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物权法论文

论担保物权与信用建设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刘恒炜
发布于:2020-04-22 共3554字

  担保物权论文(行业热点范文8篇)之第七篇

  摘要:担保物权是信用建设中将人格化的信用转化为制度化信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段。该项制度亦是现代民商事、经济活动中保证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 不仅关系到广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还关系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命运, 更关系到国家信用建设的成败以及整个国家的国家信仰与未来发展。为了确保市场信用建设, 强化主体融资功能, 促进商品流通, 确保交易安全, 增强债的效力, 保障债权的实现, 改善经济运行法律环境, 稳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等经济活动的发展, 建立一套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担保物权,信用建设,完善

担保物权论文

  21世纪的中国是人才的天堂, 是信息的宝坻, 然而却是一个缺乏信仰, 信用匮乏的待开垦之地。由于传统文化及信仰的在转型期的断层以及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逐渐过渡, 信用建设成为我国倍加关注的一向重要事物。在2014年6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并且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 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为深化诚信制度化建设工作指明方向。相信这将会为规范市场的经济秩序、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激发成员的活力、防范交易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真正做到令失信者步履维艰, 让守信者畅通无阻。那么在法律层面如何能够为国家信用建设提供足够的帮助呢?笔者将从担保物权的角度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还望各位专家学者指正。

  一、转型期中国信用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信用建设的现状

  当下中国, “某奶粉丑闻”、“瘦肉精事件”、“彭某案”等一系列不诚信事件, 每一次都刺痛着中国这个传统礼仪之邦民众的心弦, 让我们不得不反思, 中国人究竟是怎么了?不诚信!在这个物欲横流, 纷繁复杂的世界中, 信用越来越廉价;在这个贫富差距, 仇富仇官的世道里, 人们越来越陌生, 人格化的信用成了空谈。究其原因, 中国现今的不诚信现状在笔者看来主要源于传统文化的断层、社会主义社会的加速转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 利益与资源压倒了一切, 人们不再追求精神的满足更多的只是对物欲的奢望, 信用被贬为一文不值。当社会转型来临, 阵痛难以避免, 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格信用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毁灭性的冲击。

  (二) 亟待解决的问题

  显而易见, 不诚信已经成为这个这会中足以动摇一切的负面能量, 比比皆是的道德失范, 让我们不得不忧心中国是否进入了新一轮的“鸦片战争”时期。近期, 信用的不足导致的相关欺诈、胁迫等犯罪几乎遍布了整个经济生活, 其中涉及的财产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人格信用已然不足以运用于市场经济之中, 必须有新的制度对其予以补充甚至取代。由此, 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便应声而现。在今天, 依法治国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何建立起制度化的信用, 以及为什么建立这样的制度来保证信用建设, 便是每一位民法人必须深思熟虑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最合理最能满足现状的制度呢?

  二、担保物权对信用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 担保物权的本质

  什么是担保物权, 目前学术界尚存在争议。在笔者考证研读之后, 笔者比较倾向于“物权说”。该说认为, 担保物权尽管与债权密切联系, 且要依附于债权, 但本质上仍然是物权, 具有物权的各种效力。担保物便是以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出他人的干涉的权利, 担物权不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从权利实现形式来看, 担保物权人可直接从担保物价值受偿以实现债权, 而不需借助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担保物权是绝对权, 它不仅可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且还可以向其他一切人主张权利。在笔者看来, 民法简略起来就两个词:支配, 请求。而物权正属于支配权, 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主体的对世性、内容的支配性、客体的特定性、实现方式的绝对性以及效力的排他性。当我们仔细分析担保物权, 不难发现其具有上述物权的所有法律特性, 因此笔者认为担保物权本质上是物权, 而并非债权。

