结构,社会财富分布的差序格局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正,我国的尼基系数多年超过国际警戒线。民众的社会情绪也明显反映出来,只不过这种社会情绪没有顺利地转化为立法者的行动。
(三)富二代财产的有效维护:财产运用的制度性服务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处于动态的社会化运作之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信托等商事制度构成了财富运用的正式制度。个人手中的财产面临着贬值、流失等社会风险,富二代所拥有的财产在社会运作中难于守住。如何防止富二代财产在社会运作中流失,不仅是富人群体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需要关心的问题。如果因为担心财产流失而采用保守的方式运用财产,则阻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社会应该为富二代提供保护其财产保值增值的制度化服务,以弥补可能出现的富二代个人理财能力不足。其中,信托是一种适合富二代财产保护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在生产领域,富二代是最有条件的投资者,却未必是合格的投资者,其补救办法是借助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应该是证券市场的主角,一般由商业银行、养老金、保险机构、投资基金和信托机构构成。富二代可以将财产部分转化为投资基金,投资基金集中多数分散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化的投资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富二代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并享受利益。富二代也可以借助表决权信托,更好地参与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依据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将股份表决权及相关权利委托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机构行使。当下的问题是: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应该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我国市场中的信用存在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财产管理人可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发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所以,法制建设中应该强化信赖义务(包括“善管义务”“忠实义务”和“直接管理义务”),设计更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为富二代身份财产的社会化运用和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服务。
(四)富二代财产权力滥用的约束:突破形式公平
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本身包含缺陷。由于其对人责任性质,导致民事责任依赖于责任人的个人财产。一方面,对于没有财产能力的责任者,受害人保护无可救药地落空;另一方面,对于富二代而言,与普通公众使用同一个赔偿标准,又无法约束其财产权力滥用。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在某些领域弥补了受害人落空的危险,但同时进一步淡化了赔偿对于富二代的惩戒功能。所以,我们还应该在侵权关系内部找到更多的弥补办法,在可以有条件补救的地方找回一些实质公平。
首先,充分运用侵权法中既有的制度规则。我国《侵权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富二代由于强力的支付能力,有条件拥有跑车等危险用具,可以从事飙车等危险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害自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冯·巴尔教授把危险控制义务分成两类,第一类就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侵权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中隐含了惩戒功能。“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为连带债务。”
在共同侵权中,具有超强承担能力的富二代可能实际上更多地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需要加重矫正力度。对恶性侵权案件,适用选择型标准。对于恶性人身伤害案件,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由于人身损害具有不可赔偿的性质,应该引进惩罚性赔偿。建议在现有的按照受害人损害程度进行计算之外,另外设计一个标准为按照侵权人财产比例进行赔偿。例如,建议对于在城市进行恶性飙车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伤残的应该赔偿其家产的5%~10%.至于具体使用何种标准,由受害人进行选择。
第三,借鉴发达国家法制经验,维护社会伦理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本身应该对于社会伦理的败坏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包二奶案例中,现有裁判一般认定其非法的两性关系,将有关的诉求一概不予保护,法律评判的结果是弱者承担责任,放纵了强者。在裁判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是没有仔细区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家庭的合法配偶,宜优先保护合法配偶;在非婚同居双方之间,则宜判定各方强弱,注重保护弱势一方。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明星私生子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的抚养费,在过错离婚案件中往往付出巨额财产代价。
四、结语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针对当下存在的社会问题,回应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和情感关切。随着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差序格局的硬化和固化,阶层的分野和矛盾对立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财富的传承将贫富格局通过代际积累进一步强化,成为社会中的巨大隐患。富二代身份群体及其身份财产问题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网上围观“宝马撞人”等热点案件既以“集体吆喝”的方式表达了民意,也生动地凸现了相关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我国并不存在合理的法律制度足以解决富二代身份财产问题,民众对于相关法治状况并不认同。富二代的身份财产本身是一种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存在和运行,涉及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和福祉,需要接受公平正义的拷问。我们需要在现代文明架构内,运用现代法治理念,综合考量效率、公平、安全和秩序价值,合理设计富二代身份财产的保护和规制制度,在理性文明的渠道内衡平个人、国家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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