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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高校“以学养学”发展模式的总结与反思(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22 共8373字

  在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演变中政治、经济体制起到关键作用,表现在国家政策、法律层面对民办教育的限制、默许、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的社会环境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在全国提倡"一大二公"的时期,民办教育被社会忽略,加之特殊的历史原因,人民对上学没有太大的期盼。在结束十年动荡、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不仅是政治上回归正轨,重要的是对人的思想进行"拨乱反正",知识的地位重新得到认可,在思想解放的年代,民办教育的出现改变着人们观念,政府的态度也有所转变,在公共财政办高等教育力不从心的情况下,国家默许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但不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只是将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公立高等教育的补充,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政策、法律建设不完善,而民办教育的发展受到来自政策、法律层面的影响又非常深,这样民办高等教育在政府的默许和不健全的政策、法律夹缝中求得生存。

  其次,政府层面的默许和相关政策、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对民办教育监管的疏忽,给"以学养学"民办高校发展的机会,同时也是造成"以学养学"民办高校发展无序的原因,无序的发展将民办高校带入危险的边缘。准入制度不健全、审核存在漏洞、监督不到位。长期以来对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的最低资质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很多不合格的举办主体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其举办的高校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在发展初期,依靠充足的生源得以生存,发展膨胀期过后去,生源面临迅速减少、学校面临破产的问题,给许多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学校运营状况一般,由于办学资质不够,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危险,对于学校在读学生来说,不仅仅是一种欺诈行为,失学后对他们的影响也很大。

  再次,对民办教育存在政策性歧视和不公平待遇。高校征集高考志愿时,国家政策人为将民办高校放在后面,从制度上控制了成绩高的学生选择民办高校的可能,这对于一些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高校,特别是生源就是生命的"以学养学"民办高校而言,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民办高校的在校生与公立高校的学生所享受的国家政策有所区别,如国家财政资助、奖励在民办高校很少或者没有。这些都从制度和观念层面上宣告了民办高校的实际地位,影响到社会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高校的判断和认可,进而影响民办高校的融资和生源,对与民办高校而言,无疑是釜底抽薪。

  (二)民办高校层面的反思

  一方面,高等教育受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同时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要适应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

  这是高等教育发展必须要遵循的基本规律,无论是高等学校的发展定位选择、发展战略制定,还是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或者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都必须在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的前提下进行。"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在发挥中遇到的困境,除了国家层面的原因外,"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在办学中未能完全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也成为民办高校之殇。

  (1)一成不变的办学理想

  理想是指合理的、人们向往的与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有实现可能的想象。人们总是对与自身活动有关的事物及活动发展有美好结果的事物有向往和追求,其实质就是未来的需要在当前的反映,理想一旦形成就成为行为的内部推动力。高等教育理想的形成源于主体的需求和兴趣,同时也高等教育理念有很密切的联系,高等教育理想受高等教育理念的制约。高等教育大众化作为影响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也成为引导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教育理念。在大众化高等教育理念基础上形成的高等教育理想奠定了我国"以学养学"民办高校的发展。

  "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是秉承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教育理念发展起来,其中蕴含了举办者的教育理想:让更多的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这是举办者最朴素的教育理想,也是支撑举办者在艰苦条件下办学的内在动力。但高等教育大众化包含高等教育的规模增长和质量多元化。"以学养学"民办高校在发展之初是为了满足人们"上大学"的愿望,不可否认,民办高校的出现确实满足了很多高考落榜生的愿望,举办者也教育理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但只求数量不注重质量、只求标准化忽略多元化的发展让"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遇到了发展困境。

  民办高校的发展应该是在质量提升基础上量的扩增,为的是让更多的学生"上好大学",这是继"以学养学"民办高校让更多学生"上大学"的教育理想之后的延伸选择,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学校质量而并非一直关注数量,而下阶段民办高校应该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促进更大意义上的教育公平,而不是一直坚守教育入口公平的原点。

  (2)学校发展定位求全偏高

  学校定位不明确、一味求大求全,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问题。这和传统的高等教育体制有关,一方面,层次越高的高等学校可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源,这对于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公立高校而言无疑具有致命的诱惑力。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高等教育分类也影响大众对高等学校的认知偏差(本科、专科应属于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别,也不是相互衔接的两个层次),很多高校的发展目标是不断升格,以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和较好的生源。

