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是由国家机构设计出来的,并依靠国家强制执行力作为坚实后盾保障实施的。加上可再生能源法自身的科学性,也是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此外,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准则,和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义务有着明显的不同,因为它是被国家确认或认可并保障的一种关系,所以,为了有效的降低和减少社会交易成本,为了更好地解决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必须要合理的分配好法律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有关可再生能源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电设施运营商、电网系统运营商、输电系统运营商等各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的重复与交叉,各自发挥其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在法条将发电设施运营商、电网系统运营商、输电系统运营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分摊比率进行了明确,实现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和成本内部化,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保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稳定。
4.2 立法技术完善(Technology to improve legislation)
4.2.1 法律规范严谨科学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对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的优惠和补贴政策均以科学的研究结论为依据。任何能源的开发利用都需要依托于高科技,当然可再生能源也不例外,如果没有高科技的扶持,将很难对地热能、海洋波浪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开发利用。即使是海上风能,虽然它的开发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也要科学的论证海上风能的装机地址和装机容量。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指标也需要以科学为依托。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总量目标的具体数值就是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本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程度、发展前景以及其开发技术的成熟度而得出的结论。
并将其公布于社会,通过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最终定夺。其具体指标的过高和过低均会影响到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发展,甚至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可再生能源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科学的设定其入网电价、电价补贴与折减率以及各可再生能源法律主体的费用分摊比率都体现了其法律规范的科学严谨性。仅上网电价的计算、扣减与电费支付的起始时间和期限,法律就用了整一章的篇幅进行了明确的特别规定,而每个独立的可再生能源内部又因其装机时间、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的不同有着不同数额的补偿力度。因此,这种科学严谨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完成。
4.2.2 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任何法律都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和变化的,具有很强灵活性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同样不例外。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在如何操作方面亦有明确的规定,即是遵照即可实施,法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十分明确的指出详细的具体的量化指标,使法律目标具体化。同时,尤其是德国的固定电价制度,对水力、生物质、地热能和风能发电等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价格和电价补偿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通过立法明确了各个可再生能源法律主体的职责、义务和权利,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其主体在执行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监管中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顺利开发和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实践中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4.3 立法刚性与弹性相结合(Legislation combining rigid andflexible)
4.3.1 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统一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选择了强制入网制度与固定电价制度作为其强制手段,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壮大需要依托高科技的扶持,所以最初可再生能源电力面临着开发成本高、运行成本低而外部收益成本小的问题,只有通过联邦政府的强制调控手段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运营商的职责和义务,以高端的科学技术作为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成本的保障,通过强制性扶持手段来干预市场,才可以解决可再生能源初期难以容易整个能源市场竞争的困境,从而保障可再生能源生产出的电力、燃料能够顺利的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的竞争。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政府制定了一套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措施来严格控制污染的规制,给予技术资助并进行强力的财税引导。德国颁布的《引入生态税改革法》较大幅度的提高了能源价格,它是通过采取制定了一系列生态税的改革方案这种方式,且对使用矿物能源、化石能源、天然气等同时征收消费税和生态税;对不同的能源产品所征收的税率有所不同;鼓励低盈利的环境保护企业,对它们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使用可再生能源所产出电力的终端能源消费者和用电企业免除生态税的征收,这些赋税的减免大大刺激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占有市场化份额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通道。因此,要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长期稳定发展,要使得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变得更低,要让可再生能源市场更具备竞争性,只有依靠采取并调节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而不是依靠政府的过度干预。按照经济学的规律,任何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价格机制的作用。改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作用,使每个市场主体都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并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这样他们才会有充分的动机和动力做出投资行为。同时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相统一。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当是相互协调有机配合的。
市场机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础,政府调控是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德国政府很注重市场机制调节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可以促使德国可再生能源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整改和升级、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机制,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发挥到极致,以此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的自我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其本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逐渐走向成熟。
4.3.2 相关的政策法规调整及时
由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因此德国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体系也因地制宜进行着不断的修改。德国 2000 年首次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
对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都规定了明确的收购保障和收购价格,留出了调整的空间和灵活性。此外,德国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和欧盟成员国可再生能源计划的要求及时调整或制定新的政策和法规。德国作为长期依赖进口能源的国家,其《可再生能源法》经历 2004 年、2009 年与 2012 年的修订已经逐步趋于完善。德国在以可再生能源为能源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的同时,新修订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面发展。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方面的《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交通燃料方面的《矿物油税法及可再生能源法案》、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能源经济法》、促进各类生物质发展的《生物质条例》以及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引入生态税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此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链条,从各个方面保障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4.4 立法公开性与公共参与性(Legislation openness and publicparticipation)
德国 2012 年的可再生能源法用了第五部分详尽描述了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该法第五部分规定:发电设施运营商、电网系统运营商和供电企业相互间有义务毫不延迟的提供各可再生能源要求的全国均衡计划要求的数据,向联邦电网局提交电子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的详细信息和最终账目,并以匿名的方式在共享网站上公布相关数据。同时所公布的信息和报告应当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在无须任何其他辅助信息的帮助下,就能够充分的理解可再生能源的均衡电量和电费付款;供电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电费附加和电力标记占可再生能源份额百分比的形式提供给最终用户。同时对于一电多卖、市电充了蓄电池当作可再生能源电力售卖、设备改装升级多卖、网上卖证、双重销售等事项进行了一一剖析,明令禁止,并提出了相应的预检查方案。
通过第五部分的法条可以总结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于可再生能源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该法罗列了联邦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比如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的职责,要负责统计数据,负责在法律要求的时间内公布相关数据,出具相应的报告包括报告的成本进行估算,甚至每一个报告需要的时间也都计算了出来。同时对产地证明与双重销售的禁止也明确说明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信息公开与信息的透明度,能够使公众在最快的时间内了解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与发展情况,增加了公众的参与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4.5 发展目标明确(The total amount of legislation targeted)
发展目标是国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依据和目的,也是立法的依据和目的而且还是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可再生能源法顺利发展和实施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采取立法手段制定了一定阶段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计划,包括总量目标、固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的补贴和折减率、市场溢价奖励与参考电价等。这些重要的法律指标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中都有详尽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具体指标,对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市场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指标,它不仅起到了明确的导向作用,能够引导行为人的决策,并且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促进各界投资者注资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科学合理的各类指标固定下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其发展目标的实施,保障联邦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可再生能源法被管理主体的监督追责的权利,彰显了法律的社会功能,保障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和实施效力。