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其中,所指公民不排除农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也是一种职业,也具有人身风险性。发展农民工伤保险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农民工伤保险的费用应当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负担,农民个人不承担费用。农民工伤保险的待遇与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相适应,并健全农民工伤预防机制。
关键词: 农民; 工伤保险; 分散风险; 权益保障;
当前,农民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险主要是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国各地的政策虽然不完全一样,保障水平也不相同,但毕竟一定程度上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除了医疗保险之外,有些省份对60岁以上的老人也给予一定的养老金。但城镇职工普遍享受的工伤保险,还没有进入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的规划之中,时下学者研究的也很少。对于到底要不要发展农民工伤保险,以及建立农民工伤保险的经费来源、保险水平、保险的监督管理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农民含义的界定
关于农民的定义,社会各界学者各执一词。社会学家艾君认为: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所有人从事农业生产就是农民,不从事农业生产就不是农民。1学者高建民在《中国农民概念及其分层研究》中对农民所下定义是:农民必须具备三要素,持有农业户口、在农村生产生活、与土地有着天然联系。三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2我国法律界和政策制定的决策者则用户籍标准来界定农民,所有持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不论他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凡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不管他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3
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定义农民:第一,从户籍层面看,具有农村户口;第二,就与土地的联系而言,农民享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主要依靠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取生活来源,区别于在农村的生产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商业流通业等服务业组织中工作的农民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因此“农民”是指户口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成年公民。
(二)农民的职业性质
农民职业具有必要性、平等性的特征。人类社会最初首先从事的是农业,然后才发展出了畜牧业,手工业,商业。当代社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是在为国家生产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农民和其它职业一样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都是必需的,也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在为社会做贡献。
农民职业也具有人身风险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生产工具得以不断改进,农业的生产方式由传统的铁犁牛耕等人工生产向机械化生产转化,耕整机、播种机、收割机等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越来来越被广泛运用。农业生产机械化,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引起了频繁的农业机械伤害致残甚至死亡的现象。另外,农民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电击、中毒等事故,也有可能导致伤残,甚至死亡。
二、建立农民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依据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7月在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赋予的。2004年3月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其中,所指公民不排除农民。
(二)社会保险法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的公民也包括农民,使得农民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有了法律依据。
三、建立农民工伤保险的意义
在我国,农民是一个维权意识薄弱、防御风险能力不高的弱势群体,却是我国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之源。中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无疑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工伤保险体系,让农民同其他职工平等地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有着多方面重要的意义。
(一)分散农民工伤风险
建立农民工伤保险能够分散农民工伤风险,缓解农民家庭的经济压力与心理压力,维护社会安定。农民一旦因工伤残甚至死亡,毫无疑问,会为自己和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恐怕还会造成家破人亡。农民工伤保险体系建立以后,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就会根据法律条文及时处理工伤保险中涉及的相关事宜,给予伤残者及其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偿,缓解农民由于工伤事故而造成的巨大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建立农民工伤保险体系,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得到了平等对待,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的使用机会平等;二是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所有成员一视同仁。4建国以来,农民为国家默默奉献牺牲了很多,可是农民的地位基本上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农民进城会受到歧视。甚至在现代社会一提起“农民”这个词就是愚昧、贫穷、落后的代名词。农民虽然实质上是一种职业,但人们从心里没把它当做正当的职业,人们都争着摆脱农民的身份。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建设,农民可耕种土地面积缩小,农民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降低,生活水平停滞不前。而城镇居民却由于科技和工业的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层次需要逐步得到满足,这些因素增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活差距,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果能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体系,保证农民与其他职工在工伤保险中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就实现了和其它职业的平等,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农民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工伤保险的经费筹集
人数越多,共济能力越强,越适合发展社会保险。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机制。全国绝大多数生产大队已将土地分给了农民,只有极少数的地方如江苏的江阴华西村没有将土地分下去,所以农村的集体的经济基本不存在了。这种分散经营的方式,确实为筹集费用增加了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由村集体承担保险费用不太现实。由于工伤保险实行个人不缴费原则是国际惯例,因此农民个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我国政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肩负着对社会成员负责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对农民工伤保险基金出资的主要责任只能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筹集农民工伤保险基金。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通过再分配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平衡社会阶层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此外,还可以发动企业、慈善机构和个人进行捐款,以及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彩票中的收益用于农民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及水平
农民工伤保险主要针对农民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劳动过程中或是准备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根据目前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机制,劳动过程的组织形式必须是家庭经营或集体经营。长时间以来,关于各种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是根据全国或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当事人受伤害的程度来计算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长期以来远远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这就必然导致在同一地区甚至同样事故中城乡居民之间的赔偿金额会有所不同。然而,现阶段,城乡居民在工伤保险中的差别待遇是由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事实决定的,短期内不可能消除该现象。因此,农民工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金要根据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来确定,这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五、建立农民工伤保险的具体对策
(一)制定法律法规,让农民工伤保险有法律的保障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完善的农民工伤保险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高质量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对农民工伤保险制度这一领域的关注。要让农民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国务院应制定《农民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正式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明确具体的经办部门、具体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工伤认定标准等。结合实际情况,各地区应该制定适应本地农民特点的具体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不断完善。为了降低管理的成本,不要再建立专门的机构去管理,由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去经办这个事情。
(二)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以应对农民向农民工的身份转化
部分农民会选择进入企业单位务工,一旦农民与企业的雇佣关系成功建立,此时的农民就不再是传统的农民,而是农民工。这时,其如果在劳动期间受伤致残或是患职业病,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就不能参照《农民工伤保险条例》,而是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规定。所以,政府在管理时,还应该协调好两者,避免让同一人重复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增加财政负担。
(三)建立农民工伤预防机制
建立了农民工伤保险体系,为了降低工伤发生的几率,节省费用,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农民工伤预防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或是从事农村工伤社会保险的人员,采用多种形式对当地农民宣传教育工伤预防知识,让农民学会在生产劳动中保护自己,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农民工伤保险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工作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农民工伤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注释
1艾君.切莫把“农民”与“村民”混为一谈[J].安徽大学学报,2006(3),第2页.
2高建民.中国农民概念及其分层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2008(4),第47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4徐海翔.我国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初探[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