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于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首先要确定该项技术在版权运用的范围内都包括哪些阶段,然后分析在不同阶段中出现的问题,再与其中的内容相结合,对区块链技术下版权领域应用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得出有关部门需确保区块链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善、规制利用智能合约的法律规范、创建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的协调机制这三点对策,希望能为有关人士提供帮助。
关键词: 版权; 区块链技术; 智能合约;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数字出版作为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取得了显着进步,但受到网络环境过于开放、自由的影响,数字出版的发展状态实际上并不乐观,在网络侵权盗版等问题愈发严重的大背景下,版权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与运用,为版权确定、行使与维护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但如果想确保区块链技术在版权范围内的运用顺利,就需要研究、探索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的研究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确定
版权确定意指确定作品或素材版权的归属,且标注权利人权利的情况,如种类、有效期、使用状况等相关的版权信息。自动保护原则是我国在版权领域采取的基本保护原则,即指一旦产生作品,不论是局部的还是整体的,只要具备构成作品的要素,就可以产生版权。而区块链技术能将时间戳盖在每份信息上,因此不仅可以确保信息的有效与完整,还可以确保版权信息不会被篡改,此时再将新信息作为根据或将版权信息更新,形成按照时间顺序连接的区块链,以记录创作者各个阶段的作品创作时间。此外,区块链的时间戳功能,对某人在特定时间对特定文件的访问也是有记录的,并完整的保存在区块链中,虽说网络中的全部参与者都有查看时间戳的权利,但首个访问文件者一般就是此作品的创作者,也是作者身份的主要证明,因此可以保障版权的确定[1]。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行使
通常情况下,在版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交易版权所产生的数据很分散,没有统一平台能够用于集中交易版权,因此导致信息不对称这一弊端十分严重;其次,用于交易版权的平台过于中心化,因此信用背书的方式比较落后,没有可行的保障交易的措施;再次,用于交易版权的市场缺乏公平性,个中原因包括中介收费较高,或版权收益方式过于固化。如今,由部分机构联合创建的基于区块链版权技术的微电影交易平台已经在我国发布,微电影或微视频的版权权利人在确保作品信息填写正确后,作品价格与分销奖励可自由决定,并采取计算机语言技术,将付费条款转变为智能合约。由此,在公众点击视频时,交易平台就以智能合约为依据,自动给版权人与作品分销者支付相应费用,从而有效的确保权利人的智慧回报,促进版权产业积极发展。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维护
传统的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是:容易被篡改而且不太稳定,这就导致了传统数字版权所提供的证据易被质疑不可靠、缺乏权威性。维护数字版权的一大桎梏就是电子证据难以被确认有效且可靠。而区块链技术给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创新性的颠覆,区块链环境下以算法为法律,区块链中的版权确定与行使记录皆可作为电子证据,能够将证据固定下来,增强证据的效力,最终形成可被信任的、不能够被篡改的电子证据。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权属、上传时间以及交易状况等独一无二的证明,并可以及时将每个区块链技术下的与版权登记有关的信息传送至司法鉴定中心。同时对证据效力方面,区块链下的电子证据通常是根据证据链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在相同的条件下证明的力度要比单一的电子证据强许多,因此对于权利人的有效维护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规范标准问题
当前,虽然数字出版行业越来越关注于运用区块链技术,但是运用区块链能否适应保护版权的要求还需进一步加强证明。第一,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创新性技术,它的运用会关系到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还没有成熟的背景下,很多企业进行大规模的专利布局并不利于该项技术在出版业的发展。尤其我国目前的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第二,我国在区块链技术上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底端,在运用上也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随着理论、司法等领域对该项技术研究的不断探索,其技术标准将成为重要问题。综上,区块链与数字出版产业结合还需要各部门协作,尽早形成区块链技术行业的规范标准。
(二)区块链技术不能彻底防止侵权问题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的运用还需要大量的理论论证,更需要对智能合约、数据存储是否可靠进行进一步检验。虽然去信任、去中心是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可有助于追查某个节点的侵权行为,但事实上该项技术不能识别身份。由此,其技术问题可能被盗版者利用,熟悉区块链技术的人员完全可以利用技术漏洞进行比较隐蔽方式的侵权。例如,某位用户下载某个短视频后进行编辑、剪辑甚至配音,再重新加密之后上传,这样短视频必然有了变化。但重新编辑的视频被加密了,侵权人又采取了匿名手段,则该侵权行为是不容易被发现的。
(三)个人对版权的控制会导致自由表达的限制
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数字出版业虽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保护版权的作用,但该项技术还不够完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发挥版权的作用。通常来说,区块链技术重在以时间戳的方式即时保护数字作品的创作,但这种方式会导致作者在还处于构思阶段的时候就被动地通过技术将作品的思想与构思进行了固化,从而导致数字作品还没有完全表达的情况下,就被时间戳固定了版权,由此使其他公众对类似观点或题材的表达受到了限制。
三、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确保区块链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善
当前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运用来说,缺乏完备的规范及标准是亟需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数字作品版权领域来讲,更是阻碍版权确定、行使与维护工作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应结合实际具体情况,颁布统一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为区块链技术行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与约束作用。实践证明,仅有技术与市场是远远不够的,若想在版权应用与保护中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作用,国家政策驱动是关键所在,也是为技术应用创造更大空间的重要基础。只有确保区块链相关规范的标准化,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进数字版权向更多的方面延伸拓展。
(二)规制利用智能合约的法律规范
从以往很多利用智能合约进行非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中可得出结论,智能合约虽然相对来讲十分便捷,但若是程序设定的不够严密,就极易造成执行结果与合约设定初衷严重违背的后果。另外,即使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等建立的基础思想为自由主义,但并不代表其无需接受法律约束与政府监管,权利人依旧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在智能合约的内容可能导致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问题必须要杜绝,同时相关人员应明确认识到,若是合同与行政法规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即为无效。由此可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仍需在法律规制和政府职能下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遭遇合约无效时,就要执行法律价值的国家机构进行判断和认定[2]。
(三)创建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的协调机制
若想在版权确定、行使与维护中促进区块链技术与法律规制的真正相融,如何使国家机构介入的问题必须要充分考虑。例如,在交易版权的过程中,若出现一方强迫另一方低价向自己转让版权的情况,若使用智能合约,受害方在受到胁迫而需转让版权时,因为智能合约中均是已设定好的程序,所以即使在交易与公平原则不符的情况下,智能合约仍旧会自动执行转让版权的交易。当前,解决以上问题有两种手段,一种是授予政府或司法机构特殊权力,使其能够修改预先设定的智能合约程序;另一种方式是在智能合约被执行的情况下,给予受害方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维护权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版权确定、行使与维护而言,区块链技术能够起到的作用绝对不容小觑,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不能忽略,站在我国版权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当今,信息技术已遍布世界的各角落,在网络逐步融入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积极的网络环境打造也要得到重视,有关部门需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深化民众的版权意识,在全民提高对版权保护关注度的情况下,促进我国版权事业得到健康、稳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帅,梅雪莲,王冠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保护与内容监管[J].广播电视信息,2018(S1):64-67.
[2] 贾引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交易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7):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