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的急剧发展使得当代中国的艺术实现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留守儿童艺术审美的社会实现所占比重偏低、城乡艺术审美教育资源悬殊日益严重、对艺术实践的评价有欠公允等问题。如何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执政党、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会上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胡锦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再一次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艺术审美主体公平公正的参与社会实现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和理论问题。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维度,在这里是指人类社会在保障艺术审美主体多元化存在的前提下,艺术审美的社会实现应该以公平公正为价值目标,审美主体必须依靠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其艺术的社会实现,发挥艺术审美主体社会实现的公平公正能够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产生积极影响。
一、公平公正:艺术审美主体社会实现的价值目标
公平(fairness),平等、合比例和公正的对待,是涉及财务义务分配的体制的一种德性。公正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都对“什么是公正”这个哲学难题倾心专研,康德用自由意志做出了回答: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
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对此二词也有记载,公平:“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管子·形式》);公正:“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白虎通·爵》)。中国古代蕴涵之“公平”“公正”的意义虽有微殊,实际意义非常接近和趋同,都指向“无私”,按照《说文》的释义,二者常互借互释,不私,不陂,不偏就是公平公正。由此可见,公平公正的美好蓝图,维护和争取社会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的和平与和谐,是古今中外伦理学家们为之呕心沥血的奋斗目标。公平公正是人类在财富、权利、地位、机会等社会资源的分配活动中致力于实现的最高目标,亦是最高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念。公平公正作为道德价值观念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人类数多的社会实现过程中被认识、理解和解读。正如王泽应老师释解“正当”时所言:尊重每个人应得权益的公平公正,并不只是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绝对善,他同时还是人的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善,是整个社会都努力践行并悉心加以维护的。
概而言之,在不断自我解放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艺术、语言、宗教、科学相辅相成的建构了人类文化,它们趋向于不同方向,遵循着不同的原则,在强烈的对立和深刻的冲突中致力于开启人类整体追求公平公正之和谐大门。在丰富生动五彩斑斓的艺术直观形象里,审美主体除了着眼于全部外观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更深刻的洞见了其实在的形式结构的内在诉求: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目标。
主体性与客观性,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个体”和“集体”两种基本的艺术审美主体。“个体”基于人的单一性和个体性,“集体”则是人类整体性和普遍性的要求。由此,公平公正的社会实现对于艺术审美主体来说,是一个双维度的道德要求:一方面,既要满足作为“个体”审美主体的自我艺术实现,尊重和维护个人的公平公正权益。另一方面,又要要求作为“集体”审美主体的社会,公平的设计和安排艺术实现,平衡个人、他人和社会的需求,尊重和维护集体社会的公正权益。在艺术多元化的当下,艺术审美主体的“个体”和“集体”之分也有挂一漏万之误,他们不是严格的区分和无法僭越,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多样化的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区域、各个群体、各个岗位。总之,任何个人或集体都能公平公正的参与艺术审美的社会实现。
作为人类,我们经常把许多事情都视作理所当然,在我们的内心深处可能会认为:我们的动作、行为和思想是自然的或正确的。
社会实现就是经常被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他就是这么自然而然的存在,其实不然,他是人类生活无法回避的一种现实,因为艺术审美主体首先是社会中的公民。社会实现也必须在各种社会制度的支配下来进行,人类在经济生活中实现物质财富的创造与积累,在政治生活中实现权力的满足,在精神生活中实现思想的自由与解放。在艺术生活中,社会实现也必须遵循审美的特俗规律,感悟人生的艺术和艺术之人生。
由此可见,社会实现既可作为形式独立的目的性存在,又可作为社会生活实用关系中的的工具性存在。工具性的存在建立于人类最普遍的初始经验:凭靠手边之器具与万物建立一种实用技艺性关系,社会实现就是器具作用于万物的过程,公平公正的问题在此就表现为主体对于器具的甄选和被作用之万物的分配。社会实现本身即是目的,自在性的存在对公平公正的要求不言而喻。艺术审美的社会实现倾向于审美关系中的实用层面,即把社会实现作为是人们参与艺术、欣赏艺术的方法和途径,因此,艺术审美主体的社会实现有很多种方式,包括享受艺术审美教育、参加艺术审美实践、接受艺术审美评判等等,在这些社会实现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则其就会因为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赏而获得最高的存在价值。
二、艺术审美主体公平公正的社会实现之基本原则
艺术审美主体的社会实现,是人类建构现代文明的必要途径,以“公平公正”做为最高价值目标,无论存在多大的理论困难和实际限制,作为有理性的艺术审美主体,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社会实现当做这种道德追求的基点或者“基始”之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社会合作体系可能因为一些偶然因素的累积后果而变得对一部分成员是任性的、不公平的。
