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完善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和财富不断发展的结果和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从这方面说,二者是统一、一致的,具有共性。但在现实性上,二者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利益冲突。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概述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概念
公民权利的基本内涵可以理解为法定的权利,即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自由,同时法律上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公民权利中的每一个具体权利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两个部分,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需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依法进行,不受其他无关因素和他人的干涉。”
根据公民权利的作用和影响范围,可以将公民权利分为个人层面的权利和集体层面的权利。个人层面的权利指公民不受国家权力干涉,自己从事私人事务的权利;集体层面的权利则是指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权利,如对国家的事务享有建议、批评、监督等权利。
国家权力的基本内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集体的概念,是与公民为代表的个体相对应的,“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方式所组建起来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所享有的权力,以及国家权力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团体中所延伸的那一部分职权。”
从原理上,通说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本源性权力和行使性权力。本源性权力是指由公民让渡自身的一些本源性权利转化而来的一种权力;本源性权力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为国家的法律规范,便是国家权力中的行使性权力。国家权力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力。这些权力在运行时,如果运行适当,既能给社会带来效益,也能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如若运行不当,则会出现相反的效果。
(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历史演进
论及公民权利的起源,不得不首先谈论人权。人权并不是在国家产生之后才形成和发展的,在国家产生之前,特别是在氏族社会中,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权利意识,这是一种源于人类自然本性的能动意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国家诞生了,早期的公民权利意识开始出现,但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局限性,公民权利意识只是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伴随着人类历史上工业革命的开展,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和社会物质财富得到了极大的增长,公民权利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其内涵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人权特别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开始成为各国宪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并渗透到各个部门法之中,尊重人权已成为世界的趋势和潮流。
国家权力当然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产生的。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关系中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阶级斗争的产物。在获胜的统治阶级主导下组建起国家,开始行使国家权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权力得到越来越多的规范,君主及个人行使国家权力的肆意性逐步受到限制。特别是人类进入工业文明的近现代,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依法行政成为一国法律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虽然当今世界普遍出现了各国行政权力膨胀的现象,但从总体上说,权力膨胀是为了最终服务于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保障人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成为国家权力必须考虑和妥善处理的重要部分和关键环节。
权利是公民个体自身的自由和需求,“权力则是产生于权利而又凌驾于权利之上”,“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受不同阶段生产力的局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各有不同的侧重。在近现代以前,不管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对国家权力倍加推重,国家权力是庞大和粗鲁的,公民权利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两者是对立的。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人权意识开始觉醒,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资产阶级革命在全世界的开展,人类正式进入工业文明时代,权利愈发受到重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法律相继在各国颁布实施。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体制在各国纷纷建立,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权力自身的相互制约、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体制,也逐渐建立和完善,如行政法院系统、舆论媒体体制等。社会立法体制的创立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协调,国家权力开始提供更高层次的社会服务,公民权利的基础不断巩固,层次不断提高。同时,宪政运动在世界各国的开展,促进宪政体制在各国普遍建立和完善,国家权力得到合法、合理的限制,逐渐向公民权利回归,两者逐渐统一。公民权利的保障、发展和完善,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向公民权利的回归、统一,成为世界的潮流和趋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体制不断渐进和完善。
二、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实践中的体制和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贯彻民主集中制。近些年,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成就显著,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体制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但仍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王权的统治之下,封建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学发展在历史上也不可避免地长期受封建主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的法制历程中,刑法一直是最基本的法律,民法等私法都是寓于刑法之中,法即是刑。直至近代,中国被迫打开国门,西方的民主和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国才开始对法律中的权利和权力观念有了区分,诸法合于刑的体制才被打破,开始逐步重视私法的发展,法律权利的观念才在社会中传播。但由于当时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以及贫穷落后的社会状况,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并没有明显的改变,重“权”意识仍然严重。新中国建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法治和公民的权利意识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传统封建意识的影响仍普遍存在,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救济仍有许多方面需要提高。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体制及保障不足