  (二) 担保物权的功能

  担保物权是信用建设中将人格化的信用转化为制度化信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段。该项制度亦是现代民商事、经济活动中保证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 不仅关系到广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还关系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命运, 更关系到国家信用建设的成败以及整个国家的国家信仰。为了确保市场信用建设, 强化主体融资功能, 促进商品流通, 确保交易安全, 增强债的效力, 保障债权的实现, 改善经济运行法律环境, 稳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等经济活动的发展, 建立一套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 担保物权对信用建设的现实意义

  当熟人社会的社会形态由于计划生育, 市场经济, 信仰杂乱等多重因素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变时, 简单的人格化信用便不能很好的起到担保信用的作用, 故笔者认为当前中国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形成债权这种具有强制力的法权关系配合以财产担保的制度设计来维护信用的建设与良好发展。而这种制度化的信用最大的优势便是可以有效的将物权与信用建设结合, 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比如, 在抵押中出现的“不动产抵押”, 抵押人可就代表设抵押的凭证交付抵押权人占有, 而自己仍然继续占有设抵押的不动产, 这样, 不仅保证了抵押权的公示效果, 又克服了不能物尽其用的弊端。可见, 担保物权不仅充分发挥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且体现了其交换价值, 最终以双赢的态势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目的。

  三、完善担保物权促进信用建设之设想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分析的, 担保物权是最佳的担保制度, 亦是制度化信用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目前的担保物权依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笔者设想, 担保物权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继而促进信用建设:

  (一) 扩大非占有型担保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

  非占有型担保, 顾名思义, 是指不通过占有特定的物本身从而设立一项观念上占有的担保方式。当前中国该方式最典型的代表便是抵押制度, 被誉为“担保之帝”, 在近代担保体系中起中流砥柱的作用。而目前我国在质押权, 留置权等制度设计中依然很注重占有型担保, 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正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 占有型担保相比于非占有型担保劣势明显:

  (二) 扩充担保物权的客体

  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 我国传统担保物权中的标的物受到了法律的明确限制:抵押权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部分动产、准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动产质权与留置权都限于动产。很显然这种制度构造在未来乃至当前中国已然不能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批量、长时期的持续性交易所需担保的基本要求, 正可谓是“武大郎灌篮”, 力所不能及。为了破解当前中国担保制度跟不上时代步伐的窘况, 真正突破传统担保物权的限制, 加快新型担保的创立与设计速度。笔者极力主张扩充担保物权的客体, 并试图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设想:

  1、集合财产;2、浮动财产;3、时间;4、财产权利;5、人格权利。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以及隐私权。在笔者看来, 今日中国的信用建设中并没有充分的运用这些权利的内在优势。早在罗马时期, 先贤便已经开始运用人格减等制度来治理国家了。而在今天, 在我们大力提倡信用建设时自然可以向罗马时期的大家们学习学习。笔者在此处的设计是将人格权利中的名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用以担保借贷财物。不过在目前看来, 这种制度在理论设计上可行性并不乐观, 毕竟当前中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结合马斯诺人类需求的五大顺序, 名誉在当前物质资料不够充足, 贫富差距过分拉大的现状下, 用来作为担保通过减等风险保证担保风险的方式显然不足以起到担保效用。但是当中国过渡到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时, 人们更多地追求精神满足之日, 这种人格权利便会为信用建设带来强烈的促进作用, 立法者们不妨早做准备, 拭目以待。法律具有滞后性, 以上设想自不能穷尽担保物权的客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其可扩充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摆渡者, 我们应该明白, 在行径的道路上, 如果我们怯于摸着石头过河, 那么结果便是永远到不了彼岸。勇于尝试, 方能改进, 愿担保物权为我国信用建设起到相应的作用, 也愿作为改革者的我们能够甩开膀子, 大胆尝试, 在法律制度方面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建设与文化重塑起到润滑与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晖, 赵慧, 王抗美.论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J].政法论丛, 1999.4.
  [2]于莹.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J].法学评论, 2003.4.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4][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 王卫军, 房兆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点击查看>>担保物权论文(行业热点范文8篇)其他文章
原文出处:刘恒炜.论担保物权与信用建设[J].法制博览,2017(04):95-96.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