艺术审美的社会实现即是一个需要所有人都参加的的合作体系,“公平公正”的道德追求意味着参与者每个人都必须从此审美关系的合作中受惠,并且承担起维护公平公正的责任。由此,审美主体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消弭合作体系的偶然和不确定的因素,在社会实现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来达到公平公正这一道德观念的内在要求。
(一)艺术审美主体享有“机会均等原则”
孔子早在《论语·季氏》里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均等”作为千年夙愿在当下又被提及,意味深长,是人们寻求建立一种公平竞争机制的历时性要求。艺术审美主体社会实现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作为“个体”和“集体”的艺术审美主体参与社会艺术资源分配的机会都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他们首先是社会的公民,不应该因血统、出身、阶级、宗教、种族等社会角色的不同而受到不合理的歧视和排斥,应该通过社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合作努力充分尊重、肯定和保护每一“个体”和“集体”的机会均等性。正如有人所说:机会平等是个相当现代的概念,只有在平等公民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机会平等才有可能被视为规范社会竞争的根本原则。
艺术多样性对机会均等的要求首先是承认艺术审美中的个性差异,尊重审美的个性特征和自在性存在。一方面,艺术之美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既有社会整体性,又兼具个人直觉性,具有千差万别的个性特征。由于审美主体的生活经验与性格气质不同、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有差异,在审美感受上形成鲜明的个性差异不可避免,艺术审美中的个体性差异,普遍的存在于中外艺术发展过程中。莎士比亚“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鲁迅“同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留言者看见宫闱秘事”,这种迥然不同的审美感受正是艺术的独特魅力之所在。另外一面,艺术是从一种新的广度和深度上揭示生活,五彩斑斓的声画存在共同指向了赞美人类事业、命运,体悟人类伟大、痛苦的宇宙情怀。艺术把蛰伏在日常生活中的极为无聊的琐碎所具有的无限潜能唤起,进入意识明亮而强烈的光照中。故对艺术优劣的评价不仅看其感染力的程度,还要兼顾其强化和照亮人类的宇宙意识。艺术在此两方面的个性存在是其为艺术的根本,所以艺术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过程中所遵循的机会均等原则不能抹杀艺术审美感受的差异性和艺术评判标准的多样化。
其次,机会均等原则承认艺术审美主体具有平等的身份和地位,享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实现艺术审美过程的机会。用机会均等原则支配和引导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中的公平公正意愿的诉求,其自身即是实践理性的重要表现。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普遍适用于艺术审美主体之“个体”与“集体”之中。所以,不管是“个体”之农村孩子,还是“集体”之留守儿童或残障儿童,他们作为艺术审美主体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他们在参与艺术审美的社会实现中拥有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拥有各种社会资源、享有各种生活机会是人类生活的目的,对艺术资源和审美生活的公平公正分配同样是人类的追求之一。与竞技体育不同,身体有残疾的人,如只有一条腿的运动员,他无论如何训练也跑不过两条腿的运动员,在艺术生活中,身体的残疾对审美生活社会实现的影响甚微。贝多芬在耳聋之后创作的《第九交响曲》,具有摄人魂魄的艺术魅力,成为艺术殿堂的珠穆朗玛让世人“仰之弥高,专之弥坚”却难以超越。阿炳虽然目盲,但是他的经典之作《二泉印月》却是光芒万丈,成为中国传统音乐的翘楚,同样后无来者。所有目睹过先天愚型儿舟舟传奇般的音乐人生的人们,都会认真地思考“所有的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这个充满人道主义的伦理学经典命题。所以,艺术审美主体具有平等的身份和地位,享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实现艺术审美过程的均等机会,应该严格的运用于人类设计和安排幸福社会生活的实践之中。
(二)艺术审美主体享有资源同等分配原则
艺术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应该享有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艺术教育资源和艺术实践资源。“同等分配”的原则要求,支配艺术教育和实践资源分配的标准和程序必须通过艺术审美主体的集体行为来确定,遵循公开、透明、统一、合理等要求,公平公正的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和实践资源的分配在所有社会成员的面前是平衡的。首先,审美主体的集体参与避免了诸如暗箱操作此类的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其次,统一的分配标准规避了城乡、贫富等主体性差距,统一的分配程序增进和维护受其支配的每一位审美主体的权益。再次,公开透明的分配过程,使艺术审美主体的社会实现更加客观公正。
虽然按照以上“同等分配”的原则要求就能够充分发挥艺术审美主体追求公平公正的功能,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教育资源和实践资源同等分配的道德理想,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相当复杂和有争议性,不能为艺术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过程中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提供绝对可靠的保证,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分配不公。就艺术审美的教育资源分配来说,与我们的期待有很大差距,如:留守儿童,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超过6000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再加上1.3亿人群的背井离乡,如此的庞大,他们在缺位的亲情中为整个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买单。