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治思想成熟的基石,法律接受法院审查观念形成也是受其影响,梅因曾言:“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权限,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弄清法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法与自然地关系,是自然法思想的最终目的。美国首创违宪审查制度正源于自然法提供的法律理念和主张。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对其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让所有美国人民为之骄傲和自豪的制度,着名的英国政治思想家布赖斯勋爵曾说过:“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个特点,都莫过于指派给最高法院的义务及其为扞卫'宪法方舟'而履行的职责更能激起众多的好奇……产生广泛的议论,活的无比的赞扬,而又常常遭受误解。”
自然法思想与美国违宪审查制的互动联系促使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从产生到发展。
一、自然法思想简述
自然法的观念起源很早,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的观念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弄清法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法与自然的关系,是自然法思想的最终目的。自然法思想既是一种思潮,又可以看做是一种研究方法。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悠久,大致可以分为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神学主义时期、近代理性主义时期以及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最朴素的自然法观点,尤其是希腊人,典型代表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认为法律是自然形成的,就像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一样由大自然创造而来,而我们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是卑微渺小的,对于这样的自然法是无能无力的,只有顺从而不可侵犯。
到了中世纪,神学理论占据了思想的主流,影响着生活的各个方面,自然法在这个时候也蒙上了神学思想。托马斯.阿奎那是这个时期最典型的自然法思想家,他的自然法思想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最终得出结论:自然法是出自神学,而终结于神学,法律中的所有事物都可以用神学来解释。
欧洲近代时期是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斗争的时期,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近代自然法是众多抵抗封建思想的武器之一,是近代启蒙思想家的重要内容。它综合了古代自然法学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精华部分,并有选择性的剔除两种自然法思想中的落后的部分。近代自然法学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比较成熟的法学思想。
现代自然法学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此时的自然法思想依然是模糊不清,它没有一个统一的领袖,明确的定义,像样的组织。但是在此时自然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在维护传统自然法法律思维的同时,要加强法律基本概念如正义、法的价值追求的研究,沥青法律、善良、道德的关系,更加注重自然法的价值学说的研究,让自然法更加贴近于生活。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中,司法权是非常特别的,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联邦宪法创设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取得了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司法部门都要大的权力。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人为他们的宪法倍感自豪。“在西方各国人民中只有美国人使立宪制度成为一种宗教,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宗教规程,并使两者处于虔诚的气氛中。”
毫无疑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美国宪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长期历史演化而形成的一种带有“惯例”性质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联邦宪法中,而是根据宪法思想和理论建立起来的,在运用这一制度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经常出现前后不一的现象。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学思想基础是自然法思想,直接渊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而不是其他程序),根据一定原则或规则对联邦和州的法律、法令有条件的进行合宪或者违宪的审查判断,以对案件进行合理裁决而确立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
三、自然法思想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互动联系
(一)在自然法中孕育并成长
自然法观念不仅是西方法治形成和发展的核心,也是法律接受审查观念形成的前提。从古希腊城邦时代起,西方世界的政治理论和法理学已有一个中心要素,就是政治团体要受法律的支配,其最高的法律则以自然法为根源。
西方法律史上首次将自然法思想做了明确的定义的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将自然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脱出来,认为存在一种自然所确定的自然法,国内“制定法”又是“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具体化。西塞罗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论述自然法的思想家,他说“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乃合乎自然的纯正理性者”,自然法就是全世界的宪法。自然法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可诉性,弹性较大,是巩固现存制度的良器之一。在自然法的孕育中,我们看见了更为清晰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雏形。随着自然法的发展,违宪审查制度便开始孕育开来。
(二)宪法至上观念
宪法至上观念是美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信念,它源于自然法观念。自然法的本质最终就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种价值体系,所有的实在法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前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大前提是宪法是所有其他法的基本法,这有这种观点成立,违宪审查制度才有其理论基础。
而恰恰是近代自然法学家比较科学而系统的提出了宪法至上理论,他们提出的宪法之上的观点,对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确保资产阶级的最高利益和意志不受侵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把资产阶级意志确立下来,确立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普通法律的母法,普通法不得违背宪法的意志。美国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宪法根本法的地位,逐渐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洛克通过《政府论》将其自然法的思想传送到美国宪法理论中,并对美国的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给立法机关设定界限和对财产权特别强调。他认为,立法权至上是法律范围内的至上,而不是高于法律的一种权力。洛克的自然法观在许多方面补充了科克的理论,而今天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领域成为最具活力的制度也和洛克的思想有着重要的联系。1787年宪法既是美国人民宪政的象征,也是宪政的工具,美国人对其宪法的崇拜到了崇拜偶像的地步。
