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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配套政策下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变化探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6098字

 

  3.1实证结果

  林改配套政策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如下:

  (1)造林行为(Y1)。林权流转、林业合作组织与农户造林行为分别在10%和5%的水平显着正相关,与前文假设相符。

  (2)抚育行为(Y2)。林权流转与农户抚育行为在1%的水平显着负相关,林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抚育行为在1%的水平显着正相关。林权流转与抚育行为负相关与前文假设相悖。这里的林权流转主要指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评价与农户抚育行为显着负相关可能原因是:一方面是林地流转政策影响林农预期,另一方通过实际调查来看,流转林地林木一般为成熟期,不需要抚育。

  (3)采伐行为(Y3)。林权流转与农户采伐行为在1%的水平显着正相关,林业税费与因变量在10%的水平显着正相关。采伐是农户林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林业税费主要从农户采伐收入中征收,比如育林基金。林业税费评价满意度越高,农户采伐行为应更加理性,即较低的林业税费能降低林农采伐成本,增加收益。

  总体来看:
  
  (1)林权流转对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均有不同方向的显着影响。
  
  (2)是否加入林业合作组织对农户造林和抚育行为有显着正影响,说明政府促进林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激励农户林业生产。

  3.2结果分析

  根据实证结果,林权流转、林业合作组织、林业税费对林农生产行为有不同程度和方向的显着影响,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和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暂时对林农生产行为暂无显着影响。三个与林农生产行为暂无显着影响配套政策的可能原因如下:

  (1)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与农户林业生产行为无显着影响的可能原因是:根据调查过程中与农户的访谈得知,农户一般自己并不向当地林业部门申报林木采伐指标,而是采用买卖青山的方式将活立木直接卖给木材收购商,由木材收购商申报林木采伐指标,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仍会影响买卖青山价格进而影响林农收益。林改后,湖南省一方面注重森林资源保护,另一方面改革和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比如在全国率先启用林木采伐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阳光工程等。从基层林业站和林农访谈了解的情况来看林农申请林木采伐指标并无困难或障碍,这可能是该项政策与农户林业生产行为之间不显着的原因。

  (2)政策性森林保险与农户林业生产行为不显着的可能原因是:2011年湖南省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省份开始对全省公益林实行政策性统保,而对商品林的政策性统保基本没有启动;根据实地调查来看,森林保险主要是针对造林后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政策实施的不普遍和针对特定林业生产阶段可能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与农户林业生产行为不显着的可能原因。

  (3)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与因变量无显着影响的可能原因是: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针对公益林,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一般不能进行大面积采伐。调查中农户普遍反映生态补偿费偏低,即现有生态补偿标准可能难以激励农户积极从事林业生产。

  4结论与政策建议

  4.1结论

  本文根据湖南省农户入户调查数据,运用SUR模型系统分析了系列林改配套政策对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的影响。根据实证结果,有部分林改配套政策发挥着显着激励和引导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作用。但林改配套政策整体实施时间不长、农户对政策的认知程度不高(参见表2),应该进一步完善对林农生产行为有显着影响的政策,以更好的发挥政策效应。另一方面,政策性森林保险、林木采伐限额管理等林改配套政策暂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无明显引导作用。从理论分析和制度顶层设计目的来看,这一部分配套政策对降低林农经营风险、提高林业收入等方面有重要现实意义,应尽快找到政策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不显着的关键原因,从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这些政策以更好的激励和引导农户林业生产行为。

  4.2政策建议

  4.2.1进一步完善对林农生产行为有显着影响配套政策的建议根据实证结果:林权流转、林业合作组织和林业税费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有不同程度和方向的显着影响,完善建议如下:

  (1)尊重农户意愿,规范林权流转。根据研究结果,林权流转是现阶段对林农三种基本生产行为都有显着影响的林改配套政策,但是样本林农对该项政策的满意度仅为4.4%,远远低于其他配套政策。林改后,为了缓解林地细碎化与林地规模经营优势的矛盾,政府鼓励林地流转。但促进林权流转的首要前提是尊重农户意愿,尽量避免林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林农利益损失问题。

  (2)进一步推进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对农户造林和抚育行为有显着影响,且影响程度大于其他林改配套政策,但是目前参与林业合作组织的农户仅为3%.林业合作组织一方面能缓解林地细碎化带来的林地经营不规模问题,另一方面能降低林地经营风险,减少单个农户获取市场、政策等的信息成本。政府应鼓励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并为各种类型的林业合作组织提供政策支持、技术培训和经费支持。

  (3)营造良好的税费环境。本文认为如果政府坚持长期低林业税费政策,林业税费将成为一个较低的固定采伐成本,不会对农户采伐行为产生很大的波动。实际上,根据笔者近几年对湖南省林改跟踪监测调查结果来看,林改后湖南省农户家庭木材、竹材采伐量在逐年下降[14].

  4.2.2对林农生产行为暂无显着影响配套政策的对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政策性森林保险和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3项政策暂时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并无显着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1)促进林业收入多元化,以缓解不同主体追求效益最大化矛盾。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国家按照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与林木实行限制采伐,防止森林的滥砍滥伐。林改后关于政府是否要放松、甚至解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讨论较多。本文认为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不同利益主体追求效应最大化,故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本身不一定是主要矛盾,真正的矛盾在于如何把蛋糕做大,满足各利益主体的效益最大化需求。即通过发展林下经济等途径促进农户林业增收,实现林业收入来源多元化,降低采伐在家庭林业收入中的比重,进而满足国家和社会追求生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范围。降低农户林业生产经营风险,离不开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的保障。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主要在公益林部分展开,发展商品林政策性森林保险,普及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是引导农户造林、抚育行为的重要途径。

  (3)提高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根据调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是农户普遍诉求。本文认为林业是有较强外部溢出性的行业,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30多年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平衡迫切需要政府财政加大对林业的扶植,以发挥其强大的社会、生态功能。

  (4)增加农户对林改政策的认知。根据表2,样本农户中不了解或不清楚政策的比例较高,首先应查明是农户方面的原因(比如长期在外打工等)、或是政策落实等方面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落实,增加农户对林改配套政策的了解,充分发挥出林改配套政策对林农林业生产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建龙。林权改革:一个兴林富民的壮举[J].中国林业产业,2008,(5):1-2.
  [2]沈国舫。从"造林学"到"森林培育学"[J].科技术语研究,2001,2(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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