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高校运动会最早是对早期教会学校运动会的形式接纳与观念对接,辛亥革命以后完成主办夺权与赋权增能,再到新中国70年非常态化向常态化转向的演变,高校运动会呈现出了“发轫→自我寻建→规范化与国际化”逻辑进程。重竞技轻体质、课程与实践脱节、精神符号缺失、法制责任和法制保障是当下高校运动会面临的“实然”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高校运动会未来发展的“应然”进路:淡化竞技崇尚参与,实现高校运动会教育本体回归;竞赛项目设置上应坚持多样化与特色化的原则,尽可能满足不同学生的体育参与需求;创新高校运动会组织模式,激发参与的内生动力;强化高校运动会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救济。
关键词: 高校运动会; 学校体育; 教会学校; 竞技; 体育法律;
Abstract: In this paper, we will first straighten out the historical log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itially, they adopted the form and concept of the sports games in the church schools;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1911, they realized sponsorship completion and empowerment; and in the 70 years after the foundation of New China, they realized the evolution from abnormal to normal. Thus,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w a logical process of “emerging → self development →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Laying emphasis on athletics while neglecting physique, divorce between curriculums and practice, lack of spiritual symbols,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legal guarantee are the “realistic” dilemmas faced by the current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n this basis, we have proposed the “necessary” approaches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 weaken athletics and advocate participations to realize the return of education noumenon of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2.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diversific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in the setting of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s to meet the needs of sports participation of different students; 3. innovate the organizational modes of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stimulate the endogenous motivation of participation; 4.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improve legal relief.
Keyword: sports gam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physical education in schools; church schools; athletics; sports law;
一百多年前,北大校长蔡元培就提出了运动会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运动会有利于鼓励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同学之间的社交;有利于培养学生公德[1],因此校运会的举办不仅是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学校教育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高校运动会经百年来的历史洗礼其价值已不单单是一场竞技赛会,更是学校展示校园文化、弘扬体育精神以及促进具身教育的重要手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均要求学校根据条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然而过去一直以来以田径项目为主的高校运动会其展现出的实际效果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学界的质疑和反思。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前司长曾指出少数体育尖子在运动会中的成绩越来越好,而大部分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仍在下降。一些学界人士也认为以田径项目为主的传统高校运动会存在诸如竞技色彩浓厚、项目内容单一、体育看台冷清、参与人群受限等失范现象[2,3]。随着传统校运会的日渐式微,体育节作为一种校园新型的体育活动组织形式逐渐开展起来,即在田径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集体性和趣味性的运动项目。但竞赛项目的集体性和趣味性导向虽然在某种程度降低了运动会的参与门槛、扩大了参与人群,然而满足规定的人数方可参赛的变相性逼迫、开幕式为搏眼球而穿和服的文化侵犯等,诸多重形式轻内容、重狂欢轻文化的缺乏人文内涵的校运会与当前所倡导的素质教育理念存在本质上的错位,同时也是对学校体育“育人”理念的越轨。基于此,本文对传统高校运动会历史变迁的特点和动因进行理性探寻,深刻检视当下高校运动会的实然困境,反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应进路。