日益加剧的城乡差距,公共教育投入的缺失,社会福利的滞后,都指向了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从夏小玲在对湖北农村音乐教育的问卷调查中来看,艺术教育资源至今还是那么的缺乏,课表上一个礼拜只有一节音乐课还不能保证,因为没有专门的音乐教师。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根本不是建立在“同等分配”的标准之上。一方面彻底改善人们生存状态所需要的一系列制度改良,对于快速发展的当代中国而言还远未到位。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人为的建构,某些社会成员就容易对某些主体的利益需求给予特别的照顾。据报道,北京有1600万左右人口,北大、清华的招生指标有851个;河南有9700多万人口,两校的指标却只有171个。北京1.88万个人中就有1个人能上北大、清华,而河南56.7万个人中才有1个人能有这样的幸运,机会相差30倍。高考分数线、录取指标地区间的不平衡,不能异地高考等等给予城市学生的特殊分配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受平等的教育权利。艺术教育资源也是如此,北京电影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等各大艺术类高等学府生源的地域性优势,让农村的孩子快速弱势群体化。
所以,资源同等分配原则是艺术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过程中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公开、透明、统一的对艺术审美资源进行分配,落实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艺术审美资源的分配,是美丽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于此,我们虽任重道远,却义无反顾。
三、艺术审美主体社会实现的公平公正之现实意义
艺术审美主体借助于艺术的强大感召力,追求以公平公正为最高道德目标的社会实现,为“中国梦”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和人类的现实生活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艺术实现的公平公正有助于形成审视公平公正问题的新视角
公平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多样化存在的社会文明对此问题的反映和解决亦不尽相同,宗教、政治、历史、语言、科学等在为公平公正的缺失寻找原因和对策的过程中,完善了自己关于公平公正问题的话语体系,走在了艺术的前面。在中外诸多关于艺术特性和功能的的论述中,艺术以直观的感性形式为媒介,象征性的展示着人生的伟大与软弱、崇高与可笑。公平公正的道德理想就隐藏在这种深刻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中。艺术的目的,正如哈姆莱特所讲,“不管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像是要举起镜子直照人生:显示善恶的本来面目,给它的时代看一看它自己演变发展的模型。”
公平公正的价值观一直随时代发展而成为亘古不变的人类追求,也是艺术发展史的主题之一。所以,通过艺术之维研究公平公正问题是有据可依的。艺术审美主体的社会实现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社会都面临着制度、法律、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公平公正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审视此问题的视角过分集中在致用效果迅速的“显学”,如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方面,而同样不可或缺的艺术审美生活却无人提及。因此,对艺术审美主体社会实现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问题的研究之事实启示我们:人类应该从艺术审美社会实现的角度来审视公平公正的问题,不仅能够体察艺术领域内尚待研究的问题,而且能够开拓研究公平公正问题的个人视野和社会视野。
(二)有助于社会更加关注儿童弱势群体
残障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艺术教育资源和艺术实践资源的严重匮乏和分配不均,是艺术之维研究公平公正问题的重要内容。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社会性的人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划分,都有弱势群体的存在。艺术审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是指因为个人智力、身体、家庭背景、生长环境较差而在社会竞争生活中不容易成功,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残障儿童和留守儿童因数目及其庞大、问题尤为突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应该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因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取决于弱势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正如龙应台所说:看一个城市的文明的程度,就看这个城市怎样对待它的精神病人,它对于残障者的服务做到什么地步,它对鳏寡孤独的照顾到什么程度,我看这个城市怎样对待所谓的盲流民工,对我而言,这是非常具体的文明的尺度。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宁愿花800亿给各级政府部门采购公车,却吝啬的不愿给长途跋涉上学的孩子一辆安全的校车;当城市的孩子对钢琴、画画、书法等艺术培训应接不暇时,农村的孩子连音乐老师都没有,它一定不是公平公正的。艺术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中所追求的公平公正是应该保护和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艺术审美权益。因此,研究艺术教育资源和实践资源分配的不均,可以促进社会更加关心庞大的儿童弱势群体,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生存现状,缩小弱势群体在占有社会资源方面的差距,增进弱势群体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总而言之,艺术审美主体在社会实现中以公平公正为价值目标,是艺术主体的自觉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艺术审美、艺术教育和艺术实践过程中遵循机会均等原则、资源同等分配原则、客观评判原则就能促进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的建构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