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地获得一份重要史料,那是1980年10月9日,当时的国家出版局(主要负责人是陈翰伯)给中共中央书记处的一个报告,题为《如何保障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按:这个报告已在《上海文汇读书周报》2010年8月6日发表)。
提出这个问题的缘由是这样的:当时发生了波兰团结工会事件,这个事件对我国也有影响,正如该报告所说:“波兰事件对我们的重大意义在于以波兰事件为殷鉴,研究我国社会内部矛盾,制定并实行新的政策,避免激化矛盾,达到安定团结的目的,以利于‘四化’建设。”接着说,“就出版工作而言,容易引起矛盾的,主要是如何正确解决出版自由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自然也是一种正确的政策,这就是在出版工作方面以加强改革来避免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出版工作虽只是一个方面,但其重要性和社会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报告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文件,而且至今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诚如报告所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建国三十年来,我们主要是强调‘舆论一律’,而从来没有认真实行出版自由。后来虽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政策,但出版自由仍然未能妥善实行。十年动乱时期,出版自由完全成为徒托空言。去夏,随着‘西单墙’和自发组织、自发刊物的出现,要求出版自由的呼声甚高,向出版部门登记出版自发刊物者甚多。近来(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以后),此种呼声和要求又有重起之势。怎么办?你不准他出版,他说你不执行宪法,又怕他把刊物办成……(按:这里删掉几个字是本文作者所为)专曝你的‘内幕’、‘阴暗面’,不利于安定团结。这样,反倒不易收拾。因此,一年以来我们虽反复研究,仍无良策,只好回避、拖延,承认你有出版自由,但不给你登记。这绝不是长久之计。因为拖过今天,躲不了来日。总得有个对策才好。”
为了切实改善党和政府对出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该报告提出了如下建议:“认真办好现有的出版物(刊物或图书)。对这些出版物要放宽尺度,除了违反宪法(以及各种法律)、违反国家基本政策以及诽谤、荒诞的东西之外,都不应用行政手段限制其出版,真正做到不同思想、理论、学派都有充分发表其着作和作品的机会,使这些出版物既成为党的宣传舆论的工具,又是人民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发展科学文化的园地。就是说,要通过办好这些出版物,逐步使人民群众的出版要求得到适当的满足。对有问题的出版物,要采取讨论的方法,一般不要进行行政干涉。对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必须采取行政手段时,也不要横加干涉,而要妥善处置,力求做到既能保障出版自由,又能防止流毒扩散。虽然少数人难免不满,但多数人拥护、同情就不至于失掉人心。”
我不了解我国出版业的情况,但因为我也是动动笔头的人,所以和少数出版社和办杂志刊物的单位多少有些接触。据我直接间接所知所闻,我国新闻出版界的情况确未尽如人意,“出版自由完全成为徒托空言”的不正常状况依然存在,这还是就登记营业的出版社和刊物而言。早些年,常常听到发生这样一些事情:某些新闻出版机构,并未弄清问题所在,是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还是损害了国家安全,就随意点名、禁书,随意处理出版社人员;尤其不可理解的是,不是用调查和说理的办法,只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打一个电话,就采取禁书或处罚出版社的措施,真是“权威”之至,以致引起作者、读者的反感。还有,有的书突然被加上“有严重问题”的罪名被禁止发行,但问题究竟何在,却秘而不宣,经作者申诉和出版社的再三说明,并经有关国家研究机构审查,最后定为并无问题,但有关出版机构仍以“未经送审”为名而不改原议。
我列举出这样的例子,是因为我觉得我们的新闻出版事业确有许多事要做,不仅要立法保障出版自由,而且要立法规范新闻出版界的种种事宜,以利于人民言论通畅,新闻有序,出版有法可循,使国家确有民主气象和兴旺发达。
然而,事实上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我们国家在这件重要事业上仍任重而道远,虽然现在捧着新闻出版领导热饭碗的人不少,但他们有时也无能为力,或者有力用不到点子上。
根据我的有限的见闻,1980年时陈翰伯同志提出他的报告,中央书记处和新闻界并未对之冷落,而是确有人向中央书记处积极表示赞同,认为新中国成立多年了,确应有一个新闻出版法,当然这项立法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但是,正在这个时候,上面传下来一个非正式的但是极具权威性的说法,说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一个新闻法,我们中国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词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了,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的空子。没有新闻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转引自《同舟共进》月刊2003年2月号钟沛璋文。按:钟沛璋同志曾任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局长)于是,有关的议论到此为止。民主、民主——其实我们还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国家,即“人治”重于“法治”的国家。
其实,正好像世界上并没有什么绝对真理,凡真理都是相对的一样,世界上亦无绝对的自由,凡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新闻言论的自由首先要受国家宪法的限制,也要受具体立法的限制。美国是首先在宪法上规定新闻自由的国家,然而美国的新闻自由严格受宪法的控制与约束,这是有目共睹的,有许多事实可以证明。
我们为什么不能有受宪法和其他立法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呢?
当然,我们也不必因此而过度着急。时代毕竟不同了,一代人接着一代人,上一代的人办不成的事,下一代未始不可能办成,下一代办不成,再等待下一代。一句话,有“理”者事竟成。
愿陈翰伯同志在天之灵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