  虽然民办高校独立于公立高等教育系统,不会受到公立高等教育体制的束缚和影响,但由于公立高等教育的影响极大,民众在判断民办高校质量时多以公立高校为参照,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民办高校的发展轨迹:助学机构-普通专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特别是"以学养学"发展的民办高校,为了吸引生源,只有满足学生对学校层次的需求,盲目升格。在向传统的学术型本科迈进的过程中,不仅给学校的经费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丧失了学校原有的优势和特色。与经费充足、历史悠久的本科院校竞争,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

  (3)发展方向模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1997 年修订稿),将第三级教育(中学后教育)分为 4(相当于升学预备班)、5(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6(博士研究生教育)三类,其中 5 类有分为 5A(理论型)和 5B(实用性、技术型)两小类,5A 又分为 5A1(按学科分设专业)和 5A2(按行业分设专业)。其中关于 5 类教育的分类对于中国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明确的指出学术性高等教育和职业型高等教育只是类型不同,没有层次的差别,对于社会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传统的重学轻术、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和国家政策导向不明,我国的高等学校存在严重的向学术性研究型大学发展倾向,不可置否,一定数量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对于一个国家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但社会需要的更多的是经过专业训练、具有宽厚学科基础的技术人才和一线员工。我国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上述倾向(将学术性综合大学作为一些优秀的民办高校的发展定位是可以的,但也仅限于一部分发展状况良好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愿景,其实现之路也绝非一日之功),"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为了吸引生源,一方面,不得不按照就学者的潜在要求去发展学校,努力增强自身的学术性,让自己看上去更像一所"大学"(这源于普通民众对大学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学生的就业率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影响非常大,为了获得好的就业率以形成良性循环,民办高校又不得不考虑就业市场的需求,增加学生培养过程中的职业性,以做到毕业生"对口"就业。这种现象并非是学校发展战略的既定目标,是"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为了生存做出的无奈寻则,短时间内对于吸引生源有一定的帮着,但也造成了这些民办高校发展方向的模糊,学术性难以和传统的研究型大学抗衡,职业性也很难适应就业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学生在就业中的尴尬境地,学校也难在整个社会中寻求到自身恰当的位置。

  (4)市场化无边界

  "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是以市场为契机发展起来的,不可置否,"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市场的形成、膨胀和运用市场机制来经营学校,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同时也是高等教育与市场结合的有益探索,但在发展过程中无边界的市场化也给"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带来了困扰。首先,市场化的招生方式。为招收更多的生源,民办高校采取各种招生方式,其明显的特点就是市场化运作,大部分民办高校采取"传销式"招生,发动在校教师和学生招生,这种做法会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雇佣社会机构招生,招生中会出现欺骗等各种违规甚至犯法行为;联系高级中学毕业班老师,以每个学生一定额度的提成为回报推荐学生,个别老师为了经济利益推荐或者逼迫学生报考某所民办高校。其次,专业设置的市场思维。培养的学生"适销对路"是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重要因素,按市场需求来培养多样化的人才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需求的表现,但高校是主动适应,而并非被动满足市场的需求。但很多民办高校为了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无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表现在专业设置不考虑学科划分的原则、学校相应的课程体系建设、师资以及教学设施、比较可靠的人才需求预测等等因素,盲目跟风,设置一些最热门专业,短期内会提升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但社会需求具有不稳定、变化快的特性,一门专业建设周期较长以及相关师资力量的培养等会给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带来沉重的包袱。
  
  最后,市场化下的以营利问题。从提供高等教育的目的来看,民办学校的办学目的是公益性的[16].但对于民办高校是否可以营利存在争议,对于民办高校营利是否损害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对于民办高校可以采取市场化机制运营分歧不大。市场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失去教育公益性的完全市场化阻碍了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民办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运转,在保证教学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润,但民办高校的营利只能用作学校进一步发展的资金和抽取很少一部分作为对投资者、举办者的合理回报(以激励投资者和举办者的办学热情,但比例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目前有些民办高校,特别是"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由于举办者多为个人或家族,在管理中采用家族式管理,办学所得赢利被转入举办者个人资产,学校成为生财机构,所办学校的教育性、公益性特征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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