国家权力要有良好的执行和实施,公民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权力没有被滥用。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有了明确的规定,将国家权力的运作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但落实到具体实践,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公民的上述权利加以保障和救济,公民的上述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侵权者无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该条文涉及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等公民权利并不具有决定公权力得失的实际效力”,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利在实践中不具有实际具体的法律效力。“要人民参政,首先政府必须具有能力。如果没有办事的方法, 参与办事也就毫无意义;如果没有实施决定的方法和能力, 参与决定就没有必要。”
要实现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还要国家将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否则公民的监督无法真正进行,但我国现今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完善、全面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和公民权利的救济等,公民的监督将完全取决于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愿意,这可能造成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流于形式。
“宪法是最高的,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事实上,只有承认宪法有所不能,才能保证宪法有所能。宪法的主要任务不是去干预广大的司法领域,虽然宪法的精神必须被贯彻到这些法律的解释中去。宪法的任务是保证政府在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目前我国许多法律都根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同时对公民的一些权利作出了限制,使权利行使的难度增加。同时,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在遭受国家权力侵害时获得完全有效的救济。公民通过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去制约国家权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制约及存在的问题
公民权利的行使需要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无法凭借自己个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别人滥用权利对自己造成侵害。国家权力则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来保障公民权利,解决公民权利的纷争,使公民权利处在一种有序的状态。国家权力在限制公民权利时,并不是无所限制的,国家权力要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国家公权力不能对法律并未规定的公民权利领域进行干预和限制,但当前我国的一些国家机关却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出现了国家权力的异化现象。
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一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国家权力在限制公民权利时,不仅要注重对公民实体权利的合法限制,更应注意自身对公民权利限制的程序,防止国家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任意性。
当前我国国家权力行使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严重,国家权力对自身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定不够全面、细致,违反程序的行为得不到有力制裁,导致国家权力在限制公民权利时经常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制约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公民权利并没有有效、完善和健全的保障。
三、我国公民权利实现与国家权力制约的发展与完善
1.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的行使,公民自身的权利素养是重要的一环,否则,不管法律赋予公民多么广泛的权利,都是无济于事的。公民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自己的意志,除了要求公民积极、正确地对待自己的权利外,更应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通过公民民主实践,培育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是公民看待权利和权力的依据,是公民权利意识形成的基础和机制,公民民主实践则是培养公民文化的方式和措施。应通过国家权力的改革,完善公民自身对权利的救济,让公民在实践中感受、认知、交流,形成公民文化。在培育公民文化的同时,要树立健全的公民人格。拥有健全的人格,公民正确的权利意识才有保障,残缺的公民人格必然带来残缺的权利意识。有了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公民文化氛围,公民权利意识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全面的规定,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做了基本的规定,但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上,立法还没有做到对宪法的详尽解释,一些领域还存在立法的空白。要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和谐、统一,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第一,任何人的权力都是来自宪法和法律。第二,任何权力都要受立法和司法的制约。第三,法律的作用既要治民,更要治吏,制约政府。”
法律体系要保证国家的每一项权力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和赋予的,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都可以得到法律的规范、保障和救济。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效力、后果,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找到依据,公民可以对照法律去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不仅要在实体法律中得到完善,也要求程序性的法律细致、全面,将国家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任意性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和谐、统一。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相互制约
首先,要保证公民权利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但公民的监督权并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关法律应该对国家权力在不履行某种义务、滥用权力或是不遵守程序时,对其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公民权利行使的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运作对外的公开、开放,公民可以对国家权力的运作环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于监督权的行使。此外,要明确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各个部门就要有一个制约体制,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各部门的合作,这样才能实现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与合理。
其次,要保证国家权力合理制约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而滥用权力。“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 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 均在于为权利服务,即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
任何超越法律赋予范围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权力行为,都是与国家自身的价值相违背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国家权力在限制公民权利时,存在轻程序的倾向,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限制较小,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因缺乏权力限制而增大,因此必须重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当和权威,同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今社会,随着公民以及人权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公民权利越来越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国家权力开始出现向公民权利回归的趋势,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制约体制不断得到发展、完善。但在我国的现实体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不断解决、发展和完善。只有不断地去进步、去改善,才能最终实现人民的当家做主,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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