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非遗保护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政策不完善的问题。本文回顾、分析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经验,提出重视补充法律政策、健全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增加非遗传承人补助、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完善非遗开发利用政策、加大非遗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政策执行力等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政策;
基金:湖北省社科基金前期资助项目:湖北少数民族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互动研究(项目编号:21ZD073)的研究成果;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1]。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随着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密集颁布,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初步实现了国家层面的非遗保护法治化。但非遗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程度上存在开发不当、后继无人等问题,需要吸取各地非遗保护的成功经验,科学完善相关政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不能故步自封,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有助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文化遗产先行国家非遗保护成效显着,有较大的借鉴价值。本文基于对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梳理,提出我国相应非遗保护利用的具体建议。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主要经验
(一)系统的非遗项目分类和传承人认定政策
韩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在此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分等级进行保护[2]。鉴于“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人的重要性,通过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团体认定,最高水准的传承人被称作非遗名誉保有者。日本于1996年引进西方国家文化遗产登录制度,为当下未被认定的文化遗产提供弹性保护,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畴。“文化遗产保存技术”虽未列为文化遗产,但作为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关键一步涵盖在国家认定体系中,对“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的认定也使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全面、系统。
(二)明确的财政资助政策
韩国具有成熟明确的财政资助体系,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者、保有团体、传授教育助教、传授教育优秀学生提供一定的传承支持金,为避免保有者随意使用,《文化财厅主要事业计划书》规定传承支援金主要为传承活动和传授教育的经常性费用。保有者要向文化财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政府严格按照每月发放的原则定额拨付,加强了对传承支援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文化财厅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誉保有者给予特别扶持资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名誉保有者,每月每人给予一百万韩元的资金支持。另外,在非遗技艺公开活动中,政府可以根据公众评价对相应非遗团体进行奖励表彰或扣减资助。明确详细的非遗资助政策规范了资金的发放、使用及奖惩,有利于非遗保有者积极进行传承、展示活动。
(三)完备的传承人培养政策
为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困境,日本制定了研修制度。研修主要针对能乐、狂言、文乐等传统艺术项目,对招募的合适人员进行两年的公费基础教育。招募人员主要为中学生,由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文乐协会等对招募者进行面试判定是否合适。所有人员必须进行笔试、简单技艺测试,通过考试的人员正式进入研修班学习环节。入学八个月后开展适应性测试,合格的学员成为确定人选并获得助学金。研修生毕业后直接入编相应的协会,在师傅带领下学习技艺,最终出道演出。研修制度在扩大从业者范围的基础上,在世家大师与天赋学员间搭建了拜师授业的平台。
(四)多样的宣传政策
法国首创的节庆宣传举措——“文化遗产日”已经延续了35年,由文化部确定主题邀请民众免费参加非遗展演活动。欧洲50余个国家效仿法国同期举办文化遗产活动,形成“欧洲文化遗产日”[3]。日本以民众为主体开展的社会文化保护运动,激发国民对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意识,如“造乡运动”“造街运动”“地方吉祥物大赛”等。韩国政府在校内学习阶段开展了众多促进学术学习、了解民族传统文化的项目,如增设综合课程学习传统文化、组织学术观看传统表演、开设文化遗产学科等。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了解非遗知识,在非遗技能培训班学习。
(五)成熟的非遗开发利用政策
美国提出打造“美国技艺”工程,通过互联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开发。将全国各地的文档、影像、音频等资源转为数字资源,实现最大限度地共享开发利用。日本出台《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鼓励用传统技法制作工艺品带动地方经济发展。韩国采用“非遗+”策略,打造民俗村庄发展休闲旅游产业。利用传统民俗、故事传说提炼文化IP,加强消费者的非遗体验。
三、对我国非遗保护政策的启示
(一)重视法律政策的补充,更新政策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前沿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致力于修改和完善本国相关法律。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经历了五次重大修订,共修改40余次,在非遗保护的探索中不断扩大保护范围、明确保护制度。我国已经构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接连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诸多法律政策。
(二)落实传承团体认定,健全非遗认定制度
相较于国外非遗传承人认定,我国没有对传承人做个人、团体的区分。不论国家级还是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在实际操作中都以个体传承人为认定主体。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推荐名单中可以发现,有诸如白族绕三灵等民俗类代表性传承人也是采用个人认定。传统民俗项目原本由群体所传承,有强烈的集体属性,仅仅认定个人为传承人缺乏客观性。对团体认定能够进一步推动民间非遗保护传承中心的发展,提高代表性传承群体的积极性。我国非遗认定应纳入团体认定方式,制定正式的团体认定制度,《“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已经提出试点开展传承团体认定工作。首先,依据各类非遗的特点初步划分出能够采取团体认定的项目;其次,核查非遗项目个人特色是否突出;最后,调查非遗项目是否具备团体认定的群体条件。
(三)增加传承人资金补助,改善物质基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地方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中央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省补助资金分配中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为2万元,评估为优秀的传承人增加中央补助不超过测算标准的25%。与国外同级别传承人资金补助相比,我国传承人中央补助资金不足。政府须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遗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和社会纽带,助力非遗传承人将文化资源转化为生产资源,开展生产活动。针对经济价值低、难以商品化的非遗项目,政府应当依据各地经济水平适当增加传承人补助资金,营造安心从事、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专业性
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以来,完成了“十三五”培训传承人群十万人次的目标任务,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工作规范和管理方式。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文化馆等机构专业人员也尤为重要。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不足,老龄化严重,专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第一,加快建立非遗保护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在开展非遗研习班的同时组织非遗管理单位人员培训,补充非遗保护利用知识,认识非遗价值。第二,面向社会招聘非遗专业人才,提高机构人才流动性,提高人才队伍质量。第三,完善非遗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鼓励自主学习,调动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非遗知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举办场次大幅减少。政府应加大各主管部门对官方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广泛开展非遗展示展览活动。以政府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号召力为基础联合多部门及多元主体,通过优质传播平台以及民间非遗爱好者再创作,在宣传专业科普知识的同时将非遗传承人、爱好者、消费者以及不关注非遗的“路人群体”汇聚一堂,打破传播壁垒。
(六)完善开发利用政策,激发非遗经济价值
2007年文化部发布《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后续出台《中国工艺振兴计划》《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文件,全国掀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热潮。在非遗开发利用过程中非遗传承人、开发主体、政府等利益主体间产生冲突,出现了“乌苏里船歌案”“回族汤瓶八诊疗法案”等司法案例。针对非遗开发利用的司法问题,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完善非遗产权立法。非遗惠益分享的立法模式分为“知识产权模式”和“共享模式”,相较于“知识产权模式”这种对技术优势和智力创新的排他性“强保护”,弱保护的“共享模式”更有可取之处。
(七)提高政策执行力,达到预期效果
制定政策的初衷在于通过政策来达到政策目的,完成政策目标。为确保政策实施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提高政策执行力。过去在非遗保护政策实施中存在“重申报、轻保护”“过度开发”等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政策执行出现偏差。政策实施中应当增强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有效提升政策执行效力。加强对非遗管理人员的培训,联合各部门成立非遗小组增强部门协作能力。健全用人机制和管理机制,完善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科学地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畴中,对非遗保护成绩卓越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保护不力者责令其改正并承担一定责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N]人民日报,2021-03-13(1).
[2]郑旭.以非遗为中心的景宁东弄民族村旅游开发现状解析和策略研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 2015.
[3]刘婧.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传播的模式及启示J.山西档案, 2021(2) : 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