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方国家对网络的监管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更早的走上了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市场运行机制趋于成熟,因此他们更多的呼吁通过市场调节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论的内容进行管理。如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在美国,政府对网络舆论管理的立法屡屡遭到一些社会团体的反对,认为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剥夺,结果有关立法都被法院以违宪裁决而告终。因此,目前美国网络舆论的管理,除违法内容依法惩处外,其他也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并以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自我调节的有效性。如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与国家白领犯罪中心设立网络欺编控告中心,提供广泛的社会监督。英国在西方国家中是传统色彩较浓的一个国家,其网络舆论管理是实行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1996年,英国颂布《3R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论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只是在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
2 我国网络的发展、作用
据统计2013年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5.6亿,并且仍在持续快速的增长,各种网络新媒体也在层出不穷。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使网络不在仅仅是人们消遣娱乐的工具,更是融入社会发展提高自身价值的手段。快捷、方便、及时、迅速等特点是它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是不可或缺的,其定位的极大突破性和广泛性使我们不能不去适应网络的发展。
十八大以来由于中央的反腐决心和高度重视,网络反腐蔚然成风,雷政富、孙德江、齐放、李俊文等腐败官员“不雅视频”“、微笑局长“”表叔”杨达才,均先有网络爆出,引起了网民的高度持续关注从而使其贪腐浮出水面。短短几个月就有多位省部级甚至是中央委员的高官落马,取得了显着成绩。中央的如此重视如此决心和下马贪腐官员之多,另一个方面也正说明了我国现在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反腐败不能单单依靠政府的查处,政府的反腐败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反腐能力也是有限的,即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治标难治本。根本之举仍旧是把反腐建立在依靠社会和人民至上,让社会和人民去监督,让权力在人民的眼下去运行。
然而,就现今的状况社会还很难去完成监督贪腐。贪腐官员拥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尤其是行政权力。而社会的人民相对的制约资源则是很少的,尤其是向国家反腐机关反映腐败问题的渠道少并且都不十分的畅通。因此每一个腐渠道都是一个十分珍贵十分稀缺的资源。网络反腐败极大的利用了社会所有的资源、范围广、传报迅速、影响力大,很多的举报甚至是实名举报有图有真相,反腐效果成绩凸显,有目共睹,对于这样一个平台、资源,我们更要善加利用,更要去保护。当然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误举、检举失实和假反腐举报诽谤他人、寻衅造谣生事等负面效果。对于这些负面效果不能一概而论,因误解、检举实事等需要做的不是处罚而是包容,不会因噎废食。
我国近年发生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西南大旱、雅安地震、余姚大水等等多起重大的自然灾害,在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中,网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是把全国和灾区联系起来的桥梁。通过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是灾区的详细情况迅速传遍全国,把灾区的现实需求和状况传播出去,使全国其他地区得到了直观具体的了解,方便了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组织、运送灾区。网络凭借交互性、快捷性等特点,在灾害传播、灾民安置、心里安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今年夏天一场严重水灾使余姚一片泽国。因不久前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及警方连续拘因网络谣言而刑拘的当事人,当余姚完全沦为泽国时,媒体失声,网络大V们集体沉默,有部分通过微博等网络媒介发图告救,但大家都因为对现场不明,担扰是谣言而转发收刑,导致灾情不被外界了解,灾民急需的饮用水、食品、药品、衣物等救灾物资因此得不到快速有效的筹集的运送,当通过权威媒体证实灾情后早已延误了对灾区的救助,当全国大批的救灾物资抵达灾区后有得不到有效的分配,导致了需要救灾物资的灾民得不到救灾物资,而有大批的救灾物资重复分配甚至是处于了闲置的状态。救灾效果远不及其他几次的自然灾害。有的当地官员处于个人利益在此时谎报灾情,在洪水依旧十分严重的情况下谎称洪水已退,在部分灾民数日无米无水的情况先声称灾区人民已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造成灾民群情激愤甚至酿成群体性的暴力冲突。
3 网络的法制化管理
2013年9月10日司法解释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使网络谣言正式入刑。9月12日张家川县城发生一起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初中生杨辉因发微博质了疑该男子的死亡,于9月17日被张家川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而刑事拘留。此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诽谤信息被转发、评论累计达五百次可判刑的全国第一案而备受瞩目和关注。
网络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一些网络谣言会影响社会的稳定,需要法律制度对其束缚,但是,对网络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明确甚至存在错误,立法缺乏系统性,冲突不协调的现象严重。对网络问题的初期立法应具有包容态度。有现实问题才会有网络关注,那些网络谣言空穴来风的难有持续性经不起推敲和传播,面对网络问题更多的应是面对和解决,不是把其放在对立面去掩盖去找理由找借口,更不仅仅是屏蔽、删帖和处罚。如果如此反而适得其反,人们反而会去探究去关注,使谣言反倒有了更大的影响,使不法者达到了不法的目的。更使那些真事的信息和需要得到社会关注的信息更容易被掩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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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昌振.信息安全的概念及方法论探讨.科技导报,2004;(3)
[3]蒋坡.论网络法的体系框架.政治与法律,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