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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确立的意义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朱鑫浩
发布于:2021-07-16 共4949字

  摘    要: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出现,住宅用地资源日益稀缺,住房建设成本不断上升,为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不断满足那些中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养老等各种生活保障的需求,为居住权提供法律保障,居住权制度已经通过《民法典》立法确立。因此,对其进行研究进而更好地利用该制度保障人们的居住权尤为重要。

  关键词 :      居住权法律制度;确立;重要意义;

  居住权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当前居住权制度已经在我国民法中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确立。本文从国外居住权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通过对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启示,提出了建立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对满足人们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住房问题,改变养老难的现状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居住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留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为了居住、使用为目的,而并不是占有他人的产权,他们都是有权利用别人的东西来满足自己的用途和创造收入。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不仅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居住权是指居于他人房屋内的权利,居住权的对象是他人的房屋,目的是居住。居住权利与使用权不同。居住权的利益不会因为使用人没有行使或人格改变而丧失。举例来说,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标的物。原住房屋内的人的使用权的范围较普通使用权广,终止原因较以上两种其他权利少。
 

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确立的意义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居住权是对其他财产权的所有权,并有直接控制的能力。居住权的所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占有和使用房屋,不受他人意志和行为的干扰。同时居住权还是一种专有权,未经居住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干涉这种居住权。人人有责任避免侵犯其他人的居住权。居住权具有请求能力,当某人的居住权受到其他人的侵犯时,那么居住权所有人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进行申诉的。居住权具备了物权的限制特性,居住权是可以某种方式控制标的物的权利,而不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实际上,限制所有权是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设定。所以,在权利有效性方面,优先于所有权。居住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分配。这一权利限制了房屋所有权。居住权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在用益权制度中,除无偿使用以外的其他权利一般都是有偿使用。由于居住权一般基于情感和道德以及养育关系的前提下,其目的在于满足居民的居住需要。居住权有别于其他以市场交易为主要对象的物权,它是为解决权利人的居住问题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功能,因而这个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是一种有限期的权利。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应为自然人的生存期。如果两个以上自然人同时设定居住权,那么居住人生存期时间最长者可以认定为居住权的有效期[1]。

  二、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欠缺引发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确立之前,因为受到我国物权法中没有对居住权进行详细的说明的影响,造成了在进行社会实践问题处理工作的时候,会诱发诸多社会矛盾问题。详细来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因为我国当前所推行的立法缺少居住权制度,不能切实地对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以及离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问题加以解决。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带动下,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显着提升,人们对于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就导致立法滞后性的问题越发地凸现出来,特别是在财产分割以及居住权划分方面,显然当前立法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很多民众还没有从自私自利的老旧思想中摆脱出来,再加上受到西方享乐主义的影响,导致我国传统美德和文化的传承受到了诸多的影响。其次,因为房屋在购买的时候往往都是记在了儿女的名下,所以父母并没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在现实中父母生活居住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为缺少居住权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儿女为父母提供居住所的问题,其权力性质怎样判断极易引发纠纷问题。再有,在离婚纠纷中,因为弱势群体方面不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所以没有能力进行房屋的购买,但是因为原有房屋被另一方所获得,所以这样就会对弱势群体带来了房屋居住的问题,如果暂时提供给弱势群体居住,那么居住权的性质怎样获得法律的保护,因为立法的不健全,无法确保弱势群体一方的居住权利。正是因为当前执行的立法在居住权方面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从而造成了居住问题频繁地发生,最终会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诸多的损害。其次,因为我国物权法中没有涉及居住权制度,那么就无法为处理相关纠纷问题给予良好的辅助。所以我们应当关注的是房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在缺少详细的物权法和居住权制度的现状下,大量居住权纠纷问题的出现会出现不和谐音符,要想切实地对这类纠纷问题加以合理的处理,那么就需要充分结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制定居住权法律制度保障[2]。

  三、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

  (一)满足我国公民对居住权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在社会经济快速提升的带动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着的提升,从而使得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并且正在朝着多样化的方向迈进,对于生活保障的需求逐渐地提升,特别是在出售或者是继承房产方面,人们对于产权、居住权的需求逐渐表现出多样化发展的形式。可以利用俱全制度来缓解房屋所有人居住的问题,诸如:如果房屋的所有方在遇到一定的突发状况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将房子进行出售,但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保证购房人在获得产权的时候,需要为住房人保证一定时间的自由居住的权利。其次,拥有居住权能够有效地缓解子女购房的时候资金不充足的问题。就当下实际情况来说,因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当前很多孩子都是需要在父母的资金帮助下才能拥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房子。虽然父母投资购房买房,但是他们却并非这一房产的所有人。父母希望能够在子女购买的房屋中拥有一些居住权,在法律条款中对于居住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样不但可以缓解子女购房的压力,并且还可以满足父母在房子居住权的需求。再有,遵从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多样化的分配需要。如果离世的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安排,觉得子女对自己不够孝顺,所以会将房子的所有权留给其他亲人,但是还是需要将房子的居住权留给子女,或者是明确说明子女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自由居住等等。经过以上分析充分地说明了民众对于居住权的需求呈现出了多样化发展的形式,所以务必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进行说明和规定,从而满足现实中的需求[3]。