1、 高校运动会的历史逻辑
运动会是体育运动的竞赛会,校运会必然与学校体育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梳理学校体育的历史变迁对探寻校运会的发展历程尤为重要。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伴随着列强的船舰利炮进入我国创立了一批教会学校,意图通过教育的方式对我国进行文化侵略,体育教育在此期间受到教会学校的格外重视,高校运动会应运而生。梳理我国高校运动会历史演进逻辑,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1.1、 形式接纳与观念对接:高校运动会的发轫之初(1890-1910年)
中国近代史掀起了高等教育的开端,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在洋务运动与变法维新的推动下,确立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的教育思想,用“师夷制夷”的指导理念开启了中国西学东渐的大门,中国进步主义思潮对西学文化的渴求与西方霸权文化的强势扩张不谋而合,西方传教士兴建学堂,如:美国长老会创建的育英书院、山东登州文会馆、格致书院,以及英国浸礼会的广德书院、美国圣公会的文华书院、美国监理会的中西书院等[4]。西洋体育传入中国,教会学校发挥了很大作用,为西洋体育中国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在西洋体育的传播初期,中国学校教育依然受封建思维的影响,对体育鄙夷排斥形成与中国教育格格不入的现实困惑。为解决这一问题,教会学校广泛兴起,因为教会学校可以免于政府干预和传统价值观的束缚,为具有西方宗教价值观的体育形式植入创造了条件。然而,按传教士意志建构的学校体育教育模式,在实然性意义上完全是西方宗教文化的一个缩影。由此推动了具有强烈西方宗教色彩的体育活动滋生和蔓延,为高校运动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内最早开展体育运动的大学当属上海圣约翰大学,圣约翰大学是引领中国近代学校开展体育运动的拓荒者和先行者。不仅如此,圣约翰大学还于1890年举办了首届春季运动会,开中国学校运动会之先河。颜惠庆也曾回忆说:“圣约翰书院算是最早开展体育运动的学校。”[5]自此,圣约翰大学每年都会举办春、秋两季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相继引入各种西方现代体育项目,鼓励学生积极成立体育社团,开展体育比赛。然而圣约翰大学的办学方针却是“宗教第一、教育第二”,一切教育是为了训练青年为基督教服务,所以圣约翰大学起初所招收的学员大多都是基督教徒或来自基督教家庭。受教会运动会开展的影响,国内新式学堂也开始组织筹办多种类型的运动会,如:北洋大学同水师、武备、电报等学堂共同组织参与的联合运动会(1899年)、烟台阖滩运动会(1903年)、苏州东吴大学运动会(1904年)、京师大学堂开展的第一届运动会(1905年)、高等实业学堂主办的校际运动会(1906年)、宁垣学界联合运动会(1907年)、旧中国第一次全运会(1910年)[6]。从1890年至辛亥革命前这一时期为中国高校运动会发轫期,更多体现对西式体育的形式照搬和重演,这在中国传统重文轻武的封建文化意识形态中,以追求身体和谐、平衡为准则的身体语境与西方冲击和超越身体极限的哲学思维形成截然对立的文化反差。运动会在中国早期高校的逐步开展,体现了形式的接纳,把运动竞赛看成是先进文化或强者文化来加以效仿和学习,这种认知本身就发起了向传统观念的挑战,无论是盲目遵从还是过度崇拜的形式逻辑一开始就同传统观念发生着碰撞、交流、融合与对接,这种本体差异也决定了中国高校运动会将面临异常艰难的发展历程。
1.2 、从夺权到赋权增能:高校运动会的自我寻建(1911-1948年)
1911年辛亥革命废除帝制,思想解放,开展女权运动,发起了对封建制度的鞭挞和批判,开启了中国通向现代化的闸门,打开了西方体育运动的传播通道,把中国高校运动会的发展推向新的历史阶段。国内大量教会学校的兴起为近代高校体育运动发展提供了保障,包括田径、篮球、排球、游泳、网球、足球、棒球、美式足球、拳击等项目[7],传统军国民主义思想影响下的“兵操”式体育已经形成了与现实的脱节,对西方体育的承认与推崇逐渐取代了兵操体育,推动学校体育的快速发展,在这一时期高校运动会作为传播体育文化的重要窗口和有效载体,运动会规模逐渐扩大,由以往校内竞赛发展成为校际竞赛,特别是体育运动协会的建立使得体育竞赛体系得以完善。
1914年,由圣约翰、南洋、沪江、东吴、金陵、之江六所大学(除南洋外其他均为教会学校)成立华东大学体联,1920年,复旦、南京高等师范加入体联,高校运动会有了明确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协会[8]。这个阶段高校运动会组织承办主要按照传教士的宗教输出意志,形成对西方体育文化的普遍认同,早期运动会有着明显的殖民色彩。中国教育界和体育界进步力量对西方运动会完成形式接纳的心理重建以后,发起从外国人手里夺取竞赛主办权的“夺权”过程,具体通过成立区域性组织,如华北、华中体育联合会等,高校运动会由国内区域性体育组织发起,开展区域性高校体育运动竞赛,逐步摆脱了传教士宗教意志束缚,走向自我寻建的探索历程。1924年全国体育协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运动会主办权已经掌握在自己手中,高校运动竞赛也得到了快速普及推广,实现了从夺权到赋权增能的演变过程,确立了中国运动会竞赛体系与宗旨,如:1934年鄂、湘、赣、皖四省成立华中体育联合会制定了《华中体育联合会章程》,运动会宗旨为“发展合作之精神,养成运动会优良品性与侠义之精神”。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迁址汉口,后又转移到重庆,高校体育场地、经费困难,学校大量内迁,高校运动会面临几近瓦解的严峻形势。1942年6月,《体育节举行办法要点》把9月9日规定为“体育节”,要求各类学校在节庆前后组织各种类型的运动会,但组织开展的较少,直到新中国成立,高校运动会都在探索着自我寻建的发展历程。
1.3、 非常态化到常态化:新中国70年高校运动会的规范化与国际化(1949年至今)
