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阶段,传统的财产法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形势,为了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订立完善的《物权法》势在必行,《物权法》主要内容是针对财产归属和使用问题进行立法。本文将对我国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 物权法; 完善; 修改;
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其中他物权又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物权属于财产权,但是又不同于财产权,财产权主要分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物权其客体指的是不动产以及动产,其中不动产包括建筑物以及其附着物。物权法是一种民事财产法律,调整对象主要是对物的使用权、占有而产生的关系,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
一、物权法内容创新
《物权法》一共有19章,分为总则、占有权、用益物权、所有权、担保权五篇,其中总则包括物权保护、物的变动、基本原则,《物权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需维持社会经济制度;第二,保证国家、个人、集体物权平等;第三,保护国有财产及其范围,国家行使的所有权问题;第四,宅基地使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私有财产保护法律(私有房屋);第六,征收补偿。
二、《物权法》的完善
(一)指导思想的完善
我国传统物权制度倾向于以公平为目标在社会成员之间完成财产权利的归属。然而在资源短缺的约束环境下,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升,如何更高效率的利用当前资源,使得资源能够高效流动,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是当前物权法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因此,物权法的价值目标需要实现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目标,注重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基于这一目标,物权法的指导思想需要进行一定的完善。
1.明确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平等的观念。
用益物权制度是不断开放、持续完善的制度体系。紧贴市场经济环境,且可以包容不同信息权利的用益物权制度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利用成本有着重要的作用。用益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社会公益,严谨违背所有权社会化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土地使用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严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完善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不仅需要涵盖传统的静态支配,还需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如何经过法律性发生变动是物权法立法完善的重点。当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法例,分别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以及折中主义。我国物权变动制度可参考折中主义,即为采纳物权行动独立性,但不采纳其无因性。
(二)所有权的完善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是一个核心内容,所有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
1.客体方面,所有权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不动产权和动产权,其中不动产权包括建筑物和建筑附属设备以及企业的附着物。根据管理体制来说,现行《物权法》中规定,建筑物和土地属于两种不动产。这样可以促使宅基地使用权和建筑使用权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权利人在转移基地使用权时,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也会转移;反之,在转移建筑物所有权时也会随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登记机关,这样不仅方便双方当事人办理所有权转移事项,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物权法》实施秩序。
2.主体层面,从主体上划分《物权法》包括国家、法人、个人所有权,我国社会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力量,但是国家也支持着其他经济体制,这也是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在法律层次上属于平等地位的因素,为此国家对此保护程度也应当相同,不可以厚此薄彼。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来说,法律学界、经济学界对其性质存在着一定的争论,一直都没有达成共识。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国家授予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并且受到法律保护。针对这一内容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经营权,赋予国企后并不能够切实解决所有权的问题,由此,部分学者对《民法通则》中的这一规定持相反意见。在后期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我国享有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里对“法人财产权”概念模糊不清。对于国家而言,国有资产是一种社会资源。国家应当。最大程度上保障国有资产能够持续增值状态,所有权在法律性质上,指的是对财产利益以价值形态进行享有和保护。因此,在保护国家财产也不再采用传统保证实物安全的方式,而是对财产实施动态利益保护,明确国家享有的财产利益,也就从根本利益上保证了国家所有权[1]。
(三)他物权的完善
对于他物权完善内容主要是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1.地役权,针对地役权而言,国内国外立法理论相对较成熟、完善,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使用,不需要大的改动。我国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地役权和相邻权之间容易混淆,这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用当有明确的界限。通常情况下地役权是约定权利,适用于使用者和土地所有人二者之间,不受毗邻限制。而相邻权则是对不动产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加以限制或者是延伸,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仅仅适用于相邻的土地使用权划分,不适用相邻的建筑物。
2.农用权,农用权也包括经营权。难道是能用承包人通过牧畜、耕作等其他营业项目的方式,使用国有资产森林、土地、草原等权力。在这一方面上,有部分学者认为《承包经营权》这个法律用语并不严格,可以采用“永佃权”替代,但是这个想法在学者中得到的支持并不多。
3.基地使用权,这是一种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和所有进行分离的方式,促使土地资源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通过物权关系来确定国有土地的使用,因此应当在《物权法》角度上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农用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差异。
4.典权,是指通过对他人财产使用而获得收益的权利,是由承典人支付典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出典人可以返还典价款,并且可以赎回自己典当的物品。这项规定在我国古代就具有,但是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多典权关系的实例,这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承认典权效力,为此,我国应当对典权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法律对典权给予保护,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出典行为来促使资金流动,对现实经济调动具有重要作用,应当明确这一法制内容[2]。
此外《担保权》之前的额争论也是一直不停,但是随着1995出台的现的《担保法》使长久以来的争论有了终结,担保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力,分别是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四)类物权的完善
《物权法》应当实施占有制度,这是建立在外观事实上,一种保护占有行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促使他物权实施,充分发挥出财产动态价值。
1.在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上,《物权法》一方面明确的国家财产的归属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国有财产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并且针对国有财产相关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范,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单位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段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都必须依法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相关组织,如果做出了决定对侵害到了成员合法权益时,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项决定。同时,集体组织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向成员公布集体财产情况,这对保护集体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2.针对私有财产,在我国基本国情基础上,采用不动产登记、征收补偿等多种合理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其保护力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居民房屋和集体土地征集活动,受到了社会越来越高的关注,针对补偿这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物权法》皆有不同的表述。其中《物权法》我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关收费行为。建立规范的制度。切实保护了人们权益。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护人们不动产权益,比如限制土地划拨、限制过度开发等方式,通过这些手段控制房价飙升,有效的避免了“一物二卖”现象。并且《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相关内容,从动产到不动产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最大程度上确保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3]。
3.在社区层面上,《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并且为此制定了法律依据,并且明确了小区中物业管理权限,切实保护了业主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内的上车位以及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具有优先使用权,有效遏制了物业服务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充分发挥出法治权威性,既促进了小区车库、车位的管理秩序,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缓解车位紧张的情况。《物业法》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责任、职能等内容。并且针对日常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通、管道修房子等邻居纠纷问题,《物权法》中设立了“相邻关系”这一个专门章节,主要目的就是利用法律促使相邻权利人之间能够团结互助、和平相处,同时也为维护邻里之间关系奠定法律基础。一定程度上《物权法》也切实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采光、日照、通风权益。
4.《物权法》保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农民而言,制定了相关特别规定,最大限度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针对土地承包期限《物权法》中规定期满可以继续承包,结合土地承包权以及物权特征,划分土地承包权为用益物权,法律上规定了其权利概念、范围、保护方法等内容,同时,弱势群体被赋予法律保护效力,有利于农业稳定发展。
三、结论
《物权法》的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有利于实现公平社会现状。作为中国法治社会中的一部分,应当积极转变传统思想,正确运用《物权法》落实我国法律平等、公平原则,将国家、集体、私人物权保护工作落实到生活中来,有效避免行政违法、滥用职权等行为。为此,在保证物权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出对物权行使限制的相关规定,防止权利滥用的问题出现,为和谐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罗尔男.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完善探讨[J].法制博览,2020(31):143-144.
[2]张超宇.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辨析[J].经济研究导刊,2020(30):151-152+157.
[3]郭远朝.公证中如何理解适用新物权法司法解释[J].法制与社会,2020(28):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