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党的十八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体育公共服务同样也需要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这不仅有利于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促进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既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 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性陈述
1.1 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公平
体育公共服务公平的核心是权利公平。同时,“公民的体育权利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依据”[2]。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公平包括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首先,从主体来看,所有公民都有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其次,从内容来看,任何权利主体无论在何时、何地均可享有均质或相同的体育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不会因地域差别而有所不同。
实现体育公共服务权利公平,既要维护公民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公民在享有公共体育服务时不会受到歧视。体育公共服务权利公平废除了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不因附加条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体育公共服务中对所有成员“不偏袒”和“不歧视”,是一种均等化的体育公共服务,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享有体育公共服务。
实现体育公共服务权利公平,还需充分保障每个公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容的公平,做到依法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权利公平是将公民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进行统一规范,从根本上做到权利无添加,是一种底线的公平,权利公平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前提。
1.2 体育公共服务的机会公平
在体育公共服务中,机会公平一般是指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机会公平。体育公共服务机会公平实质上是一种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体育公共服务,是一种主观性的条件公平,虽然个人有机会去获得,但个人也有权利放弃,是否把握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机会,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愿。在这里,体育公共服务机会公平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制,只有个人是否愿意努力去获得。
体育公共服务机会公平同时也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只能保证体育公共服务公平的基本实现,而不能保证体育公共服务公平的绝对实现。因为机会需要人去把握,对机会的把握能力也因人而异,在体育公共服务中,同样的机会,不同的人,因为努力程度不同,获得的体育公共服务也不尽相同。
体育公共服务机会公平是一种可能性的公平,它并不保证权利主体获得相关的体育公共服务,只是提供一种获得体育公共服务的可能性。其本质是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体育公共服务,社会成员通过努力能够获得实现自己体育发展的机会。机会公平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
1.3 体育公共服务的规则公平
体育公共服务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能否实现,必须要有一个公平的规则为后盾。“社会组织必须在习惯的基础上确立一套绝对规则,否则单个器官的功能模式一旦发生变化,整个有机体就不得不作出反应”[3]。体育公共服务同样亦需要规则,体育公共服务规则公平是体育公共服务权利与机会公平的制度化。
规则作为一种社会公约,为所有社会成员所遵守。“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将奠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4]。在体育公共服务规则面前,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不能因个人依附条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体育公共服务中,根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要求而形成的制度性规则,既要合乎体育公共服务的目的性,又要反映和体现社会成员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要求,保证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体育公共服务规则公平是对权利与机会公平的制度化表达,主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中。体育公共服务规则公平,是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没有规则公平,就没有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
2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非公平正义性
2.1 体育公共服务权利不公平
长期以来,在“举国体制”下,我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体育公共服务却明显滞后于竞技体育。近年来,在全民健身战略的推动下,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有所发展,绝大多数城市社区居民享受到了应有的体育公共服务权利。
但现实中,仍有相当部分的人未能享受到体育公共服务。以农民工为例,2013 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 2.69 亿人,虽然法律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应有的体育公共服务权利,但“由于制度、文化、社会、经济的原因,农民工体育权利呈缺失状态”[5]。由于“公平正义是在物质生活条件下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达到一定平衡的、从而能为大多数人认同为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6]。
而农民工在物质生活未能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忙于打工赚钱,而无睱顾及追求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从权利公平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在享有体育公共服务权利方面具有非公平性。可见,要在全社会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公平,我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2.2 体育公共服务机会不公平
从整体来看,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机会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城乡和地域差异上。一方面,城乡二元化发展机制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享有体育公共服务机会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地域经济差距又直接导致了不同地域居民享有体育公共服务机会的不公平。
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导致了“国家财政投入通常是重城市轻农村,这严重地造成了城乡之间公共体育资源在占有上、提供服务的能力上以及服务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7]。同时,在体育公共服务上表现为城乡非均衡性发展,这已成为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非公平性突出的现实问题。
政府部门为城市居民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明显多于农村居民,大量优质体育公共服务资源集中于城市,而广大农村的体育公共服务则供给不足。
除城乡差异化,体育公共服务的地域也存在着巨大差异,相对东部沿海一带,我国中西部地区体育公共服务明显匮乏。
究其原因,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直接导致了体育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以及服务水平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人们享有体育公务服务机会的不公平。不同地区的体育公共服务在客观上应当有差异性,但差异性的存在不能以牺牲机会公平为代价。