梳理中国高校运动会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前早期学校体育受西方教会学校的影响,晚清政府也渐渐意识到了体育的重要性,认为“世界文明事业皆刚强体魄所造就也”“造就人才之万,必兼德育、体育而后为完备”“无不以体育一事为造就人才之基”[9]。为培养学生“事君不惜死”之气概,遂于各级学堂开展体育运动,旨在富国强兵,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为了让青年学生渐知尚武、耐劳,唤醒各界人士锻炼刚强之体魄,挽积弱而图自存,用体育强国强种的民族群体意识挽救中华民族之危机,面对国民体质羸弱,提出“注重国民体育训练,养成耻雪保国健儿”(《勤奋体育月报》),以及“提倡国术,强健全民的体力”(《国术周刊》)的主张,表现出从全民体育化角度呼吁体育救国的时代论争,呼吁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体育群体诉求在近代中国占据着特殊的历史地位,这一时期高校运动会的召开无论是对西式体育的形式接纳,还是对学校体育教育意识的觉醒,对教育近代中国青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民族救亡外因驱使下,学校运动会的“非常态”化组织承办只是作为一种形而下的手段,用拿来主义教育方式增强青年体质,实现中华民族崛起。高校运动会非常态化表现为:缺乏系统的高校竞赛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竞赛项目单一化且不固定;区域性高校体育组织未受法律保护,很容易“流产”。
建国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受当时的国际形势的影响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色彩,学校体育项目主要聚焦于武术和体操等,倾向于军事化旨在“保卫祖国”,高校运动会在这一时期遭受搁浅。1959年,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意大利都灵举办的第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部分田径项目,第2至第8届均未派代表团参加。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不断下滑,国家及各界人士逐渐意识到体育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影响,学校运动会也被列为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从立法层面上实践着高校运动会的“常态化”建设。1975年成立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FUSC),FUSC组织章程第3条规定,加强与世界、亚洲及其他国家体育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体育竞赛活动,1977年重新派代表团参加第9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一直至今,1982年组织承办建国以来第1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做好国内高校运动会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比赛和体育交流。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8号令)》规定,学校每年要组织1次全校性的运动会(十四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一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十五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教体[1997]9号》规定,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是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必设项目。中国积极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交流,筹备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各学校或校际间区域运动会,经过新中国70年的曲折探索历程,大学生运动会竞赛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体育文化的国际交流更加频繁,高校运动会规范化与国际化接轨成为新时期常态化建设的应然范式。
2、 高校运动会的实然困境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化与国际化,高校运动会在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对西式体育过度皈依,自身民族特色逐渐消失,本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新时代也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出现现代青年不知民族体育为何物的尴尬境遇。高校运动会作为传承与传播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空间,是点燃学生体育激情,培养学生体育兴趣的重要载体,但是,以西式体育——田径为主流话语的组织模式,使其成为少数人展示自我的舞台,加上,学校田径课程边缘化发展的逻辑进路,田径运动水平逐渐下降,造成高校田径运动会发展成为低水平的竞技对抗,形成校运会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矛盾对立关系,校运会本质功能的失位也是当前所面临的实然性困境。
2.1、 重竞技轻体质的观念误区
高校运动会是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是教育对象,又是塑造主体,其根本目标在于增强学生体质,培育学生个性,实现自我突破,为学生提供充分展现自我精神风貌的竞赛空间,而现实情况是高校运动会成为一部分体育尖子的专属场域,充斥着浓郁的竞技色彩,而忽视了增强学生体质之教育本位。高校运动会在竞技属性与体质属性双重概念之下,用“抑或扬”的思维逻辑定位目标,充满竞技性的强势体育、强者体育力量更容易被参与群体接受,以此来确定高校运动会理念,势必与体育教育目标定位冲突,这也说明,我国高校运动会在经历西方体育殖民化以后,依然没有完成中国教育意义的本质重建,重竞技轻体质两极分化认知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校运会自然就成为竞技体育的附庸。增强体质是体育教育的终极目标,校运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重胜负轻参与的竞技价值理性,势必造成体育回归教育本体之路渐行渐远,这种目标与理性认知的混沌状态,尚未完成具体到抽象的思维重建,使高校运动会未来发展充满不确定性。