  (二)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从公益性住房分配转向了商品住房市场,基本解决了城镇居民在住房方面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当然因为土地供应是十分紧张的,所以说住房的建设成本出现了不断的上升,导致了中低收入群体存在着购房困难的现实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现实状况。然而,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保障对象群体十分的有限,保障的标准比较不规范,监督管理的手段也不全,廉租房只限于低收入家庭,对于购房困难群体来说,其包含的人群数量非常小;公租房虽然覆盖面比较大,但不同的地方制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难以很好地执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面向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在这种类型的房屋进行分配和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甚至是贪污腐败的现象,因此这类型的房屋供应将逐步减少,导致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到现在也未从根本上得到处理。在《民法典》中引入了居住权制度之后,已经可以对那些中低收入群体进行住房的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产权与人民群众的居住权之间的平衡,确保住房保障的制度落到实处,能够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群体长期以来存在的住房问题,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4]。

  (三)有效解决有关居住权法律规定缺失的问题

  在居住权制度确立之前,居住权并非法定的权利。不存在具体的、法定层面的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也就是说哪怕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一方当事人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或者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就该房屋的居住权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当某人在该房屋方面的居住权受到侵犯时,如何充分行使其房屋居住权或者如何获得侵权的赔偿,是没有标准的。还有就是拥有居住权的人是否应履行好管理人的义务,在房屋出现损伤问题的时候谁该负责任进行维修;居住权是否可以进行出租或转让也是不清楚的;房屋的产权被出售给第三方的时候,某人所有的居住权是否可继续享有;上述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明和规定。若居住权是我国民法物权法当中的一项,那么如果人们的居住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比如说房屋被国家征用或被第三人损害,那么人们的居住权就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进行保护。居住权的所有人可以直接主张自己的居住权,或者主张相应比例的补偿。居住权在民法中的引入,是非常重要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进一步地丰富物权类型,使物权在适应时代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为民法的物权领域的改革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和支持,重要的是其有助于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5]。

  (四)促进房屋反向抵押制度的推行以解决养老问题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收入下降对老年人生活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在推行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制度,使广大老年人能够将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并且使金融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养老金,保留老人在自己房子里居住的权利,如果老人去世直至那时金融机构就可以收回房屋。例如根据新闻报道,如果采用了这个以房养老的办法,在这些人去世前,金融机构会为他们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计划。老年夫妇将他们的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会给他们保留居住权,每月从保险公司领取按房地产的财产价值所占一定比例的养老金,直到自己死亡,如果老人居住到养老院,那么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也归老人所有。可以使用这部分资金去支付养老院的费用,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和选择旅行、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等等。但是,我国家庭使用这种反向抵押的比例是很低的,因为居住权是没有规定在我国法律条款之内的,所以说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得不到法律保障[6]。

  (五)促进遗产信托成熟

  在英国和美国,人们可以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在死者死后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财产,例如把房屋所有权移交给受托人,以及给予穷人居住权。这一制度既满足了死者死亡前的财产分配需求,又满足了其居住权分配的需求[7]。英国信托的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尤其是对于那些有钱的人来说,如果他们能够选择信托机构来管理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的后代就不会因为投资于前几代的资产而蒙受损失。房产的居住权留给自己的家人,然后出租其他空置的房子,这样租金的收入可以进行再分配。这样做可以确保家庭生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收入,财产也有了一定的保值、增值,降低个人投资损失的风险。但是我国的信托机构的发展还比较初级,因为我们的财产方面的法定权利很少,甚至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我们无法合法地分配这些利益,遗嘱人也无法取得法律认可的居住权分配[8]。

  四、结语

  住宅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权是继住宅所有权之后的也十分重要的财产,因为居住权制度建立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的家庭切身的利益,也为二级住房市场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所以说当前已经建立的居住权制度将会有效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曼.试论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9(1):67-73.
  [2]陈峰.论法定居住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J]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21(2):42-45 .
  [3]葛琼.我国公证制度与居住权制度的确立、衔接[J]. 中国司法, 2011(2):61-63 .
  [4]李佳楠.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以房养老角度分析[J] .区域治理, 2020(5):100-103.
  [5]徐世伟.浅析居住权制度[J] .黑河学刊, 2011(1):96-97.
  [6]何涛.论我国居住权保护的法律进路[J]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20(02)-74-80.
  [7]高宦平. 我国居住物业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及校正-物业小区开放的目的和意义[J] .河北法学, 2017,35(11):14-21 。
  [8]阮传宝.从居住权制度的源流看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J]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7(04):112-115.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原文出处:朱鑫浩.关于居住权法律制度确立的相关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21(13):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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