2.3 体育公共服务规则不公平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呈现出竞技体育先行群众体育滞后的态势。在“全民健身计划”的主导下,群众体育才得以步入正轨。但相对于竞技体育的大规模投入,在国际大赛上争金夺银,群众体育方面则显得有些不得章法。
我国竞技体育先行发展战略,使得竞技体育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主导地位,而群众体育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问题更是突出,如社区体育场馆用地供应不足、布局不合理、功能和配套不完善等。“现阶段我国体育公共服务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公共体育财政的投入力度不够、投入结构不合理”[8]。造成我国竞技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既有发展选择的先后问题,又有制度性结构失衡问题,其主要原因还在于规则的不公平。在竞技与群众体育,二者采用不同的规则,规则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由于各地经济与社会条件不尽相同,不同地域的体育公共服务也不尽相同。但从宏观来看,要保障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需要一个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应的体育公共服务规则,这是实现其权利、机会与供给配置公平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现有的制度仅限于宪法与体育法的体育权利法律赋予,在具体的供给实践层面少有统一的体育公共服务规则。
3 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
3.1 建立合理有效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美国社会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9]。
体育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责任,需要合理有效地供给。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也没有责权明确的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
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要合理有效地提供体育公务服务,就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供给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根据传统思维,一般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全权负责。然则,西方发达国家体育公共服务早已实现了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亦可实行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模式,由政府、社会与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供给。“在纯体育公共服务和基本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在准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处于核心主导地位”[10]。在政府主导的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中,政府需监督和把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确保供给的有效性。
3.2 缩小体育公共服务城乡、地域之间差距
由于历史与制度等原因,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在城市与农村、东部发达省市与西部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这种固有的差距本身就是一种体育公共服务不公平的客观体现,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就需消除或缩小这一差距。在短时期内,消除不可能,缩小则完全能实现。
虽然供给主体具有多元性,但体育公共服务本身还在于一元性。“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二元消费属性来解释城市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并不能令人信服”[11]。要缩小体育公共服务的城乡、地域之间差距,一方面需要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农村与西部欠发达地区体育公共服务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需要调整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固有的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制度,加大对农村、西部欠发达地区体育服务设施财政投入。
无论是在经济、文化,还是体育公共服务方面,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域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缩小体育公共服务的差距,并非是追求绝对公平,而是追求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公平。
对于基本体育公共服务,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抑或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政府都需要做到一视同仁,公平供给。
3.3 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
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前提是财政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加大财政投入无疑有助于改善体育公共服务,但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投入问题,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政投入管理机制。
体育公共服务财政的投入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我国现有的财政制度是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在财政投入方面,既不能指望中央财政,也不能完全依靠地方。体育公共服务资金的来源,需要规范化和制度化。需要在统一的财政投入机制下,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以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通过类别划分,建立合理的承担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分担机制。
在具体的实践中,还需要构建合理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各级政府按职责分担相应的体育公共服务财政。对于经济条件困难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可在财政投入上给予政策倾斜和财政补助,确保二者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的相对公平。只有实现财政公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
4 结语
“公平正义作为国家繁荣兴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素,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长远的基础性课题,对正处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时期的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12]。
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改变现在体育公共服务不平等,权利不公平的状态,不能仅停留在解决各种体育公共服务非公平正义性问题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唯有通过深化社会体育公共服务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公共服务保障制度体系,使各种体育公共服务非公平正义性问题在合理有序的条件下得以调适与解决,使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正义切实得以实现。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R].中共十八大, 2012-11-08.
[2] 罗攀.论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11(4):428-432.
[3] [法]埃米尔?涂尔干,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198.
[4] [法]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2:37.
[5] 刘玉,田雨普.社会学视野中的农民工体育权利缺失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9(1):24-27.
[6] 孙国华,方林.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J]. 法学杂志, 2012(3):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