2.2、 体育课程与运动会实践脱节乱象
体育课程教学是学生掌握体育知识技能,增强体质,提高运动能力的主要手段,而运动会是实现体育教学成果转化的途径之一。校运会的举办不仅是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学校教育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件大事,因为校运会不仅能够从侧面反映出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体育工作具有检阅、宣传以及激励导向的作用[10]。因此,建立体育课程与运动会之间的耦合关联,有助于推动二者的整体联动发展,把体育课程内容纳入运动会竞赛实践,既能提升运动会的竞技水平,又能反哺教学,增强学生的体育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为终身体育意识奠定基础。从国内高校运动会的组织内容来看,多为以田径为主的单一赛事,综合性赛事少。在诸多田径项目中,如跨栏、跳跃、投掷等运动项目对运动员身体和技能要求较高,需要经过长期系统训练,才能获得竞争优势,但是,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程中,很少涉及田径课程内容,高校体育课程与运动会实践脱节的混乱导致很多学生对校运会只能望而却步,表现出“技精者自玄其能,则稍疏者,皆有趑趄不前之意,运动会遂为少数竞技之地”的现实状况,削弱了高校运动竞赛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2.3、 模式化运作造成高校体育精神符号缺失
目前,我国高校运动会主要延续传统的以田径为主的模式化运作方案,几乎是千篇一律的固有程式状态,单调枯燥的竞赛内容成为高校运动会的思维定势,项目设置以个人项目为主,集体项目较少,加上大学生运动员竞技水平较低,使得竞赛过程缺乏观赏性和娱乐性。大学生报名参加运动会的积极性较低,学校以给各院系下达任务指令的形式强制报名,这有违高校运动会的承办宗旨。高校运动会这种传统的模式化运作不能挖掘校园体育文化内涵和人文底蕴,不能体现学校的历史传承,造成学校体育精神符号的缺失,多数高校开展运动会没有宣传标语和口号,校运会主题不鲜明,“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团结进取,开拓创新”“超越极限,超越自我”等口号,没有体现学校校训、校徽的思想内涵,不能体现学校运动的特色与个性,造成运动会的感染力不足。
2.4 、高校运动会法制责任和法制保障不健全
高校运动会作为课余体育竞赛范畴,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动会的组织开展、权益保障、责任追究、事故处理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宪法原则,需做好法制责任和法制保障,为高校运动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高校运动会竞赛规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依据,但是,运动会规程对参赛资格和竞赛办法的规定,只是要求参赛学生身体健康,比赛中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取消比赛成绩或取消参赛单位体育精神文明、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参评资格,学生比赛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遵守运动规则,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维护运动场秩序”,对于违反运动会行为的责任处理按照大学生一般性行为规范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7条之规定“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为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这些文件并没有明确大学生在运动会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权责不清,法制责任和法制保障不健全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根源。
3 、高校运动会的应然进路
3.1 、淡化竞技崇尚参与,实现高校运动会教育本体回归
高校运动会作为西方体育的附属物,从早期的教会学校运动会到辛亥革命以后向教会学校夺取举办权,再到新中国70年高校运动会的曲折发展历程,长期以来偏重竞技的发展模式弱化了广泛参与的学校体育功能。偏重竞技主要表现在:首先,项目设置百年来依然以田径项目为主,深受现代大学生喜爱、趣味性较强的运动项目较少,形成学校强制组织,学生被动参与,竞技水平逐渐下降的怪相,偏重竞技属性的高校运动会非但不能提高运动水平,反而逐渐失去了运动会广泛开展的群众基础;其次,受国家金牌战略的影响,把夺冠作为运动会竞赛目标,偏重竞技的目标设置形成强烈的参与功利,而忽视重在参与的精神意义,重结果而轻过程,造成高校运动会人文精神的失范,削弱了学校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高校运动会教育本体的理性回归需要冲破传统重竞技思想羁绊,坚持“健康第一”的体育教育理念,全面提升学生体质,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通过比赛教化现代青年团结奋进的精神品质。高校运动会竞技与参与属性并不是矛盾的两面性,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的系统整体,淡化竞技崇尚参与的高校运动会教育之维在哲学概念范畴是“先后问题”,或称之为“体育秩序”,是“理应”或“应当”承担的教育责任。高校运动会在遵循回归教育本体的思维逻辑以后,淡化体育工具本体的功利目的,用积极参与的心理本体建构新时代大学生的精神与情感状态,使高校运动会由对奖牌、名次的外在诉求走向态度、情感的内在表达,实现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相统一的教育目标。
