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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视阙下的刑法宪法化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李鑫
发布于:2018-10-18 共2911字

  摘要:所谓的刑法宪法化就是指在宪政的背景之下, 在把刑事法当中所保护的人权基本理念和原则都融入到宪法当中, 在运用宪法的条款进行指导和限制刑事立法和司法。刑法宪法化能够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促进我国刑法理念的创新。本文主要针对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法治; 刑法宪法化; 分析;

  在我国党十九大召开的时候, 有明确的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还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的深化, 要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过多重视人权的保障, 能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参与和发展权利, 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能自觉遵守宪法, 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宪法

 

  一、法治视角下刑法宪法化的必要性

  (一) 刑法宪法化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宪法化主要是以宪政作为基础, 在宪政的背景之下:第一点是宪政下的宪法是属于权利本位性宪法, 权利本位性宪法是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的机制,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 也正在不断的加大和更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 要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挡在第一位, 在针对我国的国家权利进行严格的规范, 而且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现阶段宪政体制当中宪法的根本价值;第二点是我国的宪法是当代社会中最根本的大法, 还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是我国最好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机制。刑法它并不是属于普通的法律, 而是根据宪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其中刑法的制定内容还是需要参照宪法的, 而且刑法的内容需要完全的符合宪法精神, 根据宪法的价值观进行取向。现如今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所有一切凡是和宪法相违背的刑法内容都是属于无效内容, 所以在刑法宪法化背景之下的宪政, 最终实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1]。

  (二) 刑法宪法化有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其中包含了:“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和性”, 刑法的基本内容都展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 而且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1. 刑法的罪刑法定规则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罪刑法定规则主要局限在了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滥用形式, 在最大程度上展现了刑法的有限性;罪刑的法定是先从旧兼到轻原则的行为, 它是不利于人的溯及既往, 体现出了对被告人员的宽容, 展现了我国现行刑法的宽容性。

  2.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

  罪责刑相适应反对刑重于罪或者是刑轻于罪, 在刑法当中不能够对刑罚的定量过于残酷, 需要展现出刑法的有限性和宽容性。

  3. 刑罚的人道主义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当中的人道主义是根据人性, 能够过多的重视人性、尊重人格尊严, 由此所展现出来善良和仁爱的表现, 相对于酷刑, 则是展现出刑法的宽容性。

  4. 刑罚的目的体现在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展现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 消除犯罪人员在心理的犯罪方向, 能够把犯罪人员重新的社会化, 促使犯罪人员能够回归到现代社会生活当中, 其实刑罚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对犯罪人员进行残忍的酷刑, 同时也是反映出了刑法谦抑性内容当中的刑法宽容性。

  综上所述, 刑法宪法化主要就是把“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等,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的提升成为宪法基本原则, 有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2]。

  二、法治视角下刑法宪法化的基本内容

  想要在我国进行实施刑法宪法化, 那么就需要先根据现有的宪法内容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 完善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前现有的宪法内容进行合理的修改, 要把我国刑法当中所展现的所有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都逐渐的完善在宪法当中, 大概可以划分成为以下两点: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写入到宪法当中

  在把刑法基本原则写入到宪法当中的具体做法分为两种, 一种方法就是在宪法当中进行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并在刑法当中不再予以规定;另一种方法就是专门刑法原则在宪法中刑法中都需要进行规定。那么在完善现行宪法内容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采取第二种形式, 运用专门的刑法原则在宪法和刑法中取得双重确认, 现如今宪法内容当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不用更改, 相对于其他的还应该把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等内容都需要完全的写在宪法当中, 还需要在宪法当中标明“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

  2. 扩大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在刑法宪法化当中, 提出的主要要求是需要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高度重视, 不断完善宪法详尽、完备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就是指刑罚权的界限, 其中刑罚权是不能够被侵犯的。我国的宪法应该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人权两公约, 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接轨, 需要把以上几点宣言和公约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都写入到我国的宪法当中, 不断完善我国宪法内容[3]。

  (二) 违宪审查制度

  所谓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进行实行宪政标志的时候, 需要根据宪法当中所保障的人权原则规定和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进行实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所以才会出现违宪审查制度内容。在我国党的十九大召开的时候, 其中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指导下逐步整改政治体制, 我国现如今所制定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来看, 我国将结合美国和欧陆违宪审查制度的经验, 在进行构建带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或者还可以依照我国现有的宪法进行整改, 以此来制定出《宪法诉讼法》, 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见证之下进行创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那么所担任的宪法委员会需要具有专职的主人委员, 或者也可以从宪法专家和其他法律专家中进行选取[4]。

  (三) 形式法规范的解释, 应当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刑事法的规范大多数都是属于抽象化, 那么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载体的局限性决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所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例都是属于较为具体化和特殊化性质的例子, 那我们把一般的、抽象化的规范运用在特殊的、具体化的案例上面, 就会出现一些关于规范性的问题需要进行解释, 所以最终所得出来的结论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那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就是指在规范的含义当中进行产生一些疑问或者是当面临多种选择的时候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以此方式在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进行相比较, 它是属于符合刑事法治的内在精神———人权保障[5]。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 它是需要我国的刑法立法者能够加大对人性的关注度, 在关怀人性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宪法化, 那么相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它是属于宪法原则进行实现刑法而展现的, 现如今已经有着无数的人进行期盼社会主义法治, 促进我国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莎莎.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思考[J].时代人物, 2008 (3) :162-163.
  [2]陈佳佳.宪法视角中的刑法解释[D].西南政法大学, 2006.
  [3]崔小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人权保障[J].决策探索 (下半月) , 2016 (1) :67-70.
  [4]李林会.罪刑法定——刑事法视野中的法治原则[J].农家科技旬刊, 2017 (7) :123-124.
  [5]洛塔尔·库伦 (Lothar Kuhlen) , 蔡桂生.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J].交大法学, 2015 (2) :157-167.

原文出处:李鑫.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分析[J].法制博览,2018(28):14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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