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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严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及我国的实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1 共4032字
论文摘要

  人性尊严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但是随着现代宪法的逐渐完善,人们对人性尊严问题原来越重视,它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当前,各个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都将其作为宪法的核心,从不同角度来维护和尊重人性的尊严,从而满足人们的基本权利需求。人性尊严作为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人们在享受自己的人性尊严时,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的人性尊严,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起步比较晚,相对与西方国家来说,在人性尊严问题的认识上还不够充分。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不断提升,精神文化需求的增加,人们对人性尊严权利越来越重视。我国为了更好的适应公民的人性尊严权利需求,应该要积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人性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良好建设。

  一、比较宪法与人性尊严

  比较宪法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世界各国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找到各国宪法中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同时在比较宪法中,还对各国的宪法实践行为差异进行剖析,从而不同角度来认识各国宪法的不同,增强人们对法治社会的认识和各国宪法的认识。而人性尊严问题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项基本问题,应该得到国家和宪法的重视,这样才能够保证公民有更好的生活,在生存中获得更多的精神与权力上的满足。人性尊严作为一个长期发展而来形成的词汇,它自身包含着许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哲学的内容,它从不同角度给人们不同的理解,同时也会让人们获得不同的满足。

  人性尊严作为人的一种理性选择,它具有不可转让以及不可剥夺的价值,正是因为它自身的独特性,也就使其成为宪法的核心理念。人性尊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从而赋予其更多内涵,在不同时代下人性尊严所囊括的内容会有所变化,但是却都是将人作为行动的主体,从人性角度出发,尊重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

  在这样的宪法基础上,让更多公民能够认识到人性尊严的重要性,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获得更多权利,赢得别人的尊重。

  不同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自身独特的特性,它们是在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可以更好地适应各国的实际状况,满足各国人民的实际需求,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比如在比较宪法中可以将其分析表现主义和背景主义,表现主义中主要是针对不同国家的宪法文本的理解。例如同样都是西方国家,而且两国国土相连,但是加拿大和美国对宪法行使的路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加拿大在对 Burns 案判决时,其宪法文本认为法院作为人权的领导者,它们能够代表宪法的权威性,因此最高法院在判决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在美国,美国联邦则使用的是发展的合宜标准,他们认为美国公民的意愿就是宪法的标准。也正是这两国之间宪法文本之间的差异性,出现执行过程中的差异性。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要重视自身人性尊严的发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满足我国人权的发展需求,提升我国的法律约束力,为我国今后社会稳定以及民主发展提供保障。在西方许多国家宪法中都对人性尊严有着比较好的认识,对人性尊严权利的维护措施也比较到位,从而更好的满足公民的权利需求,为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各国宪法比较,可以找到各国宪法的特色,也可以找到我国法律建设中的不足,从而增强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质量。

  二、人性尊严在宪法中的体现以及地位

  人性尊严在宪法中有着核心的地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国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但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人性尊严在宪法上的认识和理解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他们给予人性尊严无上的地位,并且在宪法中具有非常高的法律价值,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的良好发展。

  比如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宪法中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五宪法修正案中都对隐私权有着相应的规定,同时再按照美国宪法中第九修正案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宪法中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力例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者忽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也正是在这样的宪法规定中,更多美国公民才能够更好的享受人性尊严的权利,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德国作为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二战后它开始积极建立健全国家的法律体系,从而更好的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实现国家的良好发展。与美国不同,德国隐私权宪法的保护理念主要是从人性尊严出发,它比较重视对公民尊严和荣誉的保护,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相关人员则要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随着德国法律的完善,德国又将信息自决权写入到宪法中,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德国作为一个比较典型的欧洲国家,其自身的宪法有着自身文化中的宗教印记,他们将人性尊严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积极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

  在日本其隐私权发展也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它不仅积极向美国学习,同时也向德国借鉴了许多内容,从而使得本国的人性尊严权得到更好的发展。其中日本宪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国民的一切权利都要受到尊重。对于生命以及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背公共福利的基础上,需要给予其最大的尊重。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对国民的隐私权非常驻重视,他们能够维护好国民的人性尊严,同时也能够尊重公民的人性尊严,从而更好的满足国家法律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日本宪法中还对公民其他人性尊严权利有着比较详细的分析,进一步做好保护国民人性尊严的工作,为国民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人性尊严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各国都将其作为基本大法写入到宪法中,从而更好地满足公民的人性尊严权利需求,为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保障。通过确认人性尊严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可以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让每一位公民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该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放法律提升,增强民主化发展水平,更加尊重人的权利,同时还要不断扩大人性尊严的含义和范围,满足公民的权利发展需求,为公民今后的生存发展奠定基础。但是在人性尊严权的实际发展中,各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进而能够发挥人性尊严权的真正价值。

  三、人性尊严宪法的主体以及我国的实践

  (一)人性尊严宪法的主体

  人性尊严作为宪法的核心,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为了更好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积极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宪法关系的主体为直接参与宪法政治活动以及政治实践的主体,同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不断满足我国公民的精神尊严需求。作为人性尊严宪法主体,公民应该要提升自身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进行,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公民在享受自身人性尊严的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性尊严。人性尊严宪法中需要以人性尊严为导向,积极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我国宪法主体中将权力与义务作为导向,公民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出现权力与义务不统一的状况,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在美国宪法中,则主要是将人作为权力的导向,从而更好的去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人性尊严具有非常大的开放性,将人作为主体,从人性出发,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实现我国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人性尊严的价值灵活性比较强,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状况来处理问题,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同时也可以保证我国宪法的权威。

  (二)我国人性尊严宪法的实践

  人性宪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我国在法律社会的发展中,人性尊严宪法作为核心,在实际的应用中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尊严,满足公民的精神需求。只有在尊重公民人格的宪法才可以更好的维护每一位公民的人性尊严,让每一位公民活的更加体面,社会环境更加民主,才可以更好的满足公民的权利发展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提高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质量。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要积极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权利,对于侮辱诽谤以及伤害其他公民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于侵害他人人性尊严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相应处罚,维护好公民的相应权利,从而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我国给予其更多的司法关注。我国宪法中人性尊严内容制定较晚,其整体内容涉及范围较窄,人性尊严中许多问题仍不全面。《宪法》第 38 条明确指出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宪法下的人性尊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随后《立法法》中也对人格尊严内容进行了明确,形成了系统的人性尊严保护内容。2010 年 10 月 19 日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会上明确指出要将人性尊严内容作为人格保护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中的人性尊严建设,人性尊严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被人们所认可。我国人性尊严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宪法中的人性尊严内容构建也日臻完善。

  四、总结

  综上所述,人性尊严作为宪法的核心,应该要重视其作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维护好每一位公民的人性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不断完善我国法治社会体系。除此之外,人性尊严也可以满足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发展要求,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性尊严,才能够真正实现该权利的价值,让每个人活的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做到公民之间人性的平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宗灵. 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彭庆刚. 弱势群体社会尊严确立对策研究.安徽农业大学.2012.
  [3] 林来梵.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 38 条的解释方案.浙江社会科学.2008.
  [4]钱博. 人性尊严在行政执法中的实现.浙江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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