3.2、 高校运动会竞赛项目多样化与特色化,满足不同学生需求
高校运动会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以田径为主的竞赛项目设置是在体育“双基”教学模式基础上引发的,田径是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程的必修内容,掌握田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教学评价的标准依据,校运会成为体育课程的延伸,校运会的组织承办对于改进体育教学,更好地帮助学生建立体育知识、技能结构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在新时期,高校体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体育课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大学生的选择需求,学校体育课程目标按照体育与健康新课程标准要求,除知识技能以外,还要求学生掌握探究体育问题的过程与方法,养成发现、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道德情感和审美情趣,这种多样化的育人目标对高校运动会竞赛项目的选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高校要根据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实际,在充分挖掘地域性体育资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建学校运动会特色。针对当前体育课程与运动会实践脱节的乱象,实现高校运动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保留部分竞技型运动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健身趣味型体育、地域民俗型体育、休闲娱乐型体育项目,体现高校运动会的综合性,满足不同学生多样化需求。
3.3、 创新高校运动会组织模式,激发竞赛参与的内生动力
我国高校运动会的模式化运作压制了自我演变空间,各学校运动会都是按照教育部要求,定期组织运动会,单个学校运动会影响范围仅局限于校园空间,组织模式不能按照职业竞赛要求加以建设,而是要以满足学生需求为本位,实现组织模式创新,构建学校运动会特色。首先,从思想层面上更新观念,打破竞技属性的陈旧观念,鼓励全员参与,增强运动会的趣味性和娱乐化色彩,使运动会成为检验体育教育质量,培养大学生健康意识、传播体育理念一种手段;其次,改变高校运动会的组织形式和内容,简化竞赛规则,降低竞赛难度,增加集体性运动项目设置,开展多种形式的运动竞赛,如:体育文化节、体育知识竞赛、单项竞技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第三,高校运动会组织不能仅依靠校体育部(院系)力量,校内运动会依托体育社团,校际间运动会可以成立区域大学生体育联盟,开展区域性体育运动竞赛活动。做好高校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是实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层级运动会特点(如:区域大学生运动会、学校运动会、年级运动会和班级运动会)建立多层评价体系,体育组织负责运动会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汇总、意见反馈和提出整改措施等,确保高校运动会由强制参与走向自发、自觉参与,这也是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3.4、 加强高校运动会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救济
高校运动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实施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只有切实保障参赛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救济,避免法律盲区,才能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8条规定:“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但多数高校运动会并没有依照此规定设置病残学生竞赛项目,仅仅为健康学生提供竞赛服务制度既违反体育法的相关规定,也暴露出高校运动会法制责任的缺失。运动伤害事故在高校运动会上较为常见,处理的法制依据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做出及时、妥善处理(第3条)”“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决(第8条)”“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相应责任,并无不当行为可以免责(第12条)”,这些规定不能对参赛学生提供良好保障,或者按照意外伤害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当前意外伤害保险都是按照自愿原则,很多学生没有参保,这也就造成了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存在诸多法律纠纷。因此,高校运动会的法制化建设需要尽快出台《高校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对参赛资格、参赛对象、奖惩措施、竞赛内容设置、竞赛场地设施、器材、经费、保险、竞赛管理、竞赛纠纷、参赛者权益保障、违禁处理、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基本任务、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增强法律供给,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治理方式,推进高校运动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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