美国宪法第9修正案规定:“本法所列举的一些权利并不损害其他没有列举的权利。”这条极好的阐述了关于权利和正义的原则是永恒不变的,人法不过是这些原则的记录和摹本。美国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在建立在美国民众相信除了制定的法律,还有一种法律是高于普通的统治人类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正义的标准与体系,也就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美国宪法至上性构成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基础
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理论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基础,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其最大特点和精髓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以达到相互平衡。而司法机关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小的一个,为了与强大的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相抗衡以达到一种平衡,司法机关必须运用违宪审查权作为对抗的武器。
分权学说的思想来源是自然法思想,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如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罗。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论述了政体的三要素,即议事、行政和审判(司法),波里比阿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波里比阿是西方宪政主义史上率先明确解证分权与平衡宪政原则的政制思想家,他竭力赞扬罗马政制中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三者的权力互相配合和制衡的整体,他认为这是罗马国兴起的关键因素。继波里比阿之后阐述分权理论的是西塞罗,西塞罗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最好的政制是前面提到的三中政制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均衡结合”,西塞罗对它的推崇,意在表明它是共和国理想的“权力制衡”政制。
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逐渐壮大,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近代启蒙思想家进一步将分权学说系统化、理论化,使其成为对抗封建主义的一把利剑,而这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了国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及其相互关系,并谈到了权力间的相互制约。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分权学说是阶级妥协的制度性安排,洛克的学说是一种阶级分权。较为完整的表述分权与制衡作为政府内部权能的功能性配置原则的是孟德斯鸠,他认为每个国家的政府都有三种权力职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由不同的社会群体掌握,他在阐明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之外,更说明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的基本要点。
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思想最先是由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汉密尔顿等人在被誉为美国“宪法原始理论的组成部分”的《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的。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以后,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法学家们结合美国国情,接受并进一步发展了洛克、孟德斯鸠的理论,汉密尔顿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即归无效,司法机关最适合行使违宪审查权。国家的主权者是人民,宪法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少数的人民代表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果和广义的人民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宪法相冲突,那这种法律应该是无效的。而司法机关则充当了普通法律是否违宪的裁判者。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政府中,司法机关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此对宪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最小,由它来监督宪法最合适。
建立在自然法思想基础之上的分权制衡理论是美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且这三种权力必须相互平衡、彼此制约。为维护保持这种平衡,就必须制定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监督和维护这种制度的平衡。这种制度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在分权制衡理论下,司法机关是具有独立权限的国家机关,所以能很自然的有权监督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则成为司法审查的直接的理论根据。
四、结语
自然法思想对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美国最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更是与自然法的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政理念影响深远,其司法审查制度更是独具特色。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悠悠二百年,使美国的宪法“又恢复了它的青春活力,从而进入了其历史的一个伟大时代”。
中国的宪政理念源自西方,在我国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正确分析其制度,探究其根源,把握其精神,树立宪法的权威性,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伯纳德.施瓦茨曾说:“即使是宪法,如果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除了空洞的词汇外,也没有任何意义。”
不可否认,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含义较广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存在着漏洞和不足,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宪法与司法活动是脱离的,中国对有关违宪审查的一些理论原则的接受一直采取比较被动的态度,因此,我国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需要首先对传统的思想观念进行反思,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其次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不能照搬外国的模式,建立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违宪审查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
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法明确进入法院的诉讼,使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一个关键,也是最终实现法治的瓶颈和难关,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化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要有大气魄,下大决心,使大力气,才能解决这个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民族的繁荣富强、对法治的确立、对人民的幸福、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极